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辦法(暫行)》是為了促進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範投訴受理、處理程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8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辦法(暫行)》,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文字號:粵工信規字〔2023〕1號
- 有效期:3年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8日,《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粵工信規字〔2023〕1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全文
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範投訴受理、處理程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8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1〕22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就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契約約定拒絕或者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提起投訴,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受理投訴,省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對投訴做出處理,適用本辦法。
其中,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契約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契約約定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未在契約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起投訴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因與中小企業發生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爭議而被投訴的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省有關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領域,加強源頭治理,切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及時獲得支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有關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的主管部門,建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的有關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作為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便利、順暢的投訴渠道,並向社會公布。投訴渠道可包括網路平台、電話、傳真、信函等適當的方式。
第六條 投訴人根據本辦法提出投訴的,應當通過受理投訴部門公布的投訴渠道進行。投訴人在投訴時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和事實根據,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投訴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應按要求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複印件)、企業規模類型、聯繫人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企業規模類型、住所地址、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相關事實、證據材料;
(四)投訴事項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的承諾。
投訴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八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而發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投訴,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投訴材料內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訴人補充投訴材料後重新提交投訴。
投訴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投訴材料轉交給省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就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提起投訴,被投訴人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受理投訴部門轉交給被投訴人的主管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省屬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本省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轉交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政府或政府部門作為處理投訴部門,對受理投訴部門轉交的投訴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投訴人可向受理投訴部門申請撤回投訴,投訴處理程式自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撤回申請當日終止。受理投訴部門應及時將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信息告知處理投訴部門。
第十四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案情複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處理投訴部門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日,並在原辦理期限內將延長原因及新辦理期限告知投訴人和受理投訴部門。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就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提起投訴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投訴辦理程式終止:
(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二)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自行和解,和解結果或和解協定已告知投訴處理部門的;
(三)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發現投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提出起訴、申請仲裁等程式的;
(四)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不配合協調,如無故不參加協調會議,不配合提供關鍵證據材料的;
(五)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處理投訴部門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投訴事項進行了兩次以上協調仍不能達成協定、且已告知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十六條 中小企業就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提起投訴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投訴辦結:
(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處理投訴部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投訴事項進行協調,達成協定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
(二)完成賬款支付的。
第十七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和投訴線索核實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受理投訴部門。
第十八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調查、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現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情形的,應將相關情況告知受理投訴部門,由受理投訴部門函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受理投訴部門負責依法依規認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且情節嚴重的失信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情節嚴重的失信信息納入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財政部門負責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經費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規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審計部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督促國有企業將應付賬款控制納入內部績效考核,並依法依規對拖欠賬款行為實施監督懲戒。
市場監管部門對大型企業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企業加強往來賬款管理,鼓勵大型企業加入應收賬款融資授信體系,加強對商業保理公司的專項檢查,避免通過不正當方式擠占中小企業資金套利。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回訪和實地核查。對進展緩慢的開展問詢、約談或掛牌督辦。有關檢查結論作為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第三方評估等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投訴處理情況開展定期通報制度,對未按規定反饋投訴事項處理進度及結果,或在處理投訴事項時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進行工作通報。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在受理、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一、制訂背景
中小企業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創業創新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複雜多變,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形勢嚴峻,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進一步影響到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和規範投訴處理,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支付條例》,2021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1〕224號,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支付條例》和《處理辦法》主要從巨觀角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制度保障體系、投訴辦理的職責和程式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各地各部門在辦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例如何種情況可以終止投訴辦理、何種情況可界定為投訴辦結、如何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等。依據《支付條例》和《處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省、地市、縣(區)各級政府部門的投訴辦理職責和要求,細化投訴辦理的程式,規範監督管理措施,是建立完善我省防範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長效機制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22年3月以來,我們先後組織赴21個地市開展調研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研究國家有關規章制度,比對兄弟省市出台的辦法(細則),總結此前制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內部工作指引(試行)》和《廣東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流程指引》的經驗和實施情況,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於2022年5月上旬起草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5月中旬,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送21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13個省有關部門和廳內處室徵求意見。7月,將修改完善後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9月下旬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7位專家代表的意見建議。12月,文稿送司法廳完成了合法性審查。我們積極綜合各方面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以國家《支付條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處理辦法》為依據,聚焦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工作,制定23條內容進一步明確職責、細化流程和規範監管。其中,第一條至第四條屬於總則範疇的內容,規定了制定依據和目的、適用範圍、概念界定和職責分工,第五條至第十六條為投訴辦理程式和要求方面的內容,規定了受理投訴部門和渠道、投訴人責任、投訴材料要求、投訴不予受理情形、投訴審核與時限、投訴轉辦時限、投訴轉辦流向、處理投訴部門和相關各方責任、投訴撤回、投訴辦理時限、投訴終止辦理情形和投訴辦結情形,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屬於監督管理範疇的內容,規定了工作報告、部門監管職責、核查和問責、情況通報和政府督查等要求,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為附則範疇的內容,規定了投訴信息的保密要求,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限。
四、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我省投訴受理範圍。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了投訴人為中小企業,非限定為我省註冊的中小企業,而被投訴人限定為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對非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投訴應該前往相應的管轄地投訴。此外,本《管理辦法》和國家《支付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處理辦法》保持一致,對於中小企業之間的款項糾紛,以及非因採購貨物、工程、服務而發生的款項糾紛,如因借貸或侵權發生的糾紛,均界定不在投訴受理範圍內。
(二)明確了省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的職責。第四條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本省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二是明確了省有關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領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職責;三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有關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立投訴處理工作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三)明確投訴轉辦原則和流向。第十一條明確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被投訴人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受理投訴部門轉交給被投訴人的主管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省屬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本省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和本省大型企業的,轉交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處理。
(四)明確了投訴終止辦理的五種情形。為加快投訴流轉,提高投訴辦理效率,第十五條結合我省實際工作經驗,明確了五種投訴終止辦理情形,即:1.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2.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自行和解,和解結果或和解協定已告知投訴處理部門的;3.投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發現投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提出起訴、申請仲裁等程式的;4.投訴人不配合協調,如無故不參加協調會議,不配合提供關鍵證據材料的;5.處理投訴部門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投訴事項進行了兩次以上協調仍不能達成協定、且已告知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明確了投訴辦結兩情形。第十六條結合我省實際工作經驗,明確了兩種投訴辦結情形,即:1.處理投訴部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投訴事項進行協調,達成協定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2.完成賬款支付的。
(六)明確了定期報告制度。第十七條明確了負責處理投訴的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和投訴線索核實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受理投訴部門的制度。
(七)明確了各類部門監管職責。第十八條明確了負責處理投訴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有資產主管、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各級有關部門監管職責。
(八)明確了核查和問責制度。第十九條明確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回訪和實地核查。對進展緩慢的開展問詢、約談或掛牌督辦。
(九)明確了工作通報制度。第二十條明確了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施投訴處理情況開展定期通報制度,對未按規定反饋投訴事項處理進度及結果,或在處理投訴事項時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進行工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