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建設管理辦法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十四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林草中藥材產業發 展指南》要求,提升優質藥材生產能力和中藥材產業質量效益, 實現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使用全產業鏈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廣 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廣東省中醫藥條例》《中藥材生產質 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5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中醫藥局發布《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中醫藥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中醫藥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中醫藥局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中醫藥局
  2023年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十四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林草中藥材產業發 展指南》要求,提升優質藥材生產能力和中藥材產業質量效益, 實現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使用全產業鏈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廣 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廣東省中醫藥條例》《中藥材生產質 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申報、培育、管理適用本辦法。
我省中醫藥企業在省外開展道地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建設,參 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建設遵循我省中藥資源區劃,結合我省中藥產業發展現狀和市場需求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 展水平,在粵東、粵西、粵北及珠三角地區合理布局。
鼓勵我省中醫藥企業根據自身中藥產品的需求,在廣東省以 外的其他中藥材道地產區,開展道地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建設。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辦法,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相關單位具體落實本辦法,對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實施動態管理。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建設主體牽頭單位住所所在地地級 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 織開展基地的遴選、初審、推薦等工作。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所在地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 村、林業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做好基地培育建設管理有 關事項。
第五條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的培育建設堅持公開、公平、自願原則,堅持促進中藥材產業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原則, 堅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原則,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原則, 堅持提升和創新廣東南藥品質原則。
第六條 基地建設主體應根據種植(養殖)的中藥材品種,對中藥材種植區域進行評估,確認為適宜種植區域。
中藥材產業化基地選址不得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生態保護紅線,不得破壞林草資源。
支持中藥材行業組織、產業聯盟、科研院所參與廣東省中藥 材產業化基地建設,發揮其在中藥材種植(養殖)技術、政策及 標準制定和指導的作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根據建設方向分為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養殖)基地和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三種類型。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指由中醫藥企業、農業科 技企業等單位牽頭建設,以開展道地、大宗及瀕危珍稀南藥種質資源保存與鑒評、優良品種選育、良種繁育工作為重點的基地。
通過中藥材品種優選、種子種苗繁育,為產業化推廣種植提供資 源儲備和種苗支持,保證中藥材種子的基原可靠。
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養殖)基地,指由骨 乾中醫藥企業根據自身需要或者市場需求,選擇中藥材品種自建 或聯合其他單位建設的,具備一定規模的中藥材種植(養殖)產 業化基地。
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指在藥材主產區和重要集 散地,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建立的,集檢測、初加工、貯存、 配送等必備功能為一體,為中藥材產業提供成熟共性技術研發推 廣和中試服務等藥材供應保障服務的平台。
第九條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和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建設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可行的組織模式, 如“公司+基地”“公司+農戶”“公司+生產合作社+農戶”“公司+林場”等,聯合共建的,原則 上應為“多家聯合、一家為主”。所有參與單位應當簽訂正式合作 協定。
(二)建設主體牽頭單位為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能力的中醫藥企業、中藥材專業種植(養殖)企業或直接從事 研究開發的科研機構等。
(三)建設主體應當具備利用物聯網和電子標識等技術,建 設中藥材生產全過程可追溯系統信息化技術體系的能力。
(四)建設主體各成員單位在近三年內未因中藥材質量安全 問題被政府部門處罰或通報,能提供連續兩年的中藥材(含產地 環境)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五)建設主體應配備基地建設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團隊。
第十條 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應由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中藥材生產科技服務企事業單位獨立建設,或聯合中藥生 產企業聯合建設。
第十一條 申報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地用地產權清晰穩定;
(二)基地繁育的大宗藥材品種、珍稀瀕危和稀缺藥材品種 的種子種苗品種不少於 5 種;
(三)用於種子種苗繁育的基地總面積不少於 1000 畝,其中主基地面積不少於 200 畝;
(四)基地總體布局要科學合理,符合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 與生長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其中主基地建 有必要的機耕道、大棚、排灌設施、噴灌系統等,分基地建有必 要的機耕道和排灌設施等;
