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管,於2012年6月創立,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是廣東省首家以誠信建設為主要職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為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會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紮實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四大領域誠信建設工作,成功舉辦了誠信廣州大家談、宣貫誠信國標、誠信狀況調查、誠信企業(誠信粵商)對標、老字號新品牌、誠信文化節、項目推廣交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等活動,構建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社會組織協同的共建共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格局,輔助政府“兩建”工作。

本會服務廣大企事業單位,擁有一批具有區域性、行業性、代表性及影響力的誠信會員,一批由省內外各大高等院校的相關教授、誠信領域的著知名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組成的誠信專家庫,原創《誠信》公益歌,搭建起廣東省第三方徵信平台、廣東招投標信用公示平台、廣州市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打造誠信營商環境,推進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grity Construc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6月1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精準服務,指導思想,工作任務,服務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精準服務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委託開展“廣東省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宣傳推薦工作;“企業信用等級評價AAA(國家標準GB/T23794-2015《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誠信企業”“誠信粵商”對標評價(國家標準GB/T31950-2015《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誠信大家庭”誠信會員一對一服務廣州大家談等誠信主題活動。
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誠信》公益歌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燕嶺路120號金燕大廈526室
官方網站:中國誠信廣州網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方針,加強誠信教育,完善誠信機制,解決誠信問題,推廣誠信經驗,弘揚和踐行誠實守信、操守為重的行為準則,營造“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讓守信者一路暢通”的氛圍。

工作任務

推進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整頓和規範信用行為,推動行業誠信自律和他律;組織信用等級評價,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培訓信用行業從業人員;提供信用信息諮詢及其配套服務,促進廣州市誠信建設健康持續發展。

服務宗旨

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弘揚誠信道德觀念,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減少和杜絕失信,對社會行為進行監督,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業務範圍

1.開展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業務;
2.國內外行業交流及人才培訓;
3.對企事業單位誠信建設進行調研、徵信、評選、評估、認證;
4.提供諮詢服務;
5.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及購買服務等業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簡稱:穗誠信,英文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grity Construction.英文縮寫為:GZ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為主體,社會各階層關注和積極推進誠信建設的有識之士自願組成的,是全市性的宣傳、研究、協調、指導和促進誠信建設,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方針,加強誠信教育,完善誠信機制,解決誠信問題,推廣誠信經驗,弘揚和踐行誠實守信、操守為重的行為準則,營造“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讓守信者一路暢通”的氛圍,使人民民眾切實感受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所呈現的新風尚,努力推動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弘揚誠信道德觀念,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減少和杜絕失信,對社會行為進行監督,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推動社會文明與進步,為營造良好的誠信社會環境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工作任務:推進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整頓和規範信用行為,推動行業誠信自律和他律;組織信用等級評價,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培訓信用行業從業人員;提供信用信息諮詢及其配套服務,促進廣州市誠信建設健康持續發展。
第六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並接受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本會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業務;國內外行業交流及人才培訓,對企事業單位誠信建設進行調研、徵信、評選、評估、認證,提供諮詢服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及購買服務等業務。
(一)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編輯出版刊物,舉辦誠信論壇、誠信文化節、誠信日、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組織與參加相關誠信建設的學術活動,進行誠信理論研究和信用政策研究;
(二)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對社會誠信開展宣傳活動,宣傳國家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表彰會員誠實守信的單位與個人,採集、發布、披露誠信方面的相關信息;
(三)開展誠信建設評價與評審。對社會上各行各業誠信行為進行調查和發布,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為會員提供誠信培訓、人才培訓、諮詢、信息、商務、新聞出版、推廣、教育等方面服務,為會員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提供服務,推動會員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誠信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為會員服務。
(五)開展會員社會誠信維權活動,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合作,促進誠信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六)與國內外同行,有關專家、學者建立密切關係,積極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誠信建設交流活動及各種類型的商務考察和經貿洽談,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交流服務平台;
(七)組織企業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八)聯合和促進各地行業協會、推動誠信建設,組織專家開展專題調研、理論研究、現代企業的理論研究等,總結推廣誠信建設成果以及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水平;
(九)建設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和第三方徵信平台,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數據,為企業提供商務信息資源整合平台服務;
(十)輔助政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推進行業、企事業單位誠信自律和他律標準化建設;
(十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及購買服務等業務。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須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
(一)本會的單位會員,為以下各類企事業社會經濟組織:
1.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有一定規模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信用評價機構及其他信用服務機構,法律服務、金融機構、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公證鑑定、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組織機構;
3.與信用體系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
4.各行業、企業團體、各地區、各類協會、學會、商會、研究會、經濟研究機構;
5.其他有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為:
1.熱衷於誠信事業和誠信學術研究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或獲得過相關誠信榮譽記錄的自然人;
2.踐行誠信核心價值觀,無不良信貸等行為;
3.具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贊成與擁護本會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在社會誠信研究與建設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響力;
(四)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五)團體應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個人應持有身份證或相關有效證件;
(六)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二)向會員頒發由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書、牌匾和徽章。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享受本會贈閱或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六)通過會刊《誠信廣州》、官方網站發布信用信息和自我誠信形象宣傳;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
(二)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本會的決定;
(三)維護本會名譽和合法權益,並保守本會機密;
(四)按規定時間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向本會和會刊、網站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式,以自願為原則,由全體會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並載入章程。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五)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章程,損害本會名譽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即可開除其會籍。會員因被刑事追究或被勞動教養的,視為會員資格終止。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類費用概不發還,其在本會享有之一切權利同時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九)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對會員獎懲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理事會、監事和秘書處應工作至新一屆理事會、監事和秘書處產生為止。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
(五)決定設立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和組織各項活動;
(六)指導、實施行業自律和誠信監督,聯合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對相關企事業單位(含個人)失信行為進行曝光與處罰;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出版會刊;
(十)決定對會員獎懲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一)制定會員黑名單制度和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應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成員的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成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第三十條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會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可以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授權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離會期間由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決定本會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1名。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成員。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成員須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具體由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會換屆選舉通過召開會員大會進行,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會支持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盈餘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註銷登記,必須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本會向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授權理事會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會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許可權、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按時上報年度報告,並積極申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按照章程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五十二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解散、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並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五十五條 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廣州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後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依照本章程規定解散後,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會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3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設計、製作統一的會員證和會徽。
第六十一條 《誠信》歌定為本會會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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