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

《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12月1日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
《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
(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嶺南中藥材保護,規範利用嶺南中藥材資源,促進中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廣東道地特徵的嶺南中藥材的種源、產地、種植、品牌等保護活動。
第一批保護的嶺南中藥材種類(以下簡稱保護種類)包括以下八種:化橘紅、廣陳皮、陽春砂、廣藿香、巴戟天、沉香、廣佛手、何首烏。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嶺南中藥材保護實際需要,對符合廣東道地特徵的中藥材經過統一遴選增加新的保護種類,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保護目錄予以公布。
第三條嶺南中藥材保護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統籌規劃與分類保護相結合、資源保護與質量提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橘紅、廣陳皮、廣藿香、廣佛手和種植在農用地的陽春砂、巴戟天、何首烏等嶺南中藥材種源、產地、種植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沉香和種植在林地的陽春砂、巴戟天、何首烏等嶺南中藥材種源、產地、種植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嶺南中藥材品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嶺南中藥材保護的專業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嶺南中藥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嶺南中藥材保護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嶺南中藥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嶺南中藥材保護聯席會議的牽頭組織部門。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嶺南中藥材保護規劃,統籌嶺南中藥材種源、產地、種植、品牌等保護工作。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嶺南中藥材保護規劃,制定嶺南中藥材保護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嶺南中藥材保護經費,制定保護經費管理辦法,為嶺南中藥材保護提供經費保障。
保護種類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嶺南中藥材保護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八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加強嶺南中藥材基礎研究,繼承創新傳統生產技術,發展現代生產技術,為嶺南中藥材保護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
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在保證藥效的前提下,創新嶺南中藥材育種、種植、採收、產地初加工等技術。
鼓勵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促進中藥材保護的技術產業轉化。
鼓勵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嶺南中藥材保護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和諮詢等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適應嶺南中藥材保護的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嶺南中藥材保護的信貸投放。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嶺南中藥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嶺南中藥材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藥品標準的基礎上,完善保護種類的質量標準。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運用現代中藥分析技術等方法研究制定保護種類質量控制和物種鑑定標準。
鼓勵嶺南中藥材生產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保護種類的商品規格等級標準,促進嶺南中藥材產品質量的提高。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部門利用省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公共平台,建立保護種類育種、種植、採收、加工、流通的全過程質量追溯制度。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統一的嶺南中藥材質量安全追溯編碼方案。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質量追溯制度宣傳,組織相關培訓,指導嶺南中藥材生產者建立質量追溯制度。
嶺南中藥材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嶺南中藥材進入流通市場應當使用質量安全追溯編碼,並推行使用統一標識直接載明質量安全追溯編碼信息。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企業和科研機構構建嶺南中藥材生產技術服務網路,促進嶺南中藥材生產先進技術轉化和推廣套用,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嶺南中藥材生產信息及趨勢預測。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中藥資源動態監測體系,發揮企業和科研機構的作用提供中藥原料質量監測技術服務,根據需要建立監測站,開展中藥資源信息收集、整理與動態監測,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農業或者林業等有關部門促進嶺南中藥材傳統生產技術的繼承創新,推動嶺南中藥材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以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和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為載體,指導保護種類生產者制定相關技術規範,支持科研機構繼承和研究嶺南中藥材種子種苗培育、種植、採收等技術,完善相關技術規範,並在適宜地區加以推廣。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嶺南中藥材生產從業人員列入農村科技實用人才培訓計畫,定期舉辦技術人員培訓,組織中藥材技術專家巡迴指導,在保護種類的資源保護、繁育種植、鑑定技術和信息服務方面培養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嶺南中藥材種植以及品牌等保護需要,依法給予政策扶持和財政補貼。
第十八條引導和支持企業與嶺南中藥材種植者,通過簽訂契約,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合作模式,由企業提供嶺南中藥材生產原料和技術服務,並實行成品回購,推進優質優價,促進嶺南中藥材產品質量的提高。
第三章 種源保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集中分布的嶺南中藥材天然種質資源,可以依法設立地方級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中藥資源普查。省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託專業機構統一建立保護種類種質資源庫,為良種繁育科學研究提供可持續利用種質資源。
採集屬於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嶺南中藥材天然種質資源,應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對保護種類種質資源的選育及保護工作,通過設立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進行。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應當設立保護標誌,標明繁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
道地化橘紅產地化州,道地廣陳皮產地新會,道地陽春砂產地陽春,道地巴戟天產地德慶、高要,道地何首烏產地德慶等地,應當設立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廣藿香主產地湛江、肇慶,廣佛手主產地肇慶,沉香主產地東莞、中山、茂名、惠州、揭陽等地,優先設立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
