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

概述,機構簡介,機構章程,其他信息,

概述

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是我國第一個以研究中華民族凝聚力為主旨的學術團體,成立於1992年1月,屬民間學術研究團體,至今,參加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已達350多人。

機構簡介

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屬民間學術研究團體,會長鄭群,是原廣東省政協副主席、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部長。此外有一批大學、科研機構的專家教授擔任副會長。
研究會對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的研究是從1990年正式開始的。當時鄭群會長正在擔任廣東省政協副主席、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部長。在長期的統戰工作特別是海外統戰工作中,他深深感覺到中華民族是一個凝聚力很強的民族。新中國誕生以後,中華民族凝聚力又發展到了一個嶄新的階段。鄭會長經常想,如何能更廣泛地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使之在不同條件下發揚光大中華民族精神,維護民族整體利益,齊心合力地為祖國統一和民族振興多作貢獻。進而就萌生了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深入研討中華民族凝聚力的構想。1992年1月,由廣東省政協學委會、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廣東省社聯、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廣東統一戰線研究會聯合發起,成立了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在全國率先有組織地開展了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由於“中華民族凝聚力”是一個意義深遠的重大課題,一經我們提出,便得到各方面的積極反響。中央和廣東省委、省政府的有關領導人雷潔瓊、王任重、葉選平、胡繩、趙朴初、任仲夷、林若、劉田夫、楊應彬等,全國著名學者張岱年、季羨林、任繼愈、陶大鏞、鐘敬文、啟功等,都以各種方式表示贊同和支持。全國政協副主席趙朴初熱情洋溢賦詩道:“出題能令億民思,九派群科念在茲,功德日增凝聚力,靈根長發萬年枝。”上海《社會科學》指出:“廣東提出了一個可以一代接一代研討下去題目:開放時代的中華民族凝聚力”
至今,參加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已達350多人。在研究會的建議和支持下,廣州、佛山、陽江等市以及中山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東教育學院等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單位也曾先後成立了相應的研究機構。
研究會自成立以來,與有關單位合作舉辦過10次較大型的學術研討會(其中有三次為國際學術研討會)和多次小型的學術座談會、討論會,探討了關於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基本理論,專題研究了中華民族精神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中華民族文化素質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中醫藥文化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現代企業與中華文化問題、統一戰線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結合香港回歸和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周年,舉行了研討會,對“一國兩制”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和建國 50周年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問題進行了研討。
研究會出版了6部論文集。全國有10多家報刊發表了我們100多篇論文或文章。研究會還組織專家學者撰寫和出版了9本專著:《中華民族凝聚力學》、《中華民族凝聚力論綱》、《碧血烽火鑄國魂》、《孫中山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秦漢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統一戰線與中華民族凝聚力》、《儒家文化與中華民族凝聚力》、《新會僑鄉凝聚力》、《中國城市居民文化素質研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研究會組織了一批專家學者,花了三年時間撰寫的《中華民族凝聚力學》專著。該書於1999年國慶前夕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作為“國慶五十周年獻禮圖書”出版發行。它是研究會過去十年來研究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理論結晶。該書出版後,研究會於當年九月、十月份分別在北京、廣州舉行座談會。與會的專家學者、領導幹部都高度讚揚廣東在全國率先開展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具有開拓性,前瞻性意義,充分肯定該書的出版對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研究所作出的理論貢獻,認為該書已經為構建一門新的學科——“中華民族凝聚力學”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機構章程

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The GuangdongRessarchSocietyofChinese NationalCohesio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熱心於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理論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熱心於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理論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雙百”方針,從多學科、多領域去研究中華民族凝聚力,以期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探求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推動中華民族走向世界先進行列,為祖國統一和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本會自覺接受省委統戰部、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廣州市三元大道99號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術活動規劃,擴大學術成果;
(二)積極開展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宣傳工作;
(三)努力協助各實際工作部門總結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實踐經驗;
(四)團結一切熱心於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有識之士,逐步擴大研究隊伍。加強與省內外及海外學者的學術交流;
(五)籌辦有關學術刊物,編纂出版有關學術著作和資料。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本會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並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廣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涉及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本會會員介紹,個人提出申請,並認真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並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參加權;
(三)有本會有關書刊和資料的優先使用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予或委託的學術研究任務和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學術動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從事違法、非法活動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研究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統戰部審查並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委統戰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統戰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統戰部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1999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其他信息

成立時間: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成立於1992年1月
會址:廣州市三元大道99號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內
郵編:510400
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掛靠在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
法定代表人:鄭群
社團法人證書編號:社證字第0119號。
領導機構:會長:鄭群(原廣東省政協副主席),副會長:孔慶榕(兼秘書長、教授)、廖鴻興(原廣東省政協秘書長)、李宗桂(教授)、章權才(研究員)、余少波(教授)、楊萬秀(研究員)等。
會刊:廣東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會第一輯、第二輯
(主編:孔慶榕、溫碧光)
創刊時間:一九九六年五月、一九九九年八月
歷年主要學術成果:舉行了關於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基本理論、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文化素質、中醫藥文化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現代企業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統一戰線與中華民族凝聚力、“一國兩制”與中華民族凝聚力以及綜合國力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等專題的大型學術研討會(其中有的是國際學術研討會)12次,出版了《中華民族凝聚力學》、《中華民族凝聚力論綱》、《碧血烽火鑄國魂》、《孫中山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秦漢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儒家文化與中華民族凝聚力》、《新會僑鄉凝聚力》、《中國城市居民文化素質研究》、《統一戰線與中華民族凝聚力》等理論專著9部,論文集6冊。
該會已有會員300多人,大部分為本省社會科學研究單位、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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