(五)基地空氣應符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 二級標準,土壤應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灌溉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15084-2005),產地初加工用水和藥用動物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
(六)建設主體具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包括領導組、技 術組、建設組等,能為基地建設實施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支撐 服務,能維持繁育產業化基地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建設三年內,需達到以下四項成效:
(一)具有開展種質蒐集、整理、鑒評、保存和利用的能力, 能夠進行優良品種選育工作,鼓勵進行品種登記。
1.建立種質資源保存區,收集、保存本區域道地、大宗和瀕危珍稀南藥品種資源 40 種 200 份以上;
2.形成種子種苗相關操作技術規程不少於 3 項,種子種苗質量標準不少於 3 項(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至少掌握 3 種擴繁困難品種的繁育技術;
3.與下游大中型中醫藥企業建立良好合作關係,成為中藥飲片或中成藥大品種重要原料基地的專業種子種苗繁育基地,每年可 提供 5 種及以上中藥材品種的種苗,每個品種 300 萬株以上;
4.具有組培室、種子質量檢驗室等相關實驗室,配備相關檢測設備及人員,其中實驗室負責人 1 名,技術人員不少於 5 名;
5.具有農學、林學或中藥學等相關學科背景的專業技術團隊規模應達到 15 人以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 3 人。
(二)管理和技術支持隊伍組織架構完善,人員分工明晰, 設備設施齊全,各項工作檔案保持完整。
(三)具備生產推廣、技術諮詢與服務、科普、科研平台等 社會化服務能力。鼓勵基地建設主體與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 關係,促進產學研相結合。
(四)經濟效益良好,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當地農民增收 方面作用明顯。
第十三條 申報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地種植品種應為廣東省道地、大宗藥材或嶺南特色地產藥材,品質和藥效質量具有明顯地域性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別:
1.廣東道地藥材。包括:化橘紅、廣陳皮、陽春砂、廣藿香、巴戟天、廣佛手、何首烏、白木香(沉香)、高良姜、肉桂、益智、 檀香、廣金錢草、肇實(芡實)、草豆蔻、穿心蓮、銀環蛇、廣地龍等;
2.嶺南特色藥材。包括靈芝、龍眼(桂圓、龍眼肉)、兩面針、溪黃草、崗梅、八角、五指毛桃、降香、山奈、雞骨草、牛大力、連州玉竹、三丫苦、香附(香附子)、南板藍根、山銀花、雞蛋花、水翁花、紅豆蔻、千斤拔、龍脷葉、海馬、東亞鉗蠍、海龍等;
3.珍稀瀕危、難繁育品種。如廣豆根、紅大戟、沉香、降香、金毛狗脊、骨碎補、青天葵、獨腳金、丁公藤、雞血藤、石菖蒲、桑寄生(廣寄生)、淫羊藿、廣地龍、海馬、銀環蛇等;
4.企業中成藥、配方顆粒、中藥飲片等生產需求和國家基本藥物原料稀缺的中藥材品種。如三叉苦、九里香(千里香)、崗梅、兩面針、鴉膽子、山梔子、南板藍根、鉤藤、黃精、玉竹、五指毛桃、涼粉草、芡實、雞骨草、黑老虎、溪黃草、冰片(龍腦樟及梅片樹)、苦木、鐵包金、救必應、猴耳環、青蒿(黃花蒿)、九節茶、山豆根、毛冬青、百部、白花蛇舌草、山銀花、水翁花、雞蛋花、吳茱萸、石斛、蛇床子、半枝蓮、銀杏、黑姜、薑黃等。
(二)藥材基原品種明確。其生產的藥用植物物種(包括亞 種、變種或品種)應經權威部門的有關專家準確鑑定其物種(包 括亞種、變種或品種)。優先考慮依照《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規定入選保護的中藥材種類、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原 國家質檢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的地理標誌保護的中藥材種類、臨床使用量大或中成藥大品種所需的中藥材種類;
(三)基地用地產權清晰穩定;
(四)基地至少具有一個生產周期以上的中藥材種植或者養 殖史,並有兩個收穫期中藥材質量檢測數據且符合企業內控質量 標準,有藥材銷售記錄。
第十四條 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建設三年內,須達到以下四項成效:
(一)基地種植的藥材質量應當達到《中國藥典》或省中藥 材質量標準;
(二)基地種植面積應當達到一定的規模。其中,常用大宗 藥材基地生產規模應在 1000 畝以上;珍稀名貴藥材基地生產規模應在 200 畝以上;設施種植或養殖類生產規模應在 50 畝以上;野生撫育類生產規模應在 3000 畝以上;
(三)管理和技術支持隊伍組織架構完善,人員分工明晰, 設備設施齊全,各項工作檔案保持完整;
(四)基地經濟效益良好,在促進當地農民增收方面作用明 顯。
第十五條 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學科配置齊全、常年從事中藥材規範化生產研發 和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
(二)至少能夠為省內中藥材生產企業等提供中藥材種植(養殖)兩大類別的技術服務:一是成熟共性適用中藥農業技術、中 藥規範化生產技術的培訓、推廣和套用,為中醫藥企業和藥材基地培養急需的技術人才;二是為中藥材生產共性技術障礙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
(三)具備中藥材產業技術服務的技術專家委員會以及服務 中藥材產業各個生產環節的專業技術隊伍。能滿足中藥材產業生 產過程環境質量監測、種子種苗繁育、栽培管理、病蟲害防治、 種質復壯、產地加工、中藥材質量檢測等環節的需求;
(四)具備不少於 3000M2 的辦公場地和中藥材檢測分析場地,以及能滿足中藥材質量常規檢測的儀器設備,包括生物光學 顯微鏡、體視鏡、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光譜儀、氣相色譜 儀、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胺基酸自動分析儀等大型常規檢測設備。
第十六條 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建設三年內,須達到以下四項成效:
(一)管理和技術支持隊伍組織架構完善,人員分工明晰, 設備設施齊全,各項工作檔案保持完整;
(二)在藥材主產區和重要集散地建成集檢測、初加工、貯 存、配送等必備功能為一體的藥材供應保障體系,能夠為當地藥 材生產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具有充足的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所需的科研和檢測 等軟硬體設施,能夠滿足中藥材品種規範化種植(養殖)服務技 術需求;
(四)經濟效益良好,三年內為藥材生產企業等提供 100 次以上生產技術培訓、推廣和套用案例,為超過 50 家企業提供中藥材生產共性技術障礙可行解決方案。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十七條 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由建設主體自願申報。第十八條 申報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的,由建設主體牽頭單位向本單位住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下列申 報材料。
申報表;
(二)基地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基地建設的必要性;
2.基地總體概況;
3.基地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
4.可行性分析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中藥材種植區域評估材料;種植(養殖)中藥材需要行政審批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涉及環保問題的,需提交環保主管部門的評價意見;涉及規劃問題的,出具自然資源部門規劃選址意見;企業投資基地建設需提供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在有效期內且未滿兩年);已開工基地建設提供投資完成、工程進度以及生產情況證明材料等;
5.建設主體基本情況。
