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介紹
根據《條例》,臨空經濟區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臨空導向、節約集約、創新驅動、集聚發展的原則,積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建設國際航空樞紐、生態智慧現代空港區、臨空高端產業集聚區和空港體制創新試驗區。
《條例》明確,臨空經濟區應當發揮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提升對外開放水平,推動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相適應的運行及監管模式,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應當堅持區域協同發展,加強與本市及周邊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綜合保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的合作互融、協同發展,探索與粵港澳大灣區、泛珠三角以及“一帶一路”沿線等全球各地區建立多層面、跨區域的合作協調機制,建設高質量國際化合作平台,在規劃、用地、招商、投資、貿易、金融等多領域加強合作,促進產業發展,提升臨空經濟區的輻射帶動功能。
內容全文
廣州市臨空經濟區條例
(2021年8月5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臨空經濟區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臨空經濟區的規劃、建設、發展以及與臨空經濟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管理、服務等活動。
臨空經濟區的範圍包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廣州臨空經濟示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由臨空經濟區管理機構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臨空經濟區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臨空導向、節約集約、創新驅動、集聚發展的原則,積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建設國際航空樞紐、生態智慧現代空港區、臨空高端產業集聚區和空港體制創新試驗區。
第四條 臨空經濟區應當發揮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提升對外開放水平,推動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相適應的運行及監管模式,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第五條 臨空經濟區應當堅持區域協同發展,加強與本市及周邊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綜合保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的合作互融、協同發展,探索與粵港澳大灣區、泛珠三角以及“一帶一路”沿線等全球各地區建立多層面、跨區域的合作協調機制,建設高質量國際化合作平台,在規劃、用地、招商、投資、貿易、金融等多領域加強合作,促進產業發展,提升臨空經濟區的輻射帶動功能。
第六條 廣州國際航空樞紐建設領導小組發揮統籌指導作用,研究、決定臨空經濟區發展戰略、體制機制創新等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臨空經濟區常態化協調機制,加強與國家、省、機場和其他駐臨空經濟區單位的溝通,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臨空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臨空經濟區的管理機構,在臨空經濟區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管理許可權,負責臨空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屬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臨空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臨空經濟區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對臨空經濟區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二)負責臨空經濟區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商務、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臨空經濟區內企業法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與臨空經濟區經濟發展、園區建設相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五)協調市場監督、金融、海關、鐵路、民航、邊檢、稅務、機場管理、航空公司、軌道交通等單位在臨空經濟區內的工作;
(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在白雲機場綜合保稅區派駐的辦事機構或者人員的辦公保障等相關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屬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管委會做好臨空經濟區的規劃編制、土地收儲、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等工作,做好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交由管委會行使的審批、審核事項和執法許可權目錄,並明確管委會的其他具體行政管理職責、公共服務的範圍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屬地區人民政府在臨空經濟區的職責,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第八條 管委會負責臨空經濟區的財政管理,編制臨空經濟區財政預算草案和管委會經費預算草案。管委會的財政收支納入市本級預算管理。
臨空經濟區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臨空經濟區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以及扶持鼓勵重點產業發展、科技創新、人才保障等。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臨空經濟區的財政支持力度,支持臨空經濟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鼓勵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採用市場化運作方式依法參與臨空經濟區的投資建設、資源配置以及使用等活動。
管委會可以依法設立開發企業。開發企業經管委會同意,依法負責融資、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國有資產經營、土地綜合開發等招商引資、投資建設事項。管委會對開發企業履行出資人責任,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對企業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管委會可以在交通、物流倉儲、產業園區等基礎設施領域,推進設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推動國有企業參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第十條 臨空經濟區應當建立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臨空經濟區的改革創新,支持臨空經濟區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
管委會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決策諮詢機制,在編制臨空經濟區專項規劃、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引進大型項目等重大事項決策前,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開展重大事項決策諮詢。
臨空經濟區可以探索適合臨空經濟區發展需要的治理模式,參照自由貿易試驗區許可權探索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委託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或者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
管委會可以根據吸引人才、激勵工作、精簡高效的原則,探索與臨空經濟區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和績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屬地區人民政府依法編制臨空經濟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公布實施。
管委會應當統籌臨空經濟區的產業布局、人口分布、資源利用和基礎設施建設,引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優質公共服務資源,推動臨空經濟區港產城一體化發展,形成空港、產業、居住、生態功能區共同支撐的國際航空城。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臨空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用地,統籌安排用地規模、用地指標和補劃基本農田。
管委會應當綜合考慮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建設用地條件等因素劃定產業區域,優先保障國際航空樞紐重點項目用地,合理預留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公建配套用地、綠化用地以及其他生態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空經濟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聯動機制,加強生態修復和建設,強化環境治理和保護,支持檢察機關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促進形成綠色生態低碳發展的臨空經濟區。
