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林業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二)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根據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參與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數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本區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參與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及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轄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參與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參與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貫徹執行轄區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區域發展性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配合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轄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轄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參與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轄區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轄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統籌轄區土地儲備開發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城市設計;組織編制、實施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負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等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轄區景觀風貌規劃,負責轄區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審查村莊布點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轄區內除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制度。
(八)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實施轄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轄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管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轄區內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轄區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轄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參與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參與海洋政策研究,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市的建議。貫徹落實海洋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轄區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貫徹落實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轄區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轄區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理。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配合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轄區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轄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配合開展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管理工作。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參與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實施市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負責林業相關管理工作。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行政許可及後續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擬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林業生態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推廣和林業改革工作。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區屬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執法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及測繪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業務檔案等各類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二十四)職能轉變。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部門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最佳化國土資源執法體制。積極承接省、市事權下放,強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地、綠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特色自然保護地體系。
(二十五)職責分工。
1.與區城市更新局有關“土地徵收儲備”的職責分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擬訂全區土地徵收儲備政策,負責統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儲備計畫,負責對全區土地徵收儲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協調城市更新範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統籌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畫的土地房屋徵收、協商收購、土地整合等工作(已納入區年度土地實物儲備計畫範圍的除外)。
2.有關知識城分局的管理:由中新廣州知識城合作事務辦公室管理,按區政府、管委會明確的審批工作職責分工開展業務,並接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業務指導。
現任領導
林敏局長、黨組成員、書記主持全局黨政全面工作向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