(三)建設主體各成員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如: 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等)及所有參與建設單位的正式合作協定;
(四)基地用地租賃證明檔案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建設主體成員單位中,屬中醫藥企業的,需提交企業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 證明、藥品生產許可證等複印件;
(六)申報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的,還應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基地空氣、土壤、水的相關質量檢測報告及基地規劃布局圖。
建設主體對提交資料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照上級部門的工作安排,積極發動相關企業進 行申報,做好初審、推薦等工作,共同出具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按照專家評審、網上公示等程式組織開展培育認定工作,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考察。
經公示無異議的,對符合條件的基地納入廣東省中藥材產業 化基地培育建設名單。三年建設期滿通過集中評價的,授予廣東 省中藥材產業化示範基地稱號。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調查核實後研究決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和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中藥材建設管理應當符合《中藥材 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制定中藥材生產全程各環節的技術規 程、完善的中藥材質量管理體系、生產檔案保存管理體系和質量 追溯體系等。
從事保護種類種質資源選育的,應當按照《廣東省嶺南中藥 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加強基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和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應當配備水分、灰分、浸出物等常 規質量檢測儀器,對基地種植的產品進行檢測,確保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採收,不銷售。
鼓勵基地制定完善的中藥材質量檢測規程和中藥材銷售質量 標準。
第二十三條 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和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種植基地應當完善化肥、農藥等投入品管理, 建立使用規範,健全投入品使用記錄,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種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劇毒及高殘留農藥,禁止濫用農藥、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和除草劑。
鼓勵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產業化基地和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 產業化種植基地推廣有機肥替代化肥,採用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 治等關鍵技術,減少化肥、農藥用量。
第二十四條 中藥材產業化技術支撐服務平台應當根據業務內容,加強人員管理,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提昇平台服務 範圍,擴大平台影響力,為中藥材產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建設,對基地在用地、稅收、能源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 予以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積極支持優質林地中藥材產品申報森林生態標誌產品目錄。 鼓勵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安排資金支持基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加強對基地建設培育、指導,每年對基地開展至 少一次的實地抽查。
基地建設主體牽頭單位住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要及時跟進基地建設情況,指導督促牽頭單位按時向省工業和信 息化廳報送基地建設年度信息。上一年度信息應在第二年 4 月 30日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加強對基地標準化生產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推 進產地環境和土壤改良利用。
第二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和省中醫藥局每三年對基地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集中 評價。
集中評價重點圍繞基地建設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取得的社 會經濟效益情況等項目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集中評價採取書面評價與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式為:
(一)基地建設主體牽頭單位應於評價周期(3 年)屆滿前 2 個月前向本單位住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基地 發展情況報告。
(二)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林業及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基地運行情況、初審意見、工作情況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和省中醫藥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對基地進行現場評估, 確定是否通過集中評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稱號:
(一)未通過集中評價且無法整改的。
(二)發生重大信用問題或生產安全事故、產品質量安全事 故、環保責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不按標準組織生產、中藥材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連續兩次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其政務網站上對撤銷稱號的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進行公告,5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被撤銷的基地不再享受第二十五條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自願申請取消廣東省中藥材產業化基地培育資格和示範基地稱號的,應由建設主體牽頭單位徵得各成員單位同 意後,向住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報告。
住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 林業和中醫藥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出具意見,省工業和 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研究後做出 批覆並告知有關單位。
第三十三條 申報基地要據實提供申報和考核材料,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相關建設單位申報資格,5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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