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在2004.06.30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30
  • 實施時間:2004.07.01
經2004年6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省政府決定,下列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執行至2005年6月30日:
本文轉載自中山日報網Http://www.zsnews.cn
1.省科技廳負責實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本文轉載自中山日報網Http://www.zsnews.cn
2.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調入核准”;
3.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保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廳負責實施的“計算機安全服務機構資質核准”;
5.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負責實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內跨市流動爆破作業審批”;
6.省民政廳負責實施的“以全國、全省性名稱冠名的大型住宅區、建築物的命名、更名審批”;
7.省民政廳負責實施的“公開出版的全省性地名類圖(冊)核准”;
8.省人事廳負責實施的“《廣東省居住證》審核”;
9.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的“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可”;
10.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省屬建設工程項目現場使用袋裝水泥進行混凝土攪拌的核准”;
11.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國家重點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立項的審核”;
12.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粵港澳流動漁船雇用漁工證審核”;
13.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流動漁民申請入戶、轉戶(港、澳地區漁民)的審核”;
14.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氣工程檢驗的核准;
15.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港澳船舶進出我省挖沙採石作業審核”;
16.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粵港澳自貨自運直通廠車審批”;
17.省外經貿廳負責實施的“向港澳地區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審批”;
18.省環保局負責實施的“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審批”;
19.省環保局負責實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質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審批”。
上述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抓緊起草地方性法規,按立法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