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

國家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考試和註冊取得執業資格並持有執業證書,也就是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
  • 外文名:Radio and TV Editing reporter's certificate
  • 用途: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唯一執業憑證
  • 制度:資格認定製度
概述,證件申請,提交材料,注意事項,執業資格,權利義務,擁有權利,擁有義務,辦理指南,辦理結果,提示說明,

概述

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的決定,國家廣電總局發布了《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6號),規定,國家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考試和註冊取得執業資格並持有執業證書,也就是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證》。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是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的唯一執業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全國所有的電台、電視台、節目製作機構的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必須持有證書才能上崗,同時也是從事採訪報導活動唯一的執業證明。
這兩個證件都有統一的格式,加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及省級廣電局的公章,並且有全國統一的證書編號及持證人身份證號碼及持證人所在單位等識別標誌。證件信息可以通過國家廣電總局政府網中的“廣電職業網”查詢。

證件申請

提交材料

1、首次註冊的申請人的《首次註冊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1份(為避免手寫識別的偏差,請註冊申請人提供計算機列印的紙質表格);
2、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張(照片背面需要註明申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所申報的項目);
3、《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複印件1份;
4、學歷證書複印件1份;
5、身份證複印件1份;
6、保證書1份(見附屬檔案5);
7、製作單位並需提交由我局批准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
8、製作、播出單位所開具的介紹信1份。首次執業註冊各製作、播出單位應指定1名工作人員報我局備
案,由該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本單位今後的執業資格註冊各項工作

注意事項

1、上述原件或複印件請用A4列印或紙複印並需要由製作、播出單位審理原件無誤後,經辦人簽字並加蓋製作、播出單位公章。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3、由製作、播出單位將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的申報材料審理後,統一報我局進行核准。(中央三台的執業資格註冊及管理工作由國家廣電總局負責。)
4、更換工作人員要及時向我局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手續,申請執業資格註冊的人員自行前往辦理的我局不予受理。

執業資格

(一)已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
這兩種證件的報名條件:
1 遵守憲法、法律、廣播電視相關法規、規章;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4 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含應屆畢業生)。
(二)在製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
(三)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
(四)無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五)以國語為基本用語的播音員主持人,取得與崗位要求一致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權利義務

擁有權利

(一) 以所在的製作、播出機構的名義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採訪編輯或播音主持工作,製作、播出機構應當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條件;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 指導實習人員從事採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擁有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四) 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
(五) 嚴守工作紀律,服從所在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六) 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素養;
(七) 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八) 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審批法律依據:
1、<<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辦理指南

凡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執業資格註冊: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製作、播出單位相應崗位實習(工作)滿一年;
3、製作、播出單位同意聘用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工作;
4、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
5、以國語為基本用語,在市級(含)以上播出單位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A級等次;在其它製作、播出單位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B級等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準予註冊統一生成證書編號,我局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由單位統一領取執業證書。註冊有效期的起始時間自做出決定之次月起計算。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3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事項不收費

提示說明

(一)、服務對象:個人
(二)、辦事依據: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三)、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四)、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五)、辦理機構:市廣播電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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