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廣東省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全文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廳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占用徵收林地管理,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實發揮林地定額管理的調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占用徵收林地定額(以下簡稱定額)是指年度內國家下達廣東省允許各項建設工程和開採礦藏占用徵收林地面積的最大限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項建設工程和開採礦藏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工作。
臨時占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在其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不納入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
第四條 各地政府應當將定額的執行情況作為政府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合理規劃和落實本地區定額的申請和使用管理。
第五條 省林業廳不得超定額審核同意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市、縣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超定額上報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申請。
第二章 定額管理
第六條 定額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保護原則。遵守林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定額管理制度,確保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雙增”目標的實現。
(二)節約集約原則。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和區域協調發展。
(三)保障重點原則。區分不同項目、經濟區域、林地類型,加強分類管理,優先保障國家級、省級重點項目和搶險救災、民生、軍事等方面的項目。
(四)用途管制原則。適度控制用於城鎮擴展邊界、工礦開發等建設項目,從嚴控制用於商業性開發項目,禁止用於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占用徵收林地實行計畫管理,原則上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在年度內不予安排定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12月份向省林業廳報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額計畫,由省林業廳進行匯總審核,擬訂定額分配計畫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八條 各地所報定額計畫申請應包括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所需定額計畫和、縣建設項目所需定額計畫兩部分,具體應包括如下內容:項目批准檔案、項目等級、項目類型、建設規模、規劃建設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類型、樹種、所需定額、進展情況等。如省級以上重點項目立項尚在辦理中,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在每月申報定額項目清單中報告項目立項進度。
第九條 定額分配管理實行預下達、正式下達、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統籌等制度。
(一)預下達。每年國家林業局預下達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徵收林地定額後,省林業廳以當年年初下達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定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過40%)預下達給各地級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額,用以解決國家下達我省定額前各地級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達。每年國家下達我省當年定額後,由省林業廳編制定額分配計畫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編制定額分配方案時,應根據當年我省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定額(一般不超過國家下達當年我省定額的30%)作為省調控的林地備用定額,專項用於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的項目使用林地。其餘定額全部分配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並由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年中追加。確因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在省調控的備用定額中追加定額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須在當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業廳報送追加定額申請,由省林業廳匯總各地申請後擬訂定額追加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四)年末統籌。每年12月10日後,各地級以上市當年未使用完畢的定額,由省林業廳收回,統籌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定額分配方案,依據分配因素和參考因素兩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額的主要依據,具體內容如下:
(一)各地當年省級以上重點項目定額計畫中,交通能源水利電力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及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的項目所需定額計畫因素;
(二)各地級以上市林業用地面積占全省林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等可持續性因素;
(三)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額執行情況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等懲戒因素。
參考因素是分配定額的參考依據,具體包括省級以上重點項目定額計畫中非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縣重點項目定額計畫等。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省備用定額或年末統籌定額的,僅限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優先保障的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省調控的備用定額或年末統籌定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第十三條 經國家林業局審核的交通、能源、水利、電力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使用的定額由省和建設項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定額計畫,建立管理台賬,強化信息化、動態化管理,加強現場核查,將定額使用情況按季度統計報送省林業廳。
第十五條 省林業廳對各地年度定額執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業廳據情報告省人民政府並調減其下年度定額:
(一)擅自超定額審核占用徵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違規使用定額的;
(三)將審核項目變更為臨時占用或者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項目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3〕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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