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刊物
本會自1993年起,每年堅持舉辦“南粵優秀歷史、地理、音樂、美術、體育教師”和“南粵優秀
少先隊輔導員”獎勵活動。建立專項基金,扶持特定的文化事業,組成了廣東音樂,廣州雜技,廣東漢劇和客家山歌,韶關採茶劇,《
嶺南文庫》,古典文學,少先隊輔導員等七個基金。創辦會刊《東方文化》雙月刊雜誌。資助老年人門球賽,老年人檯球賽,京劇表演等活動。舉辦一系列文化交流活動和民族藝術活動。每年撥出專項資金支持開展中華民族凝聚力的研討活動。
建設宗旨
積極支持我省主辦的旨在促進中華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重大文化活動和對外學術、文化交流;推動廣東發起的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系列學術研討活動。
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廣東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依託廣東地理、歷史和人文的條件,聯繫海內外人心於振興中華民族文化的團體和個人,以社會參與的方式,本著“積極務實,量力而為”的原則,服務於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精粹,發展民族文化,振興民族精神,造就民族優秀人才,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以促進中華民族的振興繁榮。
第二條 促進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促進會堅持自願、平等、友誼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管理。
(二)任務
第四條 聯絡、團結海內外熱心於中華民族文化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籲請社會各界共襄促進中華民族文化之盛舉。
第五條 積極支持我省主辦的旨在促進中華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重大文化活動和對外學術、文化交流;推動廣東發起的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系列學術研討活動。
第六條 對於廣東境內有重要價值但又急需扶持才能發掘利用的
民族文化遺產及當代文化成果,實行“濟弱扶傾”的方針。
第七條 聯合有關團體和單位主辦旨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又體現廣東風情、特色的刊物。
第八條 獎勵對促進中華民族文化有卓著貢獻的廣東境內的團體和個人以及境外廣東籍人士中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為完成上述任務,積極爭取捐助,籌集資金,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
(三)組織機構
第十條 促進會實行理事會制。理事會由發起者和組織者,熱心捐贈基金或贊助活動的人士和團體代表,以及有志於弘揚會旨的社會賢達及學者名流組成。
第十一條 促進會的權力機構是全體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理事會設正副會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若干名會長中,確定主持日常會務的執行會長。理事會授權會長,在理事中聘任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常務會議履行職權,負責定期研究重要會務的實施。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二條 促進會設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和顧問等榮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請海內外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 促進會設基金、學術、文化、聯絡、評獎等若干個專業委員會,作為專門工作機構,並設辦公室,作為開展會務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
1、起草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2、聽取和審查會長或秘書長提出的工作報告,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預決算;
3、通過理事人選,選舉正、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五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內。增補理事及榮譽職務人選,須由二名以上(含二名)理事或一名以上(含一名)擔任榮譽職務的人士推薦,由理事會或常務會議通過確定。
(四)資金
第十六條 促進會資金來源;
1、海內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增。
2、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3、海外華人和外國友人的捐贈。
4、促進會依法取得的其他經濟收入。
第十七條 按“基金”的方式,建立健全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實行獨立的會計、審計,監督和檢查資金、物資的收交和使用,每年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五)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首次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和修改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 促進會若終止活動,須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清理完債權債務,報
廣東省民政廳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