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家樂市場健康發展,規範提升農家樂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家樂,是指利用農業(農、林、牧、漁)和鄉村旅遊資源,以觀光農業、農事體驗、鄉野休閒為特色,提供餐飲、住宿、觀光、購物、娛樂或農業勞作體驗等服務,且具有較強參與性的經營業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家樂的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家樂經營應當堅持以因地制宜開辦、保護生態環境運營和傳播優良農業文化為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家樂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把農家樂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計畫,推廣鄉村旅遊,鼓勵、引導和扶持農家樂休閒旅遊業。
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各對口扶貧單位應當把農家樂項目納入本市北部山區扶貧計畫和美麗鄉村建設計畫,推動農家樂發展。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家樂巨觀協調、政策指引和統籌監管,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農家樂的整治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農家樂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誠信體系和行業自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維護的行業管理機制,為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家樂的培育和扶持工作,指導開展農家樂創業,並推廣現代生態農業。
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家樂旅遊開發和宣傳推廣,按照旅遊和農家樂經營相關標準,引導農家樂規範經營管理。
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成立、擴展本級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制定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則,支持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對農家樂項目進行星級評定。
第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農家樂從業人員免費培訓工作。
第十條 市、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家樂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制定農家樂環境監管規範,推廣農家樂污染防治先進方法和技術。
第十一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消防、發展改革、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家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農家樂的開發指引、服務、協調、勸導及向執法部門提供農家樂違法信息、協助查處等工作,促使農家樂健康發展和規範經營。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三條 農家樂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第十四條 農家樂經營建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按其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註冊登記。農民在農家樂周邊露天、自身住宅或臨時攤點小規模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者利用承包經營土地和農業設施提供農事勞作活動參觀、體驗的活動除外。
從事包含餐飲、住宿的農家樂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環境保護、排水、消防、特種行業、公共場所衛生等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排放污水、油煙等污染物的農家樂,應當配套建設符合項目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處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後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處理後污水回用於灌溉林木及農田的,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八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按照《廣東省農家樂旅遊服務規範》(DB44/T1184—2013)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貨真價實。
第十九條 農家樂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一)強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強迫遊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三)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服務項目;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有毒有害動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五)欺行霸市,詆毀其他農家樂經營者的聲譽;
(六)設定侵犯遊客隱私的設備;
(七)擅自使用農家樂等級標誌;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統一的服務投訴電話號碼“12345”,方便遊客投訴。
第二十一條 農家樂經營活動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經營者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並立即根據情況選擇撥打“119”“110”“120”電話或派人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或村民委員會報告情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公安、旅遊、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園林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置,並依照規定程式上報情況。
第四章 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通過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星級農家樂和以“整村開發”“企業+農戶”“農民合作社”等形式組織分散農戶共同開發的農家樂旅遊項目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官方網站設立“廣州農家樂”專欄進行公共推廣,公布廣州農家樂地圖、項目介紹和指引。
第二十四條 農家樂經營者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廣東省農家樂等級劃分與評定》(DB44/T1185—2013)向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申請農家樂星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 支持村集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旅遊接待和公共服務設施,利用農村閒置的學校、會堂、倉庫等房產資源建設配套項目,並通過統一服務、統一管理、統一行銷等方式,組織、指導農民開辦經營農家樂。
第二十六條 鼓勵相關協會和旅遊網站開展農家樂點評、旅行社開發農家樂旅遊產品,引導城鄉居民到農家樂旅遊休閒度假。
幼稚園、中國小、高等學校可以選擇具有教育功能特色、符合安全要求的農家樂經營者聯建教育基地、學生實習實訓基地、體驗場所。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家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營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將處罰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商事主體信息平台實時告知同級旅遊、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
農家樂經營活動給遊客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農家樂經營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農家樂經營者信用檔案,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商事主體信息平台收集、綜合各相關部門執法信息、農家樂被投訴信息和星級評定信息,並進行信用分類監管。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匯總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在相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下列事項信息:
(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家樂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處罰情況;
(二)受理投訴、申訴及其處理情況;
(三)農家樂星級評定以及晉級、降級和取消星級情況。
第二十九條 遊客可以針對農家樂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向“12345”服務熱線投訴。
“12345”服務熱線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政部門轉告遊客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遊客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投訴者、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條 農家樂等級評定委員會結合遊客投訴情況、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情況,對本級評定的星級農家樂進行監督評審,並通報監督評審結果。
第三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農家樂經營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1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了促進農家樂健康發展,加強管理,規範提升農家樂服務,我市於2015年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印發了《廣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穗府辦〔2015〕42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8年作出過修改。鑒於在2019年《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檔案對部門名稱進行了修改,我市對《辦法》進行了相應修改後重新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檔案的背景和依據
農家樂是一種新興的、發展迅速的鄉村旅遊模式,目前,廣州市已經有超過千家農家樂,為了加強對農家樂的規範和管理,經市司法局、市文廣旅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多部門組織調研,市政府出台本辦法,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加以明確。目前國家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一種鄉村旅遊形式,農家樂管理主要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另外農家樂管理中比較突出的環保等問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此外,廣東省在2013年制定的《農家樂等級劃分與評定》《農家樂旅遊服務規範》兩個地方規範也是農家樂服務與監管的具體參照依據。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重點發展星級農家樂扶持。在強化監管的同時,《辦法》加強扶持發展星級農家樂。通過評定星級農家樂、扶持“整村開發”和“企業+農戶開發”、政府網站推廣宣傳、監管信息共享及公開等措施,在不增加農家樂經營成本和辦事手續前提下,促進農家樂最佳化升級、提升經營和生態效益。
(二)《辦法》注重環保,引導農家樂規範經營,規定農家樂經驗建設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實行最嚴格水污染管理。
(三)加強信息公開和監管。《辦法》規定,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統一的服務投訴電話號碼,方便遊客投訴;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其網站進行政策公布解讀和公共推廣。
三、本次重新發布修改的內容
(一)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對《辦法》第七、八、十、十一、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條對部門名稱作出相應修改。
(二)《辦法》第十四條,原表述與該內容銜接存在問題,修改後的表述則完全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三)《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修改則是完善檔案有效期。其他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