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結合廣州市幹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關於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4-19
  • 生效日期:1986-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19
【生效日期】198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幹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辦主任,局長,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市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委、辦副主任,副局長,二級局局長、副局長,二級機構正、副職,市文史館正、副館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委、辦顧問、巡視員、辦公室主任、處長,局顧問、巡視員、總工程師;
(二)市屬高等院校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顧問;
(三)市屬局級公司(總公司)經理、副經理,副局級公司經理;
(四)市直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
(五)其他市屬企、事業機構相當於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工作人員的任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式和組織原則履行任免手續。
第四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任命書,由市人民政府發任職通知。
經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市長簽署的任命書;市人事局發任職通知。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由市人事局承辦。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訂。
第七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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