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城區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南雄市城區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是南雄市為確保建築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市區環境制定的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粵府[2000]34號第九條“縣級市的城區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鎮鎮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從2001年1月1日停止使用袋裝水泥,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規定要求。確保建築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市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等八部委[2004]第5號令、《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及商務部四部委《關於限期禁止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和《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南雄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改善城區的環境衛生,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強化文明施工管理,推動建築技術進步,我市定於2009年5月1日起實行混凝土商品化供應。
第三條所謂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出售給用戶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南雄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的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以及原材料如河沙、碎石、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發改局、環保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稅務局、散裝辦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局監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
第六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由建設局進行資質審查,並按所符合的資質條件申領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無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在南雄範圍內從事混凝土生產和銷售。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根據城市規劃和建築市場的規模而設立,不得隨處亂設和重複建設。
第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針對各種不同用途的商品混凝土,定期進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監督。同時,要認真抓好經營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由於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南雄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有權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進行質量監督。
第九條建設局要加強對商品混凝土價格的調控,同時工程預決算部門,要椐據建築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商品混凝土構成的原材料價格,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最高限價。
第十條從2009年5月1日起,市區範圍內所有報建的工程項目混凝土用量超過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市區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劃定:城區及各鎮和運輸車輛能夠到達地方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能源、水利、橋樑等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向市建設局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屬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特種類型的混凝土;
(二)因道路狹窄等原因、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四)特殊工程。
第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頓。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契約應具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條款,同時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必須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契約(協定),並於開工後定期向市建設局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並切實加強質量管理,積極套用新配比、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質量和平均強度等級,降低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同時要認真對待和客戶反饋的有關問題,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商品混凝土施工規定,認真做好混凝土的澆築、振搗和養護工作。
第十五條市建設局在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時,要將是否已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契約(協定)列入重要條件之一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與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所簽訂的供需契約(協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需契約,按時、保質、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
第十七條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市建設局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進入市區的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十八條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運輸應按規定完善報批手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保證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滲措施,禁止隨地沖洗運輸車輛。
第十九條商品混凝土項目,是目前帶有強制性使用的產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04]第88號令《廣東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精神,該項目屬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因此,對我市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經營權一律由建設局確定,未經建設局批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經營商品混凝土,一經發現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每次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建設局負責解釋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雄府辦[2000]81號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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