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東風路沿線舊城區改造工程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31日發布的通告。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74號
【發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2]74號
【發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東風路沿線舊城區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號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東風路沿線舊城區改造工程,是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後,為進一步改善東風路沿線兩側的市容景觀、加快對東風路沿線兩側舊城區改造而作出的重要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該工程徵用土地地段。範圍從東風西路西場口至東風東路廣州大道立交橋。近期改造從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範圍按規劃紅線執行。
二、徵用土地與拆遷房屋的補償,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凡改建為商業、商務、高級公寓的,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行永遷安置,改建為普通住宅樓宇的應予回遷安置。
三、工程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在市征地辦公室房屋拆遷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港澳同胞在三個月內;台灣同胞、海外華僑在六個月內)攜帶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明檔案,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繳驗,並辦理拆遷安置手續。沒有產權證明檔案的房屋,屬無主產業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補償。
四、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被徵用土地或被拆遷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徵用土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後補償的辦法,先行騰出土地,但應做好被拆遷房屋或被徵用地塊的測繪、登記等資料工作。
五、凡在工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和支持城市建設,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從拆遷安置的單位和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執行的,將其房屋依法強行拆除。強制執行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搬遷費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六、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七、本通告同時適用於本市其它路段的舊城區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