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懲處為賭博放貸非法索債的規定

《廣東省懲處為賭博放貸非法索債的規定》是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31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懲處為賭博放貸非法索債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7月31日
  • 施行時間:1993年7月31日
  • 適用地區: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嚴厲禁止賭博,打擊為賭博放貸、非法索債的違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查處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貸款並以非法手段索債者(俗稱“大耳窿”)的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為賭博放貸並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為賭博放貸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幫手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分別依法予以處罰:
(一)非法侵入借貸人住宅逼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脅迫搶掠借貸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三)故意毀壞借貸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罰;
(四)威脅、恐嚇借貸人償還債款或者利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處罰;
(五)非法限制借貸人或者其親屬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管制罪處罰;
(六)劫持、綁架、拘禁借貸人或者其親屬的,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綁架勒索罪處罰;
(七)殺害、傷害借貸人或者其親屬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罰。
(八)強迫借貸的婦女或者借貸人的親屬賣淫牟利償還債務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二條強迫他人賣淫罪處罰。
第五條 為賭博放貸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幫手脅迫借貸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取得非法收益償還債款的,對放貸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幫手以共犯論處。
第六條 為賭博放貸、非法索債,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為賭博放貸者,所放的貸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沒收。
第八條 明知用於賭博而介紹他人借貸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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