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宗旨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針,以會員利益為出發點,堅持促進國際貿易、促進利用外資、促進“走出去”、促進經濟合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提高會員的國際競爭力和廣東開放型經濟的水平。
商會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對外經貿促進機構和商會組織的雙重優勢,積極和各國駐穗領事館、行業商協會進行友好往來與合作,先後成功舉辦了“廣東-義大利經貿對接會”、“廣東-美國經貿對接會”、“俄羅斯政府與廣東企業家見面會”等高端活動;積極回響廣東省委、省政府“走出去”發展戰略和招商引資政策,成功主辦了簽約資金上千億的首屆“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國際博覽會”,承辦了包括各國領事在內200多人出席的“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交流會”等大型展覽會和活動;緊緊圍繞會員企業的發展需求,為會員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引導和配合會員企業建立高棉廣東電子產品行銷中心、緬甸廣州南天資源採購有限公司(NTS)酒店用品緬甸展銷中心、波蘭中國聖地獅嶺皮具城進駐波蘭PTAK貿易中心、荷蘭龍城汽配展銷中心、阿聯--杜拜汽配展銷中心、俄羅斯廣東名優產品行銷中心等境外行銷網路。經過多年發展,廣東國際商會不斷拓展國內外市場,延伸服務網路,幫助企業抱團出海,已在美國、阿聯、荷蘭、俄羅斯、巴西、南非、高棉、紐西蘭、澳大利亞、波蘭、新加坡建立了11個境外廣東商會,並在未來計畫在更多的海外國家設立境外廣東商會。
眾業合作,互進共榮是商會堅持的發展理念,廣東工商界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貿取得緊密聯繫和成功合作是商會致力達成的目標,得到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和大力支持是商會企盼的回饋。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商會將繼續穩步向前,為服務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國際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縮寫為:GCOI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地區從事國際經貿事務及相關業務的企業、團體、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省級綜合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針,以會員利益為出發點,堅持促進國際貿易、促進利用外資、促進“走出去”、促進經濟合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提高會員的國際競爭力和廣東開放型經濟的水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貿促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代表會員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會員的利益和訴求;
(二)開展會員自律工作,促進公平貿易,維護自身形象;
(三)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務考察和經貿洽談活動;
(四)開展國際市場調研和經貿信息收集,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務平台,向會員提供國際經濟貿易、投資、法律等領域的信息,溝通並加強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為本土會員開拓國際市場、海外會員開拓國內市場、提供各類培訓服務;
(六)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授權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代辦涉外商貿檔案的領事認證業務,認證涉外商業單據,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承擔暫準進出口貨物單證冊(ATA)的出證和擔保業務;
(七)為國際經貿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諮詢、仲裁和調解;
(八)舉辦和組織會員及企業參加有關國際或國內展覽會、博覽會和經濟貿易洽談會;
(九)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十)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發展同外國商會和有關組織的友好往來和業務合作;
(十一)編輯、出版與國際商事活動有關的刊物;
(十二)整合社會中介服務資源,為會員提供管理諮詢和投融資服務;
(十三)承擔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在廣東境內依法登記成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並涉及國際經貿業務的各類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會員企業為廣東國際商會單位會員;
(二)單位會員:凡在廣東境內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與國際經貿業務相關的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凡從事與國際經貿業務有關工作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企業經營者、社會活動家及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經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四)境外會員:與我省有密切經貿聯繫的海外的團體、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的要求。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書的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如希望成為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在入會申請書中表明意願;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由秘書處進行初審;
(三) 經秘書長批准;
(四) 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書》;
(五) 繳納會費;
(六)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重大問題的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各種活動的參與權;
(四)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的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根據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三)按規定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支持和協助秘書處開展工作;
(六)為本會的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七)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八)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章程規定交納會費或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宣布終止會員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二)從事非法活動或有重大不誠信記錄;
(三)違反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嚴重損本會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企業停產或破產,團體、機構被撤銷、取締或解散。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超過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貿促會審核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編制,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出會費標準的方案,提請會議代表大會審議;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的增補和除名,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款規定的部分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
(一)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輪值副會長、秘書長、擔任專業委員會主席的副會長等組成。
駐會副會長、秘書長是指兼任副會長、秘書長職務的貿促會領導。
本會設輪值副會長一名,由會長指定企業家副會長擔任。輪值副會長輪值期為三個月。輪值期內輪值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組織會員活動,並代表本會出席重要活動。
(二) 會長辦公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要職權是:
1.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2.審議確定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特邀顧問、首席經濟顧問、經濟顧問、首席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等重要職務的聘任和解聘;
3.指導督促秘書處執行理事會決議;
4.審議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5.審議確定召開理事會的方案;
6.審議確定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7.審議確定本會對外的重要契約;
8.研究決定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
(三)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召開前 ,由秘書處負責徵求副會長意見。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由輪值副會長匯報工作。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會議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外經貿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大會一致,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健康原因、調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由理事會重新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並協助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內設部門和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費
第三十二條 會費標準
會員單位2000元/年;理事單位4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
第三十三條 繳費時間
每年度會費老會員在每年第一季度內繳納完畢,新會員在收到《入會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繳納完畢。
第三十四條 約束條款
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每個會員都必須按期、足額繳納會費。不能按期繳納會費的按第十二條處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務獨立,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貿促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貿促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貿促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貿促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貿促會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7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