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拍賣業協會

廣東省拍賣業協會、(簡稱:粵拍協),粵拍協是由廣東省拍賣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是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於1995 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立。現有會員單位393家、理事單位120 家、常務理事單位41家。

粵拍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粵拍協的任務是按照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廣東的拍賣市場體系,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流通,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廉政建設,規範企業行為,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營造廣東誠信和諧的拍賣環境,謀求全行業的協調、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粵拍協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負責行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拍賣業協會
  • 所屬地區:廣東省
  • 類型:拍賣業
  • 屬性:協會
機構介紹,機構章程,

機構介紹

廣東省拍賣業協會成立六年來,在省拍賣業主管部門、省民政廳的領導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以及全行業廣大幹部、職工共同努力下,廣東省的拍賣事業得到了飛快的開展,行業協會也不斷開展壯大,目前有單位會員162家,個人會員16人。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省拍賣業協會(簡稱:粵拍協),英文全稱:Guangdong Auctioneers Association (縮寫:GDA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一)是由廣東省範圍內拍賣行業的企業、有關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
(二)是跨部門、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國家經濟發展的總任務,完善廣東的拍賣市場體系,促進社會物資和財產的合理流通,保障國有資產增值和加強廉政建設,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努力為行業的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謀求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服務,促進廣東省拍賣業協調、健康發展,提高拍賣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拍賣學術交流活動和學術研討會;
(二)研究、推廣國內外拍賣理論、方針和經驗,組織會員對拍賣業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拍賣工作水平;
(三)開展拍賣諮詢服務,做好拍賣知識宣傳的信息傳播工作;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拍賣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五)蒐集、編印有關拍賣的刊物資料;
(六)制訂行業標準和做好行業統計等工作;
(七)同兄弟省、市、區拍賣行業協會(拍賣行)加強聯繫與合作,對省內本會會員進行業務聯繫和指導;
(八)督促、檢查會員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九)組織會員制定行規,並監督執行;
(十)承辦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和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拍賣經營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會刊、信息資料;
(七)有提出要求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行規、會約和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常務理事以上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4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元;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後兩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違法違紀經營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後四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的代表組成。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所議事項的決定必須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不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份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業及與拍賣業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的聘用與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批准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監督檢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法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省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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