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意在為加強對本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的處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7-21
- 生效日期:1998-08-01
簡介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8-07-2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市統一處理。
重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至100萬元的。
特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上的。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劃分標準,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情況緊急、保留事故現場會引發事故擴大、損失後果嚴重時,可採取現場錄像、拍照、繪圖等相應措施,並做好事故重要跡像、物證記錄後,可進行事故現場清理。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二)設備名稱、型號、投產時間、原值、製造廠家;
(三)設備損壞情況;
(四)設備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處理措施和實施情況;
(六)事故調查小組人員組成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事故。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同時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一)制定設備搶修方案,防止事故擴大並儘快恢復設備運行;
(二)查清事故發生原因,確認事故損失結果;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四)向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重大設備事故應由企業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派員參加,由企業主管領導任組長;
(二)特大設備事故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設備主管領導、企業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企業上級主管領導任組長;
(三)事故調查小組其他成員應具有設備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並與本設備事故處理後果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一)不按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或制度不健全的;
(二)對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設備安全保護設施不完善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因設備超速、超負荷運轉或設備失修強令帶病運轉的;
(四)特種設備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取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或無證上崗的;
(六)擅自開動設備或擅自拆除、變動設備安全保護設施的。
(一)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不報、隱瞞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在事故調查中,濫用職權、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或故意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一)重大設備事故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結案,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特大設備事故,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結案。
(一)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或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事故擴大或損失後果嚴重的;
(二)發生重大、特大設備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企業上一級管理部門或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不按規定向調查小組提供資料和情況或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的;
(四)有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