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以下簡稱:省交協)成立於1985年1月8日,是鐵路、水路、公路、民航、管道、郵政、現代物流等有關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共同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
- 簡稱:省交協
- 成立:1985年1月8日
- 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
協會簡介,機構設定,綜合會員部,培訓考試部,調研編輯部,業務拓展部,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黨建工作,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協會簡介
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以下簡稱:省交協)是於1985年1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大交通聯合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由鐵路、公路、水運、民航、郵政、管道、聯運及現代物流等交通運輸和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的業務指導及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成立以來,省交協致力於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參謀、助手和諮詢作用,倡導行業自律,保障公平競爭,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政府、為會員、為行業及為社會服務,促進全省大交通運輸事業的科學發展。在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懷指導下,在各會員單位大力支持下,省交協按照中央和省、部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改革和建設,協會歷屆領導和秘書處工作人員在開展調研諮詢、信息傳播、行業數據匯總分析、對外交流、反映企業訴求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過組織舉辦交通運輸專題講座、論壇、研討會、報告會、行業年會以及參觀考察、評先創優、教育培訓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忠實履行“四個服務”宗旨,在全國和廣東省交通運輸(物流)行業協會中成績突出,得到了政府部門、會員單位、行業和社會各界廣泛好評。
目前省交協已經發展成為全省大交通系統的集交通運輸行業與相關生產製造業和服務業於一體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多次被廣東省民政廳評為“廣東省省級社會團體先進單位”、“廣東省5A級社會組織”,並被中國交通運輸協會評為“優秀交通運輸協會”。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省交協將圍繞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以及推進構建公眾便捷出行服務體系與現代交通物流服務體系,團結進取、紮實工作,創新驅動發展,把協會建成“會員之家、行業之窗、政企之橋”。
機構設定
綜合會員部
1、開展秘書處文秘工作。
(1)起草協會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2)起草年度、月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記載會議、活動和大事記;
(3)負責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4)負責協會文電的起草、收發文、檔案傳閱、核稿、立卷歸檔工作;
(5)協會公章刻制、保管,使用登記等工作;
(6)做好有關接待工作。
2、負責行政管理工作
(1)負責對協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包括對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維修等工作;
(2)訂閱協會報刊雜誌;
(3)制定辦公用品、購置計畫預算等工作;
(4)組織做好協會辦公場所的安全、防火、防盜等工作;
(5)做好車輛管理工作。
3、對外聯絡工作是我會秘書處的職能之一,內設於綜合會員部,主要為促進我省交通運輸行業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培訓、考察等,組織、參與國內外政府及企業舉辦各種類型的經濟協作洽談會、展示會、博覽會、信息發布會和公共關係活動。
協助交通運輸系統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因組團赴境外公務考察學習培訓;組織各類企業管理人員出國進行公務考察、招商、參展等各項活動。
4、負責與協會成員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辦理入會和增補手續,收取會費,會員檔案資料的管理,及時更新會員資料等工作。
5、負責協會勞動工資、人力資源、簽訂勞動契約、立檔管理等工作;
6、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7、每年3月底前做好協會年審工作。按要求向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8、做好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考試部
1、根據協會與中交協簽訂的物流管理專業項目合作協定,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積極開展專業項目的招生、培訓和考試。
2、以協會與廣東省考委聯合下發的檔案(粵考委[2005]32號文)為依據,在合作開考物流管理專業項目中,加強聯繫,主動配合,落實分工職責。
3、大力宣傳推廣,發揮專業項目的優勢,增加知名度,不斷擴大招生規模。
4、負責對助學工作的統籌管理,為助學單位和考生提供良好服務,調動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考試通過率。
5、根據專業項目的發展態勢,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逐步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領導和管理物流培訓考試服務中心,加強內部建設,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服務水平。
7、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調研編輯部
調研方面要積極深入基層,主動尋找調研項目,多寫有分量的調研課題,在為主管部門當好參謀的同時,為會員和有關企業起好橋樑與紐帶作用。
編輯部著力把《廣東交通》辦成協會的品牌,在輿論上樹立省交協在全省大交通行業的形象,及時反映會員及行業的信息和呼聲。努力做到:
1、逐步提高刊物質量,在增強可讀性、版面活潑性的同時突出行業的貼近性和服務性,加大記者第一手采寫的重點稿分量。
2、建立健全的通訊網路,做到每個較大交通企業都有積極通訊員,使編輯部逐步具備“千里眼”與“順風耳”功能。
