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

《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是一個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
  • 發布文號:[60]會糧字第227號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60-04-11
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居民糧油供應,集體一伙食單位的用糧管理,流動人口糧油供應,戶口遷移增減供應手續,糧油供應補助,特殊糧油供應,工商行業糧油供應,票證管理,

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60]會糧字第227號
【發布日期】1960-04-11
【生效日期】1960-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委員會關於
印發《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的通知
((60)會糧字第227號一九六0年四月十一日)
市各委員會、各局、處、辦公廳、人民銀行市分行、市法院、市檢察院、各區人民委員會:
現將“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其中大部份是過去已有的制度,部份是根據新的情況作了補充修改。為了繼續抓緊糧食工作,進一步貫徹“瞻前顧後,以豐補歉,細水長流,留有餘地”的方針,加強糧油供應管理是穩定市場的核心。為此,特將過去的辦法和重新修改補充的辦法加以彙編,希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 廣州市糧油供應管理制度

居民糧油供應


1.凡固定戶籍及領有糧油關係的街道居民、廠礦企業、機關團體、醫院職工、學校師生、部隊軍官家屬,一律按照年齡大小、社會職業、勞動強度等情況,實行“以人分等,按等定量的供應辦法”,並根據“內部掌握分等定量標準”核實各人定量,以戶為單位發給糧油供應證,指定供應點,按核定計畫分月供應。
2.各類型人口因勞動工種變化,如確需要變更供應定量時,應由本人工作的單位有關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向原供應點申請調整,但糧店審查後應根據上級核准方得調整。
3.各國駐華使節及國家邀請前來協助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外國專家、顧問、教授和他的外國的隨行人員等(包括家屬)固定住在本市的由區糧管理科審查,發給糧油供應證指定供應點供應。在數量和品種上就按其實際需要供應,其他外國籍居民糧油供應辦法和標準,按一般居民辦法辦理。
4.凡居民其糧食關係必須與戶口一起,如不在一起的或沒有戶口亦沒有糧食關係的,有戶口而沒有糧食關係的,沒有戶口而有糧食關係的均一律不供應糧食。
5.市郊區有固定戶籍的居民及農民,勞改犯人(包括在押犯人及勞教人員),收容所臨時收容人員,食油按規定定量供應。

集體一伙食單位的用糧管理


1.凡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學校、醫院等集體一伙食單位(包括民辦食堂)必須建立和健全用糧管理制度,實行計畫用糧嚴禁浪費糧食。對臨時搭膳職工,必須收足搭膳餐數的糧票,不得少收或不收糧票。
2.各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學校、醫院等集體一伙食單位(包括民辦食堂),實行計畫用糧嚴禁浪費糧食。對於食堂節約的糧食,採取“不上繳、不分、不賣、不拿去餵豬”的原則,由食堂掌握調劑使用,目前首先要用於辦好食堂的早點。其次要發揚共產主義風格,支援那些糧食確實不夠吃的食堂。
3.凡各區直接領導的廠礦、企業,而地址設在其他區的,其糧油供應由廠礦、企業所在地的區負責供應。