設立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生產保護種類良種隔離、栽培條件和保存良種的條件;
(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三)繁育種源來源清楚、具備道地特徵,具有相關保護種類的採種林或者母種田;
(四)具備一定的種子種苗產出能力。
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的設立由生產者、經營者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的建設和保護,應當執行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和保護的相關規定,並施行更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
不再作為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生產的種子種苗,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供應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
禁止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質資源。
第二十三條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應當制定和執行種子種苗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產品質量保證制度,對本基地種子種苗生產、初加工等各環節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嶺南中藥材種子種苗生產實施傳統與現代繁育技術相結合,以保持嶺南中藥材遺傳特性的穩定。
在保持道地種性前提下,鼓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保護種類的種質資源創新、品種復壯、品種改良等培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種子種苗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種苗檢驗、檢疫規程。經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機構檢驗、檢疫,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作為種子種苗使用。
禁止假冒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子種苗產品。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嶺南中藥材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嶺南中藥材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請的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章 產地保護
第二十七條對保護種類產地的保護,通過設立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進行。
設立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適宜種植嶺南中藥材的地理、土壤、氣候等自然條件;
(二)已經形成科學的種植方法、良好的質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資源、技術和效益等優勢;
(三)屬於生產道地、珍貴、瀕危、漸危嶺南中藥材的特定地區,或者已經形成種植規模、在中藥材市場占有較高份額的嶺南中藥材主產地區;
(四)生產的嶺南中藥材應當以藥用為主或者優先作為藥用。
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的設立程式以及保護標誌的設立,比照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執行。
第二十八條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設立後的建設,由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省嶺南中藥材保護規劃和本級嶺南中藥材保護計畫實施。建設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應當按照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的要求進行,在生產基地培育符合國家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嶺南中藥材產地初加工企業。
第二十九條嶺南中藥材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嶺南中藥材生產,不得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的生態環境,對嶺南中藥材產地造成破壞。
第三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及周邊保護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施工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控制揚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對嶺南中藥材生產環境的污染。
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周邊保護距離由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進行檢查評審,對不再符合設立條件,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質量的,經評審確認後,告知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由其決定不再作為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
檢查評審可以依託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有關專家委員會進行。需要對基地土壤、水源、空氣品質進行檢測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
第五章 種植保護
第三十二條在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種植保護種類中藥材,應當優先選用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生產的種子種苗。
第三十三條保護種類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嶺南中藥材生長發育特性,按照國家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制定保護種類種植技術規程,並按照種植技術規程進行生產。
第三十四條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應當按照保護種類的特定技術規範進行種植,保持嶺南中藥材產品質量穩定,創新種植模式應當符合國家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種植生產不得違反環境保護、林地保護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種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劇毒及高殘留農藥,禁止濫用農藥、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和除草劑。
第三十五條嶺南中藥材種植環境應當保持適宜的種植自然條件,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嶺南中藥材種植者應當針對嶺南中藥材生長發育特性和不同的藥用部位,通過田間農藝管理措施調控嶺南中藥材生長發育,保持產品質量穩定,提高藥材產量。
第三十七條種植者應當根據嶺南中藥材的營養特點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確定施肥種類、時間、數量和方法,肥料的種類應當以有機肥為主,科學合理地使用肥料。
第三十八條種植者在病蟲害的防治過程中應當優先採用生物防治方法,並依法、合理使用農藥,使嶺南中藥材的農藥殘留等指標符合質量標準。
第三十九條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應當確定適宜的採收時間和方法,避免因提早、推遲採收時間或者採收方法不當影響嶺南中藥材產品質量。
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應當對採收的保護種類進行取樣,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送檢產品質量不達標的,不得入藥使用。
第四十條嶺南中藥材進行產地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不得污染、破壞中藥材有效成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嶺南中藥材種植保險產品,構建市場化的嶺南中藥材種植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機制。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保險費補貼。
