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在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的關懷與大力支持下,業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13年12月17日成立,粵社證字第1646號。她是廣東省首家以企業誠信建設為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以“弘揚誠信廣東文化,促進誠信企業發展”為宗旨,開創了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社團式管理新時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Enterprises Integrity of the buildi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12月17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粵府〔2014〕45號)的要求,加快推進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將進一步規範廣東省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和服務,在誠信促進會備案的評估公司以後若不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企業評級,將會被限制進入廣東市場。
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共廣東省委原第一書記任仲夷於2004年親筆題字“誠信廣東”,並殷切期望:“培育和維護廣東省誠信企業,爭當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排頭兵。”
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揭牌儀式
本會組建了一個強有力的顧問專家團。顧問專家關注誠信建設,為共鑄誠信建言獻策。廣州珠江鋼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廣東冠雄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鴻源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酷漫居動漫科技有限公司廣州中煤江南基礎工程公司深圳市龍吉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常興畫院和廣東瑞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優秀企業成為省首批誠信團體會員。同時,本會成立廣東誠信志願者服務總隊。她是我省企業誠信建設和社會個人徵信系統建設事業的一支強勁生力軍,踐行“厚於德、誠於信、敏於行”新時期廣東精神,立足廣東,服務廣東。
本會職能以開展交流、展覽、考察及培訓,對誠信建設進行調研、評估,提供信息、諮詢、策劃服務,承接政府委託業務為主。她代表全省誠信企業的利益,維護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協調企業之間關係,規範企業誠信行為和省級誠信企業評選規則和獎懲機制,打造“廣東省誠信企業500強”誠信品牌,為廣東省誠信企業爭取更多優惠政策,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促進全省企業誠信建設健康發展。
建設誠信廣東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本會積極推進“誠信廣東”論壇、“廣東誠信日”、“廣東誠信文化節”、廣東省“誠信興商宣傳月”等誠信主題活動,組織國家信用管理師資格認證等誠信教育培訓,創辦官方網站“誠信廣東”網、《誠信廣東》雜誌、廣東誠信展、誠信廣東官方微博及微信,廣東省企業誠信信息平台,廣東省信用企業查詢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企業誠信檔案,統籌和規範廣東省企業信用評級等服務。
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
本會積極對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授信,扶持廣東誠信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為迎接時代發展,本會以誠信廣東網為載體牽頭與省級社會組織共同成立“誠信廣東大聯盟”。聯盟將遵循“共築誠信強省、共享誠信廣東”的宗旨,以“誠信、平等、合作、互助、共贏”為原則,對誠信廣東工作進行探索研究和推進,不斷擴大誠信廣東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促進全省誠信建設健康快速發展,為我省早日成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規範運行的示範區而奮鬥!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503號東建大廈12樓
法律顧問:朱列玉(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政風行風評議團副團長、廣東省紀委監察廳特邀監察員、廣東省預防腐敗專家委員會委員、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主要職責

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實幹興邦為指導,服務國家建設和誠信建設。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凝聚力量,攻堅克難,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加強誠信教育,弘揚誠信文化,完善誠信機制,解決誠信問題,推廣誠信經驗,踐行誠實守信、操守為重的行為準則,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貢獻。

