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

《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在1996.05.24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96.05.24
  • 實施時間:1996.05.24
現發布《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無線廣播電台、電視台。
有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按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規劃、設立審批和巨觀管理。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規劃、設立審核和具體管理,並接受廣播電影電視部的領導。
第四條 中央、省、設區的市、縣(市)四級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申請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並按全國廣播電視的總體規划進行覆蓋。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設立專業性的教育電視台,其他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
禁止境外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者與境內組織、個人合作在境內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
禁止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聯合開辦跨行政區域的或全國性的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六條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播電視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
(二)有頻率資源;
(三)有必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必要數量的采編、製作、播出等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編制;
(五)有相應的行使廣播電視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六)廣播電影電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第一套節目未覆蓋到的地方申請設立廣播電台(縣級調頻台除外)、電視台,還應具有轉播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第一套節目的設備和經費。
第七條 中央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設立。
設立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後,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第八條 獲準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應按規定的程式和廣播電視技術標準進行工程建設,工程驗收合格,領取頻率執照和廣播或電視執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頻率執照和廣播或電視執照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發射台址、發射機頻率、功率、天線高度和其他技術參數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呼號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定。
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呼號以當地行政區域名稱命名。已經批准的用非行政區域名稱作呼號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律在原有呼號前冠以當地行政區域名稱。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呼號經審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終止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其廣播或電視執照由發放部門收回。
廣播電台、電視台因特殊情況需停止播出的,須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天的,視為終止,應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因宣傳工作需要,在經濟條件、頻率資源和節目製作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經過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可以增加節目套數或開辦專業台。其申報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
第十三條 部分地域遼闊、地形複雜的省、自治區可以申請利用衛星傳送方式解決本省(區)的廣播電視節目覆蓋。其報批程式是:省、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立教育電視台應符合全國廣播電視的總體規劃,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其所需頻道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指配。
教育電視台設立管理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播出,沒收其設備,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其投資總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兩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整改,可以並處、單處五千元至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並建議給予其領導人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設備,可以並處、單處其投資總額二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並建議給予其領導人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利用衛星傳送節目,可以並處、單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並建議給予其領導人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站的設立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審批。
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半年內,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廣播或電視執照。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取消其呼號,改為轉播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發地字〔1984〕22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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