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辦函〔2011 〕5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粵辦函〔2011 〕54號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20日
內容,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考核對象和內容,考核指標和分值,考核程式和方式,工作要求,核查,

內容

廣東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為加強全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考核工作,確保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特制訂本考核辦法。

考核對象和內容

(一)考核對象為各市、縣政府。
(二)考核內容為各市、縣政府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粵東地區實現“五年大變化”的指導意見》(粵發〔2009〕1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粵西地區振興發展的指導意見》(粵發〔2009〕15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粵北山區跨越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發〔2010〕5號)、《印發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0〕153號)等檔案提出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和分階段工作任務,重點考核編制公共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農業、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教育、衛生、文化、體育設施等方面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年度完成情況。

考核指標和分值

考核指標分為公共基礎設施規劃編制、農業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含農田水利設施)、交通基礎設施、能源基礎設施、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九項指標(見下表),由表中各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分別負責。
考核指標和分值考核指標和分值
省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對考核項目和相應分值制定考核細則,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考核程式和方式

2010年度進行預考核,由省直各部門根據《2010年省政府工作報告》和省各相關部門2010年初分解下達的工作任務,於2011年2月底前對各市、縣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並將結果報省府辦公廳(督辦處)。考核結果作為2011、2012年考核結果的參考,不通報全省。
2011、2012年度考核,由省直各相關部門分別於2011、2012年2月底前制訂本年度各市、縣需完成的工作任務和具體指標,由省府辦公廳(督辦處)匯總並報省政府審定後下發給各市、縣人民政府實施。次年2月底前由省府辦公廳統一安排省各牽頭部門負責對各地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省府辦公廳(督辦處)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抽查,根據有關部門考核結果和抽查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對考核總分達到640分以上、每單項分值不低於75分的市、縣,報省政府審定後給予插“紅旗”,並將考核結果向全省通報。
2012年後,將根據考核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工作要求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確每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任務,制定工作計畫,狠抓落實,保質保量地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督促所屬各縣(市)加快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協助做好考核、抽查工作。

核查

省直各牽頭部門要對年初下達的各項指標任務儘可能量化清晰,加強協調,幫助市縣政府解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需省的層面解決的問題,督促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省提出的時間節點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並配合省府辦公廳做好考核結果的抽查工作。省各部門已經實施和即將實施的考核項目,要與本考核辦法相結契約步進行考核,避免重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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