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市區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規定的通告》是廣州市革命委員會1973年7月13日發布的公告
通告來源,具體內容,
通告來源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革通[1973]4號
【發布日期】1973-07-10
【生效日期】1973-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革通[1973]4號
【發布日期】1973-07-10
【生效日期】1973-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市區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規定的通告
(穗革通(1973)4號1973年7月10日)
具體內容
為維護市區珠江沿岸的水陸交通秩序,保持珠江堤岸整潔、美觀,保護堤岸公共設施特作如下規定:
一、珠江北岸自二沙頭起至黃沙碼頭止,珠江南岸自中山大學碼頭起至洲頭咀止,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
二、沿江堤岸,除規定的碼頭和停泊區域外,一律禁止停泊船隻、木排、竹排和臨時泊船上落。現有碼頭和停泊區域,均應按廣州港務監督規定的範圍,不得超越。
三、除指定的貨運碼頭外,其餘堤岸及客運碼頭、公共運輸碼頭一律不準裝卸貨物和停航檢修保養。
四、沿岸碼頭,除客運站及裝卸作業區外,不得改作辦公室、倉庫、車間、宿舍、禮堂或其他用途。
五、禁止在沿江堤岸邊及兩邊小河涌打撈、游泳、漂洗物件和以撒網、下釣、起罾等方式捕撈魚蝦。
六、不準塗污、坐踏沿岸欄桿。不準在沿岸欄桿系纜栓船、掛曬衣物。
七、不準在沿江道路、行人道、堤岸平台堆放雜物、進行作業、停放車輛、打撲克、下象棋以及擺設攤檔和睡臥。
八、沿岸地區和現有碼頭,未經批准不得搭蓋臨時建築物。
九、沿岸堤邊未經批准,不得任意裝設廣告及其他有礙交通市容的標誌。
十、本規定由廣州港務監督和市公安局監督執行。違者按“廣州港章”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