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勞動學會
- 外文名:GUANGDONG LABOUR INSTITUTE
- 成立於:1983年8月19日
- 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
- 英文縮寫:GDLI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廣東勞動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LABOUR INSTITUTE)成立於1982年8月19日,它是由省勞動局和省社會科學院牽頭,與省總工會、省委黨校、省計委、省經委、省體改辦、中山大學經濟系、暨南大學經濟系、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系等14單位協商發起成立的專門從事勞動科學理論研究的學術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將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我省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勞動者之間搭建起良好的互動交流平台,整合最佳化企業人力資源,規範引導相關市場行為,通過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調研工作報告、培訓交流、考察交流、高端論壇、評優活動、成果推介、年度峰會等活動,以及建設網站、會刊平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社會服務,推動我省勞動保障和人力資源管理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廣東勞動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 DONG LABOUR INSTITUTE)。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省從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諮詢、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的學術團體,由從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加入中國勞動學會和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團體會員,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保障體制和提高勞動保障管理水平為目的,組織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勞動保障科學理論,推廣和普及勞動保障科學知識,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勞動保障制度,促進廣大企業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我國經濟 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活動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理論聯繫實際;
(三)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四)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專家與民眾相結合,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相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
(五)科研、諮詢、培訓、宣傳與信息交流相結合。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所在地為廣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究;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和推廣工作;
(三)積極開展與勞動保障業務相關的培訓活動;
(四)組織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的社會調研;開展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的諮詢服務;
(五)編輯出版會刊、圖書、交流信息、資料;
(六)開展國際、國內和本省與港、澳、台地區之間勞動保障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指導、協調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學會和省級行業勞動學會開展勞動保障科學研討活動;
(八)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九)指導大中型企業開展勞動保障科學普及活動,通過有關的活動,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促進企業勞動關係和諧與穩定。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本會會員為。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教學人員和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員中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個人均可做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企事業單位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和研究、教學單位,其他合法組織或機構,均可做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本會的當然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可在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的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遇有重要事宜需要討論時,由會長確定,可隨時舉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個職務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原則上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因特殊情況發生個別變動,需作出調整或變更的,可採取函詢常務理事會員並獲半數以上通過的方式表決生效。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學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接受主管單位的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機關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主管機關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在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4月3日本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