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結合廣州市幹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關於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4-19
- 生效日期:1986-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19
【生效日期】198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市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委、辦副主任,副局長,二級局局長、副局長,二級機構正、副職,市文史館正、副館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委、辦顧問、巡視員、辦公室主任、處長,局顧問、巡視員、總工程師;
(二)市屬高等院校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顧問;
(三)市屬局級公司(總公司)經理、副經理,副局級公司經理;
(四)市直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
(五)其他市屬企、事業機構相當於上述職務的人員。
經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市長簽署的任命書;市人事局發任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