流動人口糧油供應


1.凡因事外出短期離家的臨時流動人口,如屬職工學生等憑本單位證明,街道居民憑居民委員會證明,農村農民(指缺糧戶)憑鄉政府證明,向原供應點(科、所、店)申請領取糧票,而在市內流動的發給市糧票,在省內流動的發給省糧票,在省外流動的發給全國通用糧票,憑票在沿途和到在達地搭膳或購糧,但發票時應扣減其同等數量的用糧計畫。
2.凡屬省內外來市的流動人口,在集體一伙食單位或在親友家搭膳的,根據其暫住日期及實際需要,憑全國糧票或省糧票供應糧食。
3.凡因生產需要,大批調動勞動力到省內各地,而工作地點較為固定的,糧管科可依其流動時間扣除其同等數量的糧、油供應量後,發給“臨時流動糧油供應轉移證明”憑證向到達地糧店,根據證上註明數量購買糧油。
4.凡長年流動地點不固定的流動人口,如漁、船民、地質隊、勘探隊、流動文藝團體(劇團、雜技團、放映隊等)發給“廣東省長年流動人口糧油供應證”,憑證、票結合可在省內任何地點購買糧油。至本市發出的長年流動人口糧油供應證亦可在市內指定糧店購買糧油。
5.臨時歸國及回國觀光團體的華僑和港澳同胞糧油供應,憑臨時戶口證明或有關接待單位的申請,根據其在市暫住日期,按規定供應糧油,但如提前出國或返港澳的,應根據註銷戶口日期將多領的糧油交回糧食部門。
6.凡郊區農民臨時流動須領取流動糧票或因集體調動勞動力,須領取“臨時供應轉移證明”的,如屬餘糧或自足戶農民,應先將糧食賣給國家,然後換取同等數量的糧票或供應證明,如屬統銷戶,則應抵扣其同等數量的糧食計畫。
7.凡臨時來市的流動人口,不論在機關單位或居民戶搭膳,根據登記戶口或有關單位證明暫住的天數,憑有關證、票供應糧油。

戶口遷移增減供應手續


1.凡居民因戶口遷移,可憑戶口遷移證明及糧油供應證,向原供應點領取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到新遷地區糧管科或就近糧店憑戶口部連同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辦理糧油供應手續,如是全戶遷移市外的,收回註銷糧食供應證及糧食底卡,個別的則在糧油供應證核心減其供應人口及用糧計畫,如是全戶市內遷移的,可用糧食底卡代替轉移糧食關係證明,註銷糧油供應證上的糧油供應點,由新遷地從新指定供應點。個別的在糧油供應證內及糧食底卡核減其供應人口及用糧計畫。
2.凡經取得戶口遷移證明及糧油供應關係轉移證明的城鄉居民(農民)來市申請入戶的,須先辦妥戶籍後,憑戶口部及糧油供應關係轉移證明,向就近糧店申請核實用糧,發給糧油供應證,憑證到指定供應點購買糧油。如未辦妥入戶手續的不得核實糧食關係,但在辦理戶口期間,可根據派出所證明,給予臨時供應糧油,但派出所不準入戶的則不再供應糧油。
3.郊區農民,如遷居市區或市外的(包括入市住宿的學生)如屬餘糧或自足戶,應將口糧就地賣給國家,換取“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連同戶口,一併遷出,由遷入地按各工種定量標準核實用糧。
4.人口出生應憑嬰兒出生證、戶口部及糧油供應證,向原供應店申請辦理核實用糧。
5.人口因死亡、逮捕、逃跑或參軍的,應憑戶口部及糧油供應證註銷其註銷其糧食關係及核減用糧計畫,如是往港澳的,則先收回註銷糧油供應證,停止供應糧油,回市後發回糧油供應證,恢復供應糧油,屬個人的則註銷其本人糧食關係及核減用糧計畫。
6.凡部隊軍官、士兵、職員、退伍復員轉業到地方機關、團體、企業及學校等單位工作的,其糧油供應一律憑部隊糧食關係轉移證明辦理糧食關係,但應徵入伍的義務兵,中途退伍或服滿現役退伍及開除軍籍資遣回鄉的,憑部隊介紹信或退伍證等辦理糧食關係。
7.凡戶口在市外遷移的,應在糧食供應轉移關係證明註明停止供應糧食日期,以便新遷地審查供應糧油,但在本市內遷移的,應註明下月份起由新遷地負責供應糧油,至當月未購完部分的糧油發給市內流動糧油票。

