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嚴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促進《質量振興綱要》和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協助政府、名優企業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淨化、最佳化生產和消費環境;引導企業培育、提升核心競爭力,參與更高層面的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和名優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廣東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本協會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國家各項有關打假保優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促進名優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維護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泛收集信息,密切關注市場,完善打假保優社會網路,共享打假制劣信息。加強橫向聯繫,積極開展各類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
郵編:510220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名優企業打假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Honor Enterprises & Anti-fak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主要由名優企業、從事企業權益保護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結成的跨行業跨部門的權威性、專業性、非贏利性、中介服務型的社會組織。協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宗旨:嚴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促進《質量振興綱要》和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協助政府、名優企業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淨化、最佳化生產和消費環境;引導企業培育、提升核心競爭力,參與更高層面的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和名優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廣東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協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地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質量建設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高企業產品質量意識;
(二)促進質量強省戰略的實施,協助政府培育名優企業,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規範和淨化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設性主張,及時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加強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溝通和協作;
(四)建立、健全監督員機制,由協會理事會成員或其推薦的企業(約5家)擔任該行業的監督員,對行業內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或不定期將監督情況向理事會報告;
(五)廣泛收集信息,密切關注市場,不斷完善有各地質監部門、會員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參與的打假保優社會網路,共享打假治劣信息,共營規範有序市場,共謀健康長久發展;
(六)加強與新聞媒體及其它社會監督機構的合作,充分調動、利用各種社會公共資源,確保打假的最大影響和效果;
(七)加強橫向聯繫,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相關業務的參觀學習、考察活動,促進打假工作的交流與協作,不定期舉辦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及跨省、區的打假工作交流活動;
(八)在企業自願的基礎上,組織出版或代辦發行專業刊物及有關的書籍資料,向會員傳送會刊;
(九)策劃或組織會員參加由政府或相關機構主辦的論壇、講座、討論、展覽等活動;
(十)為方便會員之間及與外部的交流、擴大協會的影響、宣傳打假效果和會員形象,協會成立後將建設專門網站,在網上將會員情況、會員產品非機密性真偽鑑別資料、協會活動情況、打假經驗和動態信息等及時登出。
(十一)定期與相關政府部門舉辦分辨真偽會員產品的鑑別會,提升公眾意識,進一步推廣會員產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本會為團體會員,除發起人外原則上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積極參加本會展開的各項工作;
(二)守法自律、誠信經營,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有可靠的質量保證;
(三)企業已通過由權威主管部門把關的名優評定或基本具備通過名優評審的綜合實力;
(四)產品被假冒的企業有入會優先權。
第九條 會員對象:
(一)產品在本省生產、銷售的知名企業;
(二)本省大中型、地方龍頭型、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生產企業;
(三)從事企業權益保護的單位;
(四)本省產品質量和信譽良好的企業;
(五)從事產品質量檢驗和防偽科研質檢的機構、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廣東省名優企業打假協會入會申請表》及《名優產品被假冒狀況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商標證書、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證書的複印件等;
(二)產品標識、外包裝、防偽手段、真偽鑑別等說明資料和實物樣品;
(三)已通過的認證證書、名優產品證明及其它榮譽證書等資料的複印件。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積極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組織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享有名牌培育、打假、質量糾紛處理等服務優先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生產、銷售,誠信經營;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打著本協會旗號從事非法活動;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六)積極、主動投入打假工作,對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部署的打假治劣工作,相關企業要在市場調查、信息收集、現場執法、及案件後處理等各環節主動參與、積極配合;
(七)及時向本會通報企業採用的新標識、外包裝、防偽方法、鑑別要點、生產標準等;
(八)及時通報協會聯絡員的調整變動情況,確保本會工作渠道的暢通。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標準
1. 常務理事及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2.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以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協會工作會議或1年不交納會員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兩次不合格;
(三)有造假行為的;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和其他有損於協會信譽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年度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及時向會員提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組織總結、交流打假經驗;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人數、人選由成員大會決定、選舉,其中1名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秘書處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專項產品小組。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組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秘書處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秘書處)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員費;
(二) 接受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 政府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組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