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學會成立於1985年11月7日,一直以來均有設立法學會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法學會
- 成立:1985年11月7日
- 個人會員:651人
- 學科研究會 :屬4個
- 團體會員:14個
- 主要職責: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等
概況
1985年廣州市法學會成立。當時會員只有300多人,主要來自市屬政法系統。是日召開的廣州市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宋恕忠為會長;方少逸、王珉燦、蔡文炯、高伴奎、紀瑞生、楊敬恭、麻雲生、丁果、金久隆為副會長;金久隆兼秘書長;洪吉吉政為專職副秘書長。大會推舉歐初為名譽會長。第一屆理事會共有理事47名。
主要職責
(三)參與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編輯出版理論刊物和圖書資料,推廣法學研究成果;
(四)負責對外法學交流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發展同國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五)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負責對直屬學科研究會、團體會員的業務指導;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管理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
(三)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
(五)聘請本會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所組成,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三)向理事會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議本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和審議通過下年度工作計畫;
(五)推舉本會常務副會長;
(六)決定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