糧油供應補助


1.凡臨時參加各種義務勞動及突擊性的勞動或因公到市郊區工作的,其用糧應由本單位或本戶自行安排解決,糧食部門一律不給予補助。
2.凡屬下列勞動情況,臨時變化而影響原定量不夠吃的可給予臨時補助,除幹部出差,由原單位向原供應點申請補助外,其餘均由勞動地點的糧食部門負責審查供應。
(1)民工補助:凡經市勞動局審查同意抽調勞動力參加國家舉辦的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的臨時工,如修築鐵路、興修水利等,如原定量不夠吃,可按參加的勞動工種水平,由所在地機團糧店審查後給予適當補助。
(2)夜餐用糧補助:凡屬工廠、工地、火車、輪船和裝卸作業區的職工、醫院值夜班的醫生、護士及作緊急手術的醫生,以及生產單位進行正常三班或兩班日夜生產的,其中夜間生產超過12時後的,由生產單位開列參加人數及天數報區糧管科審查,根據其勞動情況:高溫作業在攝氏32度以上重體力勞動或一般勞動等;按實際參加生產的人數分別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助用糧,但食油不予補助,至臨時突擊性的一律不作補助。
3.出差補助:凡幹部因公離市出差、下鄉參加會議,其定量每天不足1斤的,由原供應點憑出差證明,補給每天不足1斤的差額,發給流動糧票。
4.凡抽調幹部支援工礦、企業、工程建設、防洪水利、抗旱築路修橋等等農業生產,由所在地區糧管科按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但不得超過同工種水平,(包括大中學校參加工農業生產、實習的師生,在實習期間確因勞動量增加的給予補助。)
5.凡下放幹部勞動鍛鍊,期限超過一個月以上的,由下放勞動的單位按月向機團糧店申請,可按同工種用糧水平臨時補助其差額,但不得調整定量。
6.產婦補助:凡屬固定供應的非農業人口的產婦可憑嬰兒出生證,戶口部及糧油供應證,補助大米或糯米5斤。
7.留醫病人的補助:凡在醫院留醫的市內或市外來市的病人及療養院療養員,如已帶足本人定量的糧票,但仍不夠吃,由醫院提出申請,經區機團糧店審查,按病床計算可給予補助其不足的差額。
8.在醫院療養院住院的嚴重慢性病人、療養員食油除按規定定量外,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轉業軍人如屬殘廢的憑殘廢證,有嚴重慢性病的,憑轉業證和醫院證明向原供應點申請,每人每月補助食油連定量不超過一斤。
9.凡屬伊斯蘭教的節日,每人補助麵粉半斤,並在節日期間每人每日補助食油3錢,由市糧食局指定供應點供應。

特殊糧油供應


1.高溫作業生產工人降溫供應:凡經常性在攝氏32度以上進行高溫生產的工人,在每年由5~10月降溫期間,可由本單位按月統一開列名冊,經本單位領導證明蓋章後,送區機團糧店審查核准供應綠豆,抵扣計畫,但降溫時期未到或過期則不予供應。
2.凡醫院留醫病人,療養院療養人員所需麵粉或米麵製品,按月可根據醫院病床比例經區糧管科審查後給予適當照顧,但應抵扣用糧。
3.凡患有嚴重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糖尿病及其他必須以麵粉配合治療的病人,可給予適當照顧麵粉或麵製品,至患有嚴重腳氣病、水腫及其他必須以豆類配合藥物治療的病人,亦可給予適當照顧豆類(包括市外來市就醫的病人),但應憑醫療單位證明及糧油供應證向市糧食局申請審查供應。抵頂用糧計畫,而屬私人診所醫生的證明一律無效。
4.國家運動員的供應:凡在市長期訓練或來參加短期集中訓練及比賽,經省、市體委核准的國家運動員,按有關規定供應食油,如有北方籍人口給予照顧供應麵粉,但應抵扣用糧計畫。
5.少數民族及佛教徒的供應:凡屬伊斯蘭教徒及佛教徒經所屬協會證明,每人每月按規定補助食油。
6.招待外賓及首長的臨時供應:凡屬外國領事館外賓專家及首長招待所等臨時所需的糧油,由各主管單位提出計畫送市糧食局審查按實際需要供應。
7.歸僑僑眷憑僑匯證增加糧油供應:凡歸僑僑眷憑僑匯證,每百元人民幣可按上級規定供應糧油品種標準及價格供應大米或麵粉(包括米麵製品及豆類)及糧油。

