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收容安置肇禍肇事精神病人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收容安置肇禍肇事精神病人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一九九O年一月十七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
(一九九O年一月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肇禍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公共場所不能控制自己而嚴重防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家屬或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精神病人的治療、監護和管理,關心和愛護精神病人,預防精神病人肇禍肇事。
第四條 凡有下列肇禍肇事行為之一的精神病人,應由肇禍肇事地公安機關收容處理:
(一)有殺人、傷害、放火、強姦、爆炸等行為的;
(二)嚴重擾亂黨政機關工作秩序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的;
(三)妨害交通安全的;
(四)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或有其他醜陋行為的;
(五)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治安行為的。
第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收容的肇禍肇事精神病人,應進行查詢甄別,視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一)對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精神病人,應會同衛生部門進行強制治療。
(二)對有其他危害社會秩序、社會治安行為的精神病人,應查明家庭地址,通知其監護人、家庭領回看管;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收容安置。
(三)對有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外地精神病人,可送民政部門暫時收容,由民政部門通知其家屬、監護人領回或由民政部門遣送。
(四)對偽裝精神病人作案的,按有關規定懲處。
第六條 強制治療的精神病人病情緩解後,按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其強制治療期間的費用,享受公費醫療的,按公費醫療規定辦理;實行勞動契約制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屬、監護人支付;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的、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救濟費列支。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肇禍肇事精神病人收容安置的領導工作,組織公安、民政、衛生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認真抓好精神衛生工作。對本轄區發生精神病人肇禍肇事,不採取措施而互相推諉,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精神病人肇禍肇事,致使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和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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