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進程
2023年2月,《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3月20日。
2023年6月20日,廣州市新聞辦舉行《廣州市快遞條例》新聞發布會。《條例》於5月31日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廣州市快遞條例》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31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頒布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1日表決通過《廣州市快遞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1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州市快遞條例》的決定
(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快遞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業的規範管理,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保護快遞用戶、快遞企業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快遞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相關活動,以及對快遞業的發展保障、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快遞,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快遞業促進政策,推動快遞業與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快遞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加強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與保障機制,確保快遞業安全運行。
第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承諾的業務範圍和服務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寄遞服務。
第七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快遞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快遞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推進快遞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二章 保障促進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的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在本市交通專項規劃中統籌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快遞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交通樞紐建設應當推動交通運輸業與快遞業融合發展,構建高質量快遞服務網路。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物流園區、快件處理中心、快遞企業總部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對符合條件的快遞基礎設施用地申請,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十條 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應當納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保障其空間需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設定要求和建設時序進行建設,並按照規定予以移交。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使用和管理予以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院校等應當同步設定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或者預留設定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場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院校等未設定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可以利用現有閒置物業或者場所增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在開展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應當對小區內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給予場地等支持,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同步推進實施。
快遞企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院校、產業園區、交通樞紐等人口密集區域設定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以及相關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商業樓宇等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為快遞企業上門服務提供車輛通行、臨時停靠等便利,不得對快遞服務收取不合理費用。
快遞從業人員和車輛在進入上述區域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遵守相關單位對作業時間、通行路線、停靠區域等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為快遞服務車輛提供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快遞服務車輛在收寄、運輸快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予以扣留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快件,應當按照規定核實快件重量、體積和損失後,通知駕駛員或者快遞企業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車廂規格、車身標識、行駛區域、禁行路段等作出規定,實行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交通違法信息通報機制。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快遞業協同發展,支持快遞企業開展國際快遞業務,培育國際快遞骨幹企業,加強與港澳企業、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的交流合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建立快件跨境協作機制,在空港經濟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進出境快件集中作業設施。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快遞企業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定快件處理場所,擴大跨境快遞服務網路。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快遞業服務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完善區、鎮、村三級農村配送網路,加強農產品冷鏈快遞物流設施建設,建立覆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全程冷鏈快遞物流體系。
第三章 經營主體和快遞服務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郵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備案檔案。
第十八條 快遞末端網點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郵政管理部門制發的備案回執、開辦者的企業名稱、所屬快遞品牌的專用標識。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或者網路訂單應用程式中,向用戶公布快遞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時限。上門攬收快件的,應當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向其出示。
快遞企業進行分揀作業時,應當使用專門的場地和設備,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不得占道分揀。禁止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快遞從業人員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穿著印有所屬企業專用標識的工作服、佩戴工號牌。快遞服務車輛應當噴塗所屬企業名稱和快遞品牌的專用標識。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契約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相關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在快遞服務契約上以醒目方式列出相關保價規則、保險服務項目和賠償標準,並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予以說明。
快遞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或者網路訂單應用程式中為寄件人提供投遞時間、投遞方式等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及時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不能按時、按址投遞的,快遞企業應當與收件人協商確定投遞事項;無法協商一致或者經兩次免費投遞仍無法聯繫收件人的,快遞企業在徵得寄件人同意後,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處理。
快遞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應當事先徵得收件人的同意,並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免費保管期限以及逾時保管收費標準等信息。
快遞企業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契約約定以外的投遞費用,快遞企業與收件人或者寄件人重新約定的情形除外。
快遞從業人員投遞快件後,應當及時錄入投遞信息並上傳網路,不得在完成投遞前錄入或者上傳虛假的投遞信息。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公司、加盟企業和末端網點的監督管理,在業務流程、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並保證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接受用戶查詢、投訴和意見建議。快遞企業為用戶提供國內快件查詢信息有效期為一年,提供國際出境快件查詢信息有效期為六個月,查詢內容應當包括快件當前所處服務環節和所在位置。
用戶對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該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期滿未答覆或者用戶對答覆不滿意的,用戶可以撥打12305郵政業消費者申訴專用電話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制度,確保寄遞安全。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個人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合理確定從業人員對用戶個人信息操作處理許可權,簽訂保密協定,並確保從業人員離職時清除所掌握的用戶個人信息。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用戶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在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前,應當向用戶明確告知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種類和依據,以及對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事項。
