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解決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的決議

2002年12月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解決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2.06
  • 實施時間:2002.12.06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議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議案辦理情況報告。
會議認為,省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提出的《關於解決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議案》,自1998年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以來,經過5年的努力,列入議案計畫內險情突出、隱患嚴重的小型水庫得到加固,按時保質地超額完成了議案提出的任務,議案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顯示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等綜合效益。但是,要全面解決我省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任務仍很艱巨。在全省6240座小型水庫中,仍有3279座隱患猶存,問題仍然嚴重。省人民政府決定按原議案實施辦法。從2003年起,再用5年時間,增加資金投入,適當提高補助標準,重點向部分困難地區傾斜,對存在隱患的小型水庫進行全面整治,目標明確,符合我省實際,措施切實可行。
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前5年實施小型水庫議案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全面解決我省小型水庫安全隱患問題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全面制定5年總體規劃和分年實施計畫。要確保資金按規劃落實到位,除每年安排省級專項補助資金1.2億元,用於一般地區和珠江三角洲工程投資補助外,山區工程省每年投資補助3.2億元,在扶持山區發展專項資金或者省財政預算內增加安排,省人民政府應當儘快協調落實山區的省級補助資金的具體方案。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按比例足額配套,受益民眾要積極自籌資金。要切實加強管理、監督,確保工程的安全與質量。要建立資金管理和工程建設管理責任制。要進一步理順小型水庫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和經費,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形成建設與管理的良性循環,發揮更大的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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