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娛樂服務場所分級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廣東省娛樂服務場所分級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是2005年4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發布的規定檔案,是為了加強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公安機關履行治安檢查、監督職能,實現依法、科學、制度化管理,促進娛樂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娛樂服務場所分級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6年7月1日
  • 地區:廣東省
  • 條數:3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核內容,第三章 考核評定,第四章 監管措施,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公安機關履行治安檢查、監督職能,實現依法、科學、制度化管理,促進娛樂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娛樂服務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的歌舞娛樂、桑拿按摩等娛樂服務場所。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娛樂服務場所進行百分制考核,根據檢查情況給予扣分,分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19期-12-
A、B、C三級實施管理。A級為考核剩餘分值85分以上,屬於正常管理的場所;B級為考核剩餘分值70分以上85分以下,屬於加強管理的場所;C級為考核剩餘分值不滿70分,屬於重點監管的場所。
第四條 建立《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檢查登記簿》制度,登記簿式樣由省公安廳統一設定,登記簿由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負責保管。公安民警對娛樂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的結果須如實填寫。
第五條 公安機關實施分級管理應遵循依法文明、保護合法、打擊違法、取締非法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娛樂服務場所實行定期考核、動態升降制度,對不同等級的場所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六條 娛樂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場所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當承擔本單位的治安責任。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娛樂服務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為C級:
(一)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場所內的條 件,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
(二)在場所內一次查獲兩對以上賣淫嫖娼人員的;
(三)在場所內一次查獲吸毒人員十名以上或販毒人員二名以上的;
(四)因經營單位管理制度不落實,發生火災或坍塌、踩踏、群死群傷等治安災害事故,或者發生爆炸、兇殺、故意傷害及其他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的;
(五)在場所內組織、包庇、容留脫衣舞等淫穢表演活動的。
第八條 娛樂服務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公安機關查處“黃賭毒”活動時,隱瞞情況、妨礙執法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
(二)在場所內一次查獲一對賣淫嫖娼人員的;
(三)在場所內查獲販毒人員或一次查獲吸毒人員十名以下的;(四)歌舞娛樂、桑拿按摩服務場所包廂(房)內設定房中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五)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第九條 娛樂服務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發生打架鬥毆或酗酒滋事、侮辱婦女等案件,不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以立案為準);
(二)宣傳、播放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內容音像製品的;
(三)桑拿按摩服務場所設定封閉式單人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桑拿按摩服務場所按摩人員到旅館客房上門服務的;
(五)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提供以營利為目的陪侍和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條 件,一次查獲陪侍人員十名以上的;
(七)歌舞娛樂場所包(廂)房內設定超重低音音響設備的;
(八)未按照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九)未按照規定留存監控錄像或者刪改錄像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製定安全工作方案、應急疏散預案和巡查制度的;
(十一)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以立案為準)。
第十條 娛樂服務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發生一起打架鬥毆或酗酒滋事、侮辱婦女等案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以立案為準);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保全人員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三)包廂(房)沒有設定可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或門鎖有內鎖裝置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提供以營利為目的陪侍和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條 件,一次查獲陪侍人員十名以下的;
(五)安全通道不暢通、標誌不明顯、應急燈配置不合格的;
(六)照明設施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七)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簿和營業日誌的;
(九)未按照規定懸掛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標誌的。

第三章 考核評定

第十一條 對娛樂服務場所實行檢查、抽查和查處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檢查、抽查、查處結果作為對場所考核定級的主要依據。考核評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考核評級工作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負責實施。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成立娛樂服務場所考核小組,由分管治安的局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治安、派出所等部門人員組成,考核結果報市局治安處(支隊、科)。
第十三條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派出所等負責轄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按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對檢查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予以處理、扣分。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時必須嚴格按檢查登記簿的內容詳細填寫,交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將檢查記錄第二聯帶回轄區派出所備查。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民警須在登記簿上註明。
第十五條 省公安廳和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場所進行抽查時,要將檢查情況在檢查登記簿上詳細記載,存在問題的通知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予以處理、扣分。
第十六條 娛樂服務場所被扣分處理的,檢查單位應發《娛樂服務場所整改及扣分通知書》,並將《娛樂服務場所整改及扣分通知書》副聯送考核小組。
第十七條 娛樂服務場所一次有兩種以上違規違法情況的,應分別計算,累加扣分值。
第十八條 娛樂服務場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處罰決定的,相應扣分分值予以變更或消除。
第十九條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應在每個考核周期至少召開一次娛樂服務場所負責人會議,通報分級管理情況。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和派出所對轄區場所尤其是C級場所的經營活動要隨時掌握,加強場所治安防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考核評分定為C級的場所實行重點監管。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門每一考核周期對C級場所的暗訪數不得少於2次;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對C級場所的月檢查數不得少於3次(著警服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派出所對C級場所的月檢查數不得少於5次(著警服檢查次數不得少於2次)。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對B級場所的月檢查數不得少於2次;派出所對B級場所的月檢查數不得少於3次。
第二十三條 派出所對A級場所的月檢查數不得少於1次。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至十條 的場所,除按規定予以扣分外,要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治安問題嚴重被公安機關查處的場所,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要對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治安責任人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辦班教育。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公安廳治安局、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違法情況簽發《督辦通知書》,督促轄區公安機關處理或直接組織查處。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及派出所不按本規定對娛樂服務場所進行監管、檢查,被上級公安機關查處,情況屬實的,依照省廳第5號令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門及派出所責任民警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轄區內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秩序混亂的,給予責任民警黃牌警告一次;考核周期內,責任民警累計受到兩次黃牌警告的,調離工作崗位,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九條 考核周期內,責任民警受到三人次以上黃牌警告的,取消所在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主管領導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及派出所民警對娛樂服務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必須出示《人民警察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娛樂服務場所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利用分級管理工作,耍特權謀私利,侵害娛樂服務場所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檢查登記簿(略)
2、娛樂服務場所整改及扣分通知書(略)
3、督辦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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