快遞企業在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對快遞運單中個人敏感信息採取去標識化等保護措施,定期對快遞運單實物進行集中銷毀,並在停止經營時主動刪除用戶個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採取防範危害網路數據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加強風險監測。發現網路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等網路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限告知用戶並向郵政管理、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快遞服務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快遞服務車輛管理檔案。加強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安全管理,依法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鼓勵購買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險。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快遞服務車輛駕駛員管理,採取措施監督駕駛員安全行駛,對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員予以教育、督促整改,並納入員工考核。
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運輸企業提供運輸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第三方運輸企業保障快件在途安全的相關措施和責任。第三方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保障快件安全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駕駛資格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在行駛時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不得搭載他人,不得在廂體外部裝載貨物。禁止駕駛未經統一編號和標識或者拼裝、加裝、改裝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及時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發生重大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防控要求,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對涉疫快件實施分類管理,加強快件消毒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防護。
第五章 數字快遞和綠色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企業科技創新,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基礎性、關鍵性技術,在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套用數位化技術,推廣使用智慧型安檢設備、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和快遞電子運單。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企業進駐電子商務園區,配套建設集約化快件集散中心,與電子商務經營者加強系統互聯和業務聯動,推動作業流程、數據交換有效銜接。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快遞企業共享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和配送服務網路。郵政企業在確保郵政普遍服務達標的前提下,可以與其他快遞企業共享郵政營業網點、郵政運輸網路、智慧型信包箱等設施資源。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包裝材料,按照相關規定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電子商務企業、商品生產企業與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上下游協同,使用滿足快遞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裝,減少商品的二次包裝,推進商品與快遞包裝一體化。
第三十四條 鼓勵快遞企業在社區、校園等場所的快遞末端網點配備標誌清晰的快遞包裝物回收容器,開展快遞包裝物集中回收,建立綠色快遞激勵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用戶重複利用包裝物。
鼓勵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探索使用無人機、無人車等運載工具,加大智慧型感測器、工業機器人等智慧型產品在快遞作業場景的套用。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生態環境、科技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推動快遞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合作,研發、生產和推廣綠色快遞相關材料和產品,增加綠色產品有效供給。
第六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不得以簽訂承包契約、承攬契約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不得以企業已購買意外保險、僱主責任險等其他商業保險為由拒絕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結合道路交通通行情況、勞動強度等因素,在不少於正常派件所需勞動時間的前提下,科學確定派件數量和時間。
快遞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發現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並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快遞企業被用戶投訴、申訴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進行調查。從業人員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快遞企業不得以罰款或者其他剋扣工資的形式要求從業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針對高溫、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的快件延遲收派等作業制度,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強化勞動保護,保護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業務技能、安全生產、信息安全、安全駕駛等方面加強教育和培訓,建立教育和培訓信息檔案,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和知識,具備必要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四十一條 快遞企業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維權和服務職責,強化工會在開展集體協商、協調勞資關係、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作用,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督促快遞企業落實從業人員權益保障責任,依法維護從業人員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向用戶公布或者出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時限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向收件人收取契約約定以外的投遞費用,在完成投遞前錄入或者上傳虛假的投遞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分公司、加盟企業和末端網點在業務流程、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統計資料,或者統計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六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在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前未盡告知義務的,或者在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未採取相關保護措施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予以處罰。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發現網路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的,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等網路數據安全事件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告知用戶並向郵政管理、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行駛時未佩戴安全頭盔、搭載他人或者駕駛未經統一編號和標識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在箱體外部裝載貨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相關規定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或者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要求,快遞企業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要求政府應當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合理布局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體系,滿足快遞末端服務需求;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商業樓宇等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為快遞企業上門服務提供車輛通行、臨時停靠等便利,不得對快遞服務收取不合理費用;要求快遞企業進行分揀作業時,應當使用專門的場地和設備,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不得占道分揀。禁止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在投遞方式上,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及時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不能按時、按址投遞的,快遞企業應當與收件人協商確定投遞事項;無法協商一致的,快遞企業在徵得寄件人同意後,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處理;要求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不得以簽訂承包契約、承攬契約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