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成立慶典在廣州舉行,80多家民營企業參加了第一次會員大會,格蘭仕集團總裁梁昭賢當選為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 成立時間:2012年11月4日
- 成立時間:廣州
- 會長:格蘭仕集團總裁梁昭賢
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據介紹,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是在廣東省工商聯的指導下,以廣東省已開展或有意開展境外合作的民營企業為主體組成的商會組織。商會旨在企業抱團“出海”,增強我省民營企業抵禦國際經貿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對外合作交流的水平。
據統計,截至今年第2季度,全省民營經濟單位數為476.90萬個,同比增長4.6%。梁昭賢在會上表示,“商會的成立將為廣東省民營企業打造一個促進國際經貿合作的平台,為廣東省的民營經濟轉型升級和平穩健康發展服務。”
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縮寫為GIC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
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結成的全
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
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
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自律、規範行為;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
誠信興會;以服務企業“走出去”為己任,凝聚民營經濟力量,攜手開發海外資
源、開拓國際市場,服務企業、市場、政府和民間國際經濟合作,努力為推動我
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走出去”戰略及其方針政策,加強對會員“走出去”
的指導,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會員自律;
(二)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對民營經濟國際合作進行調研,反映情況,
提出建議,積極建言獻策;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公
平競爭;
(四)建立網站、編輯出版書刊,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
才、培訓等方面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參與“走出去”有關政策規則的研究制訂工作,
並在會員中組織實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走出去”發展需要舉辦會議、展覽和項目考
察等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遵照國家外事政策規定,加強與境外商協會等相關組織的聯繫和交往,
組織會員開展宣傳、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
高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
(八)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
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九)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縮寫為GIC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
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結成的全
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
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
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自律、規範行為;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
誠信興會;以服務企業“走出去”為己任,凝聚民營經濟力量,攜手開發海外資
源、開拓國際市場,服務企業、市場、政府和民間國際經濟合作,努力為推動我
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走出去”戰略及其方針政策,加強對會員“走出去”
的指導,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會員自律;
(二)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對民營經濟國際合作進行調研,反映情況,
提出建議,積極建言獻策;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公
平競爭;
(四)建立網站、編輯出版書刊,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
才、培訓等方面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參與“走出去”有關政策規則的研究制訂工作,
並在會員中組織實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走出去”發展需要舉辦會議、展覽和項目考
察等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遵照國家外事政策規定,加強與境外商協會等相關組織的聯繫和交往,
組織會員開展宣傳、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
高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
(八)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
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九)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團
體會員。
(一)單位會員為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與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關
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企業會員主要由在“走出去”中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
大型民營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
濟成分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構成;
(二)個人會員為對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影響力的經濟、法律、工商界人士
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費繳納標準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
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超過1 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體會員。
(一)單位會員為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與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關
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企業會員主要由在“走出去”中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
大型民營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
濟成分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構成;
(二)個人會員為對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影響力的經濟、法律、工商界人士
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費繳納標準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
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超過1 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最長不超過5 年)。因特殊
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
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
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4 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
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
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
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
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最長不超過5 年)。因特殊
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
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
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4 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
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
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
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
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
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
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
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
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
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
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
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
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
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
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
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0 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