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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個人和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行使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行使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三)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
(五)政府行政審批項目;
(六)當地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
(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財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二)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要物資招標採購情況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情況。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人事權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二)公務員錄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的條件、程式及結果;
(三)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情況。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為的依據;
(二)行政行為的程式;
(三)行政行為的時限;
(四)救濟途徑和時限。
第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主動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決定部門;
(二)決定程式;
(三)決定依據和理由;
(四)決定結果;
(五)救濟途徑和時限。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
(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內部審計結果;
(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第九條和第十條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該信息屬於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五條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設立統一的政府綜合入口網站;
(二)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三)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廳、公開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四)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六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決定作出前,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事先告知相對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決定的適用程式以及法定依據;
(二)決定作出後,公開執法文書。執法文書上應載明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公開內部政府信息的,以符合該公開義務人實際情況的適當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公開政府信息的,以查閱、放音、放像或電子閱覽等符合該信息特性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決定部門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二十條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通過政府綜合入口網站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相對人可以隨時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公開義務人應當即時向相對人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開義務人應噹噹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公開權利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將延長後的期限和延長的理由通知公開權利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公開時間自公開義務人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後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二十四條 政府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准後,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密級確定後,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開權利人查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取得查閱證明或相關檔案、資料的複印件。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開權利人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檢索、複製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准。
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減免收費。
第二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被申請材料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義務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五章 監督與救濟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公開義務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公開義務人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其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通過舉辦民主議政日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定期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標準另行制定。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和政府派出機構、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十九條 公開權利人不服公開、部分公開或不公開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複議、提起訴訟或請求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開義務人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式、時限的規定的;
(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真實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開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外國或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加以限制的,對該國或地區公民、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9日發布施行的《廣州市人民政府公開政務活動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