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確保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若干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 為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確保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若干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工商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是指廣州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程式、時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準予、不予或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指導和監督) 規範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
市局註冊處、外資處、市場處、廣告處、食品處負責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市局法規處負責牽頭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工作,駐局監察室負責對市局本級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行政監察。
第五條(共性的原則) 同一個許可行為在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同一機關制訂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屬於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一機關制訂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六條(共性的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七條(職權範圍)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八條(授權和下放)法律、法規授權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放市局實施的行政許可,市局在法定授權或下放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市局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將行政許可直接下放分局實施。市局對分局實施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分局對實施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局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分局實施行政許可。市局對受委託分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分局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九條(審查原則)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進行實地核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進行審慎的形式審查。
第十條(申請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許可辦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附屬檔案《廣州市工商局行政許可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作出決定)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發出相應證照。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出不予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依據和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執法監督) 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或機構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應當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生效條款)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