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調整平時使用人防工事收費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7-25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關於調整平時使用人防工事收費暫行規定
(穗府(1992)34號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1989〕1號檔案轉發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財政局《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事收費暫行規定》以來,各單位按規定執行得比較好,這對增加人防工事維護管理經費起了較大作用,但由於維護工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目前使用人防工程收入不能滿足工程維護費的需要,為了逐步實現國家人防辦提出的以洞養洞,以洞建洞的目的,現將收費作適當調整:
檔案內容
一、收費範圍
(一)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後,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的,應補辦立約手續。
(二)人防工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事,由人防部門收費。
(三)利用人防工事作為單位自用辦公室、會議室、教室、食堂等無經濟收益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免收使用費。
(二)人防工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事,由人防部門收費。
(三)利用人防工事作為單位自用辦公室、會議室、教室、食堂等無經濟收益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免收使用費。
二、收費管理
(一)市、區人防部門管理的公共人防工事,收取的工事使用費,50%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列入年度工程計畫使用,其餘50%用於人防事業建設,其中:屬市直接收取的,80%留市人防辦,20%上交省人防辦;屬各區人防辦收取的,10%上交省人防辦,20%上交市人防辦,70%留區人防辦。
(二)市屬各局代管並安排使用的市屬大型人防工事(如南方大廈地下商場、花果山物資倉庫、飛鵝嶺糧油閘、象崗山車庫等),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各局留10%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其餘交市人防辦安排工程建設和人防事業建設。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其收入用於工程建設部份應不少於50%,其餘部分可用於人防事業建設。
(三)各大專院校,廠、礦、企業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參照本規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費,其收入用於人防工程建設。
(四)人防部門收取的使用費應設立專項賬冊,納入人防經費管理計畫。人防事業收入和人防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使用應參照國家和省人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區、局人防主管部門對工事使用費的收支,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並接受市人防辦、市財政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每裝卸應將收支決算情況編制報表分別報送市人防辦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使用人防工事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月交付人防工事使用費。
(二)市屬各局代管並安排使用的市屬大型人防工事(如南方大廈地下商場、花果山物資倉庫、飛鵝嶺糧油閘、象崗山車庫等),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各局留10%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其餘交市人防辦安排工程建設和人防事業建設。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其收入用於工程建設部份應不少於50%,其餘部分可用於人防事業建設。
(三)各大專院校,廠、礦、企業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參照本規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費,其收入用於人防工程建設。
(四)人防部門收取的使用費應設立專項賬冊,納入人防經費管理計畫。人防事業收入和人防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使用應參照國家和省人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區、局人防主管部門對工事使用費的收支,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並接受市人防辦、市財政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每裝卸應將收支決算情況編制報表分別報送市人防辦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使用人防工事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月交付人防工事使用費。
三、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和幅度,根據人防工事的地點、位置、質量、用途、經營項目和效益等情況確定。其收費標準按附表執行。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89〕1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