工商行業糧油供應


1.食品業、釀造業等行業糧油供應: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委員會確定指標,會同各主管部門研究平衡,按月確定各行業供應指標後,各主管部門根據平衡核定各行業供應指標,制定分區、分行業、分品種的用糧油計畫送市糧食局審查下達各區機團糧店控制,但各主管部門亦應將計畫下達各區所屬單位分戶平衡列冊送區機團糧店核發糧油供應證,憑證定點按計畫供應。
2.工業用油:各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前45天內將下一季度所屬單位的生產安排和需油計畫,分類填報市糧食局按月核定計畫供套用油。
3.藥物用油:凡屬醫院藥物所需用油,由各醫院(街道、公社醫院,由衛生協會統一編制計畫)在季度前45天內,將下季度用油計畫送市糧食局審查,平衡分配供應。
4.凡工商行業核定用糧油計畫後,應貫徹專料專用,當月計畫購不完,下月不得補購,並實行按月結算。於月後五天前將結算表報區機團糧店審查。
5.米麵製品供應:凡乾濕米麵製品的排粉、切粉、粿條、腸粉、炒粉、桂林米粉、桂花粉、通心粉、麵條、麵餅、掛麵、炒麵、西露粉、蜆殼粉等憑糧票不定點供應。

票證管理


1.糧油票證分:(1)居民購糧油證。(2)集體一伙食單位糧油供應證。(3)工商行業糧油供應證。(4)全省長年流動人口糧油供應證。(5)市內船隊糧證。(6)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7)臨時糧油供應轉移證明。(8)全國通用糧票。(9)全省通用糧票。(10)廣州市專用糧票。(11)廣州市油票。
上述票證非上級批准不得隨便取消或拒絕使用。
2.為便利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出差人員領用各種糧票,可根據各集體一伙食單位的用糧情況,按月核定用糧計畫內,預發一定數量的糧票。但應抵扣當月用糧計畫,並在月終辦理結算手續。
3.部隊領用通用糧票,按其供應量最高不得超過5%,支票糧最高不得超過20%的限額內領取,
4.票證印製:凡屬全國通用糧票,全省通用糧票,全省長年流動人口糧油供應證、票,由市糧食局向省糧食廳領取分發各區使用,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及臨時流動糧油供應轉移證明,由市糧食局按省規定統一格式印刷使用。居民集體一伙食單位及工商行業糧油供應證,廣州市糧、油票,由市糧食局統一規定格式印製發放使用,其他單位不得自行印製或以其他式樣代替使用。
5.糧油票證使用範圍:
(1)居民、集體一伙食單位及工商行業糧油供應證,只限街道居民、機團等集體一伙食單位及工商行業業戶購買糧油使用。
(2)全省長年流動人口糧油供應證,限於在省內長年流動的漁船民、地質勘探隊及長年流動文藝團體等購買糧油使用。
(3)糧食供應關係轉移證明,只限於辦理遷移戶口轉移糧食關係,以便到達地憑證明核實用量時使用,不得直接購糧。
(4)臨時流動糧油供應轉移證明,只限於臨時外出流動人員轉移口糧之用。
(5)全國通用糧票、全省通用糧票、廣州市專用糧票及油票,只限於臨時因事在市內、外流動時搭膳或購糧或到飯店吃飯使用。
6.發放糧油供應證以戶為單位,嚴格執行一戶一證,並指定供應點供應糧油,各供應點不得超越範圍供應糧油。
7.遺失糧油供應證的,由原單位或戶主向糧店報失,經原單位或街道居民委員會證明,經審查批准後,給予補發。
8.為加強糧油證的管理,今後由市糧食局統一管理,各區糧食部門應按月提出領用新糧油供應證計畫,報市糧食局審查核准使用。但基層糧店,不得留存新的空白糧油證,如有新入戶或因遺失補發糧油供應證,須上報核准後,領取使用。
9.凡全國省內及市內通用糧、油票自1959年9月份起,實行按季平衡一次,並由市糧食局根據區包乾指標,按比例發給一定數額糧票,作為合理定額,每季度結算時,糧票庫存多於定額的,應上繳市糧食局,如庫存糧票少於定額的,則補足差額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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