《廣東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0年10月16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16
【生效日期】199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辦主任,廳、(局)長。
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委、辦副主任,副廳、(局)長,省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館館長、副館長,二級局局長,委、辦、廳、局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二)省屬正廳級高等院校院長、校長、副院長、副校長、副廳局級高等院校院長、校長;
(三)省科學院、社會科學院、農業科學院院長、副院長;
(四)省屬正廳局級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副廠長、副礦長、副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副廳局級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
(五)省政府直屬辦事機構和企事業機構相當於上述職務的人員。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發給由省長簽署的任命書;省人事局發任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