管委會應當做好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評估,推動節能環保材料和新能源技術的套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跨區域項目需要占用臨空經濟區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間的,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選址前徵求管委會、屬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管委會在辦理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項目選址前,應當徵求屬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對產業生命周期、產業投資強度、吸納就業、技術引領、產業帶動、集約用地、生態保護、投入產出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納入本市政務服務平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產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集約節約利用的原則,推進差別化土地供應,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改革創新做法,依法採取土地使用權租賃等方式對臨空經濟區未出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臨空經濟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由屬地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收儲成本和應計提各項政策性資金後,由管委會與屬地區人民政府共享收益。
第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企業土地使用的退出機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土地退出條件,當契約約定的情形發生時,由管委會按照契約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航空樞紐建設,統籌建設機場立體化綜合交通體系,實現臨空經濟區內航空、鐵路、高速公路和軌道交通等交通網路高效連線,確保產業、交通、城市發展的有機銜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屬地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相互配合,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臨空經濟區及其周邊地區的水、電、氣、信息、通信、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管委會應當推進臨空經濟區內交通微循環建設,負責臨空經濟區內市政道路的維護管養。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臨空經濟區與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全面對接和發展要素高效流動,爭取國家在航權、空域、時刻資源分配等方面對國際航空樞紐的傾斜性支持,擴大境內外航空網路建設,推動建立境內外貨運聯盟和多式聯運代碼共享,提升航空樞紐國際通達性,強化中轉功能,提升通關效率,增強樞紐競爭力。
第十九條 臨空經濟區重點發展航空製造維修、高端製造、商務會展、航空物流、跨境電商、航空金融、生物醫藥和總部經濟等臨空高端產業,培育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與數字經濟等臨空新經濟,構建以航空運輸、物流為基礎,以臨空產業為主體的現代化臨空經濟體系。
管委會應當會同屬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布臨空經濟區產業發展規劃和重點產業指導目錄。
第二十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產業項目評價機制,對產業項目的環境影響、經濟效益、技術水平、風險控制、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評價,引導產業發展。
管委會支持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擴大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基金規模,鼓勵在臨空經濟區內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參與臨空經濟區的創業投資。
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推廣改革開放創新政策措施,對重點產業在資金支持、企業培育、產業引導、土地供應、物業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臨空經濟區重點產業扶持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主基地航空企業發展,鼓勵各類航空企業入駐臨空經濟區,發揮臨空經濟區全球資源配置的載體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世界一流公務機運營管理中心。
市人民政府支持臨空經濟區建設發展臨空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培育跨境電子商務以及離岸貿易、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型經濟業態。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業在臨空經濟區建設面向全球的航空維修製造、改裝基地,支持企業在綜合保稅區承攬航空器材包修轉包業務,支持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市人民政府支持航空公司以及綜合物流服務商在臨空經濟區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建設集貨物信息、道路交通信息、政務監管和電子商務於一體的智慧物流信息系統,構建多式聯運現代物流服務體系,創新航空物流產品體系和業務模式,實現規模化、網路化、專業化發展。臨空經濟區支持企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建設網上貿易平台。
促進臨空經濟區航空產業發展的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臨空經濟區依託粵港澳大灣區內航空港、鐵路港、公路港、海港等口岸,發揮廣州國際商貿中心功能,發展多式聯運,建設廣州空鐵融合經濟示範區。
臨空經濟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口岸通關模式創新,推進粵港、粵澳查驗單位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實現通關便利化。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大廳管理,對政務服務大廳的硬體設施、現場管理、人員管理、服務制度和政務服務事項推行標準化建設,實行規範化管理。
管委會應當制定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同城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對清單內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一網通辦。
管委會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提供招商投資諮詢、政策兌現、屬地公用服務等個性化服務,組織涉及臨空經濟區開發、建設和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和屬地公用企事業單位協同提供服務;開闢多語種一站式快捷通道,提供公共服務諮詢和政務翻譯服務。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屬地區人民政府、海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需求主導、實用高效、融合創新、保障安全的原則,組織實施臨空經濟區的數位化建設,促進區內政務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臨空經濟區內的數位化水平。
管委會應當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信息實現共享,協調服務,提升管理和服務效能,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建設具有臨空經濟特色的一流營商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服務機構為臨空經濟區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發揮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優勢,利用跨境融資、跨境併購、跨境資產轉讓、跨境資金池等創新產品,在支付結算、投融資、跨境交易等方面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發展科技金融、供應鏈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進出口貿易金融、離岸金融等特色金融。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臨空經濟區開展飛機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業務,建設融資租賃集聚區。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臨空經濟區內的金融服務、融資租賃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臨空經濟區支持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和航空產業發展急需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主體深度融合,開展航空產業相關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促進成果轉化。
臨空經濟區鼓勵設立創新創業示範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示範基地,實行雙創企業、科技創新平台獎勵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臨空經濟區發展需求,將臨空經濟產業領軍人才和重點發展領域緊缺人才納入本市人才需求目錄,支持臨空經濟區建立綜合人才評價機制。
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通過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平台、人才獎勵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訓基地、人才交流機制、引進優質教育醫療資源等方式,為人才的戶口遷移、住房、培訓交流、就醫、子女義務教育等提供服務和保障。人才評價和服務保障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公布。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鼓勵境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臨空經濟區人力資源開發,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企業共同建設飛行、空管、機務、物流等高端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孵化基地。
管委會應當探索境外人才出入境、停留居留管理的便利途徑,探索依法推動境外執業資格互認。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臨空經濟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政府規章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