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信息、調研、協調、業務開拓等全面、高效、優質的服務。尤其加大了反映企業訴求,維護行業秩序,維護會員企業權益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FOREIGN ECONOMIC TRADE ENTERP RISES ASSOCIATION
- 成立:一九九三年
- 類型:機構
- 類別: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如積極發動和組織企業參與政府貿易政策的制訂與政策反饋,開展行業調研,提出有利於企業和行業發展的各項意見和建議,發揮政企之間的橋樑作用;組織企業堅決抵制外國班輪組織的亂收費行為,有效協助外經貿企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承辦廣東省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系列培訓班,為企業提供針對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國際貿易流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各項培訓機會;組織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員以及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認證考試,為外經貿行業輸送人才;作為被廣東省工商局選定的,廣東外經貿行業唯一的“廣東省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的初審行業協會”,組織推薦企業參加全國外經貿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的評選活動;提供各項國際貿易洽談信息,搭建貿易平台,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際性洽談會和展覽會;承辦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資金項目、套用電子商務扶持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工作;組織會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公益事業盡力;制定了《對外經濟貿易行業自律行為守則》,反對商業賄賂,不斷加強行業自律,弘揚信守契約、履行承諾的商業精神。
協會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為企業、政府的各項服務工作,得到各界的認可與好評,歷次都被評為 “廣東省省級社會團體先進單位”和“全省先進民間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從事對外貿易、生產加工、服務和經濟合作行業的經營企業組成的,為維護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和發展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各會員企業的利益而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和規範行業行為的作用,在維護會員企業及全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維護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會員及全行業與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溝通等方面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及其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三樓307、309室,郵政編碼:5106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對外經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三項職能作用,具體內容如下:
(一)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利益。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反價格同盟等調查和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二)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三)為政府提出決策建議。代表本行業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策決定,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或受政府委託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了解和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四)開展行業自律與協調。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協調會員間、會員與非會員間及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五)促進行業發展。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內的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等,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規劃和設計行業發展,參與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檢行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論證、發布行業信息、評估論證、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等行業管理或其他特許業務。(六)提供服務。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建立行業網站、舉辦會展、招商及產品推薦等活動,促進會員間合作。組織參與科技成果鑑定,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協助會員開展投資、融資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協調勞資矛盾,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五)依法登記備案,擁有外貿經營權或相關經營資質。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行業規範,維護行業經營秩序:
(八)接受協會的協調與監督:
(九)積極參加協會住址的集體行動,維護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其他應由會員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起;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起;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500元起;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起;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起;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可委託其他會員或其他代表出席會議。但需向會員大會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89名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理事數量可由會員大會決定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領導協會各機構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二)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