第六章 品牌保護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嶺南中藥材保護經費,支持行業組織設立專門的保護種類品牌推廣中心,培育嶺南中藥材知名品牌,促進嶺南中藥材的品牌化經營。
保護種類品牌推廣中心應當提供品牌培育、宣傳推廣、交流合作等服務,協助嶺南中藥材品牌相關權利持有人擴大品牌影響範圍,提高社會認知度。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嶺南中藥材生產者依法申請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已經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或者已經取得地理標誌商標權的保護種類,應當整合保護資源,擴大品牌效應。
使用嶺南中藥材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應當採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強品牌信息保護。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嶺南中藥材行業協會、生產者等,及時通過申請商標註冊獲得專用權保護。
經濟合作社、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及時申請嶺南中藥材特定種類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專用權保護,並依法許可其成員或者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嶺南中藥材生產者和經營者使用。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嶺南中藥材商標持有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第四十五條嶺南中藥材生產者在種子繁育及種植過程中,通過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合作等活動取得發明創造成果的,應當在向社會公開之前及時申請專利。不適宜申請專利制度保護的發明創造成果,可以依法實施商業秘密保護。
鼓勵符合條件的嶺南中藥材新品種向國務院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涉及瀕危野生的嶺南中藥材培育關鍵技術和產品的專利申請,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書前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向境外轉讓瀕危野生的嶺南中藥材培育技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鼓勵、支持嶺南中藥材生產經營者對企業品牌和產品註冊域名,依法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取得嶺南中藥材註冊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權利人,應當按照商標註冊證和專用標誌證書核准的範圍進行使用;確需增加使用範圍的,應當依法另行申請。
註冊商標、專用標誌的權利人有權對商標、專用標誌的使用進行管理和控制,許可其成員或者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使用人在其生產經營的嶺南中藥材的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以及在廣告宣傳、展覽或者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該註冊商標、專用標誌。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弘揚嶺南中藥材文化,加強嶺南中藥材育種、種植、採收、加工技藝交流,做好嶺南中藥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關珍貴資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開展有關嶺南中藥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和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或者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嶺南中藥材理論、製作技藝和方法,應當組織遴選保護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條支持開展嶺南中藥材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多方認可的嶺南中藥材標準,促進嶺南中藥材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嶺南中藥材出口企業在境外申請商標註冊。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保護管理責任制度,完善專家評審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並組織專家評審,促進保護措施的落實。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保護活動實施以信用記錄為核心的監管機制,建立保護種類質量信用等級檔案,對保護種類種源、產地、種植、品牌以及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的評價和監督結果等信息登記建檔,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嶺南中藥材行為的查處,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擅自擴大嶺南中藥材商標使用範圍、非法轉讓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嶺南中藥材商標等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保護,對擅自使用、偽造地理標誌名稱或者專用標誌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識,造成消費者誤認為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檢舉和控告,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種子種苗生產技術規程,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質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政策扶持和財政補貼,並可以追回已經發放的補貼經費,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執行種子種苗檢驗、檢疫規程,或者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標準仍作為種子種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嶺南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子種苗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一萬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的生態環境,對嶺南中藥材產地造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優質嶺南中藥材生產基地及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影響嶺南中藥材生產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照保護種類種植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政策扶持和財政補貼,並可以追回已經發放的補貼經費,並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種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劇毒及高殘留農藥,或者濫用農藥、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和除草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域名專用權,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地理標誌、與地理標誌相近似標識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檢舉和控告,不依法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依託開展專業檢查評審等工作的人員在嶺南中藥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第六十七條保護的嶺南中藥材種類名稱,應當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他法定名錄中的名稱。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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