3、擴大刊物發行量,力爭2014底前發行量從2006年的10多份上升到200份以上,以增強刊物影響力。
4、在確保刊物質量的同時,爭取多創收,力爭在不增加協會開支的情況下,刊物爭取在適當時期從雙月刊改為月刊。
業務拓展部
1、在協會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業務拓展工作,制定相關業務實施方案。
2、負責協會日常業務的開展、市場行銷、代理和中介服務;台灣及境外培訓、考察等業務工作;開展交通運輸規劃建設、貨運業務諮詢;交通運輸生產所需的備品、配件、燃潤料業務中介服務。
3、加強與客戶及企業的溝通聯繫,走訪客戶,了解各種信息,掌握市場動態,開展新的業務。
4、負責協定契約的簽訂及管理工作。擬訂對外代理、代辦等協定、契約;根據授權,代表協會及公司對外進行業務洽談、簽訂有關協定、契約。
5、負責與會員單位及企業溝通、協調;做好項目的落實工作,及時處理在代理中存在的問題。
6、負責接待客戶和處理日常業務,辦理有關貨運業務手續;受理客戶的代理業務,接收客戶提供的有關資料,及時轉達相關公司。
7、負責對相關業務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為企業和客戶提供諮詢服務。
8、負責開拓長期的業務渠道和項目,新的客貨運代理和船舶業務代理業務。
9、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簡稱省交協),英文簡稱:GDCTA。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鐵路、水運、公路、民航、管道、郵政、聯運及現代物流等交通運輸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參謀、助手和諮詢作用,倡導行業自律,保障公平競爭,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政府、為會員、為行業及經濟社會服務,促進全省交通運輸事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的業務指導及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和政府有關交通運輸、物流、郵政方面的方針、政策和中心任務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發展戰略和經濟、技術政策的建議;推動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開展有關交通運輸、物流、郵政行業在規劃布局、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市場體系等方面的調查研究、諮詢服務;
(三)提供信息服務,建立信息網站,經有關部門批准編撰資料,編輯出版發行《廣東交通》期刊;
(四)總結推廣交通運輸、物流、郵政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的經驗,組織展覽展銷,經批准備案後評選表彰優秀會員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五)為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
(六)組織中外企業與中外企業家的雙向交流、考察等活動,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七)推動交通運輸企業誠信制度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
(八)堅持“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資金、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原則,舉辦經濟實體,從事合法經營;
(九)及時反映交通運輸、物流、郵政行業和企業家的要求和意見,協調企業和行業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授權委託、交辦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1. 本省各種所有制的交通運輸企業;
2. 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計畫、規劃、科研、諮詢等機構;
3. 大專院校、行業或專業協會及其他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4. 為交通運輸行業服務的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熱心本會工作,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 交通運輸行業的高級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
2. 經濟及社會研究機構的高級經濟師、研究員及律師等;
3. 經濟學家、相關教授、專家學者等。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免費獲得《廣東交通》期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不交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議的相關事項;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依法依規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財產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以及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財產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入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可指定常務副會長、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四)其他需要由會長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秘書長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簽署相關檔案;
(七)可指定副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責;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和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的資助;
(四)政府採購服務收入;
(五)本會所辦實體經營企業的利潤上繳或分紅;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於每年5月底前向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協會秘書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形勢發展和協會的情況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8年4月20日八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