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

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英文譯名:Huizhou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HZCTA,簡稱“惠州交協”)成立於2002年10月31日,是全市從事經營交通業務和與交通行業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
  • 外文名:HZCTA
  • 所在地:惠州
  • 機構性質:政府部門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會員包括交通、公路、航道、港口、陸運、水運、航空、鐵路、軌道、物流、郵政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縣(區)交通(道路)運輸協會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目前有139家單位會員。其中事業單位17家,企業116家,社團組織6家。本屆(第二屆)協會有理事72個(其中常務理事37個),會長1人,副會長12人,監事2人;
協會內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7人,其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
協會下設有“培訓諮詢委員會”、“出租汽車分會”、“道路運輸分會”、“汽車維修分會”、“汽車駕駛員培訓分會”和“水路運輸分會”等6個分支機構。
2009年2月成立了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黨支部。
2010年3月成立了中共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委員會,現有交通運輸非公企業黨支部13個。
受惠州市交通運輸局的委託,負責管理“惠州市出租汽車司機之家”。
受惠州市交通運輸局的委託,承辦部分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①對全市道路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進行調研;對新開客運班線及新增運力可行性進行研究評估。②參與全市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③道路運輸行業統計和分析。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前評審。⑤機動車維修質量技術鑑定。⑥參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人員的報名、審驗等事務性工作。⑦開展城市公共運輸(計程車、公共汽車)價格和收費調整調研、公交線路及站點設定調研,提出最佳化方案。⑧開展道路運輸行業政策法規宣貫;制定年度或季(月)度培訓計畫,組織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人員和司乘人員各類教育培訓。
協會2005年1月被廣東省民政廳評為“全省先進民間組織”;2004年12月被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和社科聯評為 “惠州市2003—2004年度社會科學界先進社團”;2007年3月被市社科聯、市民政局評為“惠州市2005—2006年度社會科學界先進社團”;2009年5月被市社科聯、市民政局評為“惠州市2007—2008年度社會科學界先進社團”;2008年9月被全國大中城市社科聯第十九工作會議主席團評為“全國先進學會”;2010年2月被評為“全省社會組織學習實踐活動先進單位”;2010年12月被市社科聯評為“惠州市2009—2010年度社會科學界先進社團”;
辦公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下角新村2路1號
郵政編碼:51600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英文譯名:HUIZHOU COMMUNI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HZCTA,簡稱“惠州交協”。
第二條 本會性質:惠州市交通運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市從事經營交通業務和與交通行業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包括交通、公路、航道、港口、陸運、水運、航空、鐵路、軌道、物流、郵政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縣(區)交通運輸協會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為建設和諧交通行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惠州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惠州市交通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惠州市。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廈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圍繞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開展各項業務。
(一)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適時提出有關我市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的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決策參考;
(二)客觀公正地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利益;
(四)參加聽證會、諮詢論證會,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制訂有關交通行業標準,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
(七)努力完成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八)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活動,同時加強與省內外同行的聯誼活動,建立信息互動平台;
(九)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創造條件辦實業,開展有償服務,逐步提高自養能力;
(十)做好宣傳工作。不定期編印內部交流資料《惠州交協信息》;
(十一)開展協會宗旨和業務範圍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全市從事經營交通業務和與交通行業關係密切的企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不論隸屬關係,不論所有制和規模大小,具備第九條條件的,可以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交通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受理申請,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和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度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決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惠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市社團登記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章程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精神,處理和決定日常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辦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政策,經會長提名和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從事交通工作多年,有較大貢獻和影響的領導、老同志及熱心交通事業、對交通行業有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名譽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如有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一旦查實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民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單位市交通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實行聘任制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一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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