建設宗旨

“弘揚誠信廣東文化,促進誠信企業發展”。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開展交流、展覽、考察及培訓,對誠信建設進行調研、評估,提供信息、諮詢、策劃服務,承接政府委託業務。
(一)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編輯出版刊物,舉辦誠信論壇,組織與參加相關誠信建設的學術活動,進行誠信理論研究和信用政策研究。
(二)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對社會誠信開展宣傳活動,宣傳國家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表彰會員企業誠實守信的單位與個人,採集、發布、披露誠信方面的相關信息。
(三)開展誠信建設評價與評審。對社會上各行各業誠信行為進行調查和發布,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誠信培訓、人才培訓、諮詢、信息、商務、新聞出版、推廣、教育等方面服務,為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提供服務,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誠信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
(五)開展企業會員社會誠信維權活動,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合作,促進廣東省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六)與國內外同行,有關專家、學者建立密切關係,積極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誠信建設交流活動及各種類型的商務考察和經貿洽談,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交流服務平台。
(七)組織企業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八)協調和促進各地區行業協會、企業的誠信建設,組織專家開展專題調研、理論研究、現代企業的理論研究等,總結推廣企業誠信成果以及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水平。
(九)建設誠信信息平台和第三方徵信平台,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數據,為企業提供資源整合平台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會(簡稱:粵誠信,英文名:Guangdong ProvinceEnterprises Integrity of the build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DI)。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各類企業單位為主體,社會各階層關注和積極推進誠信建設的有識之士自願組成的,是全省性的宣傳、研究、協調、指導和促進企業誠信建設,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弘揚誠信廣東文化,促進誠信企業發展。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工作任務: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指導和授權下,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推進和完善企業誠信建設,協調和規範誠信行為,推動企業誠信自律和他律,組織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建立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誠信檔案,培訓企事業單位誠信管理從業人員,提供誠信信息諮詢及其配套服務,促進廣東省企業誠信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法律法規需要前置審批或授權委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推動誠信建設的以下相關業務(法律法規需要前置審批或授權委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編輯並按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舉辦誠信論壇、誠信企業活動日、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組織與參加相關誠信建設的學術活動,進行誠信理論研究和信用政策研究;
(二)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對社會誠信開展宣傳活動,宣傳國家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社會團體評比表彰有關規定表彰會員企業誠實守信的單位與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採集、發布、披露誠信方面的相關信息;
(三)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誠信建設評價與評審。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誠信行為進行調查和發布,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有關誠信建設的培訓、諮詢、信息、教育等方面服務,為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提供服務,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誠信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
(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企業會員社會誠信維權活動,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合作,促進廣東省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六)與國內外同行,有關專家、學者建立密切關係,積極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誠信建設交流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交流服務平台;
(七)組織企業參與與企業誠信建設相關的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八)聯合和促進各地區行業協會、推動企業的誠信建設,組織專家開展專題調研、理論研究、現代企業的理論研究等,總結推廣企業誠信建設成果以及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水平;
(九)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誠信信息平台和第三方徵信平台,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數據,為企業提供商務信息資源整合平台服務;
(十)推進商務誠信建設,促進共建“誠信經營示範”工作;
(十一)推進行業、企事業單位誠信自律和他律標準化建設。
第九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得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會的單位會員,為以下各類企事業社會經濟組織:
1.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有一定規模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信用評價機構及其他信用服務機構,法律服務、金融機構、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公證鑑定、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組織機構;
3.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研究機構;
4.其他與企業誠信建設有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刪除原文第4條)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秩序,誠信經營;
(三)贊成與擁護本會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誠信的監督管理;
(四)遵守《廣東企業誠信宣言》、《廣東省企業誠信行為規範》;
(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遵守國家規定要求;
(六)遵守國家《契約法》,無不良信貸等行為,或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在行業內具有良好商業信譽;
(七)具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八)有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九)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衷於企業誠信建設和企業誠信學術研究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或獲得過相關誠信榮譽記錄的自然人;
(二)踐行誠信核心價值觀,無不良信貸等行為;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有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五)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統一向會員頒發會員證和牌匾;
(四)及時在本會官方網站誠信廣東網、《誠信廣東》會刊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並保守本會機密;
(四)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指導;
(八)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牌匾。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需在15個工作日內收回其會員證和牌匾,並及時在本會官方網站誠信廣東網、《誠信廣東》會刊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前已捐贈或交納之各類費用概不發還,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廣東省民政廳申請,經廣東省民政廳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響力;
(三)熱心本會工作,勤勉履行職責,身體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表決對會員獎懲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表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會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成員由駐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組成,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個別理事、常務理事等的增補和聘任及罷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
(三)審議或批准秘書處機構的設定;
(四)審議或批准部門領導、副秘書長的聘免;
(五)批准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職責;
(六)指導督促秘書處執行理事會決議;
(七)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和組織召開常務理事、理事會會議;
(九)審議確定提交常務理事、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十)研究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
(十一)決定個別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並報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十二)討論並決定秘書處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十三)決定對會員獎懲事宜。
(十四)決定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獎懲。
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在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時,凡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的,應在處理後寫出專項報告,分別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需要本會會長做出決定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廣東省民政廳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或調整人選提出建議;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負責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會的重大活動等;
(十)處理及完成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十一)協調和聯繫與下屬單位的工作以及地方各級企業聯繫工作;
(十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廣東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十條監事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
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一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五十三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在《章程》中列明,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會會費標準為:
(一)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五)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六)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七)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八)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二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六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廣東省民政廳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廣東省民政廳。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六十八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九條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廣東省民政廳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11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本會設計、製作統一的會員證、牌匾和會徽。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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