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118號
【發布日期】1996-09-19
【生效日期】1996-09-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環境污染
事故防範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6〕11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及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廣州市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防止和妥善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國家與人民財產遭受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環境污染事故的防範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及處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防範管理工作,並依許可權查處環境污染事故。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和控告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污染事故防範
第六條凡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生產、貯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和礦物油料)以及用油儲油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應當加強對生產設備、排污設施、防治污染設施等的維護管理和生產、經營、運輸過程的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有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防範的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有效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控制和消除污染所需要的物資、設備和用品。發現環境污染事故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第八條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事故隱患的技術檔案和巡查制度。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技術檔案應載明:
(一)產生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設備(設施)的名稱、數量、位置及分布圖。
(二)環保設備(設施)的檢修或者更換時間和期限。
(三)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種類及環境污染事故的引發條件。
(四)發生環境污染的應急措施及所需物資、設備和用品的準備情況。
(五)環保崗位責任制及獎懲制度。
(六)管理人員的日常檢查和巡查記錄。
(七)環境污染事故的歷史記錄。
第九條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經常組織和督促所屬單位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的防範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落實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並定期匯總情況,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條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檢查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
對存在環境污染事故隱患並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環保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化學產品生產的大型企業、化學危險品倉庫區和工業小區,建立區域性化學污染事故防範和救援工作體系,成立區域性的化學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事故隱患種類、分布和污染事故引發條件的技術檔案,制定緊急救援方案。
第三章 環境污染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環境污染事故分為以下4個等級: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的(不含10000元),為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或人員發生中毒症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後果或人群發生中毒症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症狀或者輻射傷害或人員中毒死亡,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為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負責重大、特大的環境污染事故的確認和查處工作,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確認和查處工作,並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遏制污染的發展和蔓延,並及時採用各種有效方式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協助其採取躲避、防禦、救護等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環境污染事故的簡要情況,並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的5日內,向查處事故的環保部門報送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書。報告書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主要污染物質及數量,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原因及責任,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對人與環境造成損害的程度,所採取的措施,遺留的問題和處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應簡要記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污染程度、人員傷害等情況,並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認定。如不屬本級或者本部門管轄的,應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處理;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初步認定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立即報告市環保部門並會同查處。
第十七條環保部門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對造成嚴重污染並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甚至停止生產,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環保部門調查環境污染事故,應按《廣州市環境污染事故現場調查表》的內容進行,並由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檔案資料;環保部門應為其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九條環境監測機構應參加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及時提供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數據,並負責提供環境污染事故責任或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技術依據。調查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鑑定、檢驗等調查取證所需費用,由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者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技術檔案、或者存在環境污染事故隱患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不及時採取應急措施或不立即報告環保部門,造成環境污染蔓延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
行政訴訟法》和《
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或者被處以警告、罰款的單位或個人,並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業務管轄範圍的環境污染事故,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