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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服務水平,根據《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廣州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行政區域內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及營運車輛。
故臘 第三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範,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芝笑請舟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參照執行本規範。
第二章 車容車貌規範
第四條 車身外觀規範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無明顯剮蹭及碰撞痕跡、無破損、無銹斑、無積塵、無污漬。
(二)車窗及前後擋風玻璃密閉良好,潔淨、明亮,無缺損、無裂痕;車窗無遮蔽物,不得用窗簾或濾光薄膜貼紙遮擋。
(三)前後照明燈及頂燈外殼完整、乾淨、明亮,無破損;頂燈字跡清晰,圖案清楚,無明顯變色。
(四)車身所設經營者名稱或簡稱、服務監督電話等,應字跡清晰完整。
第五條 車廂內部規範
(一)車廂內部設施乾淨、整潔、衛生,無雜物、垃圾、污漬、積水、積塵,無異味。
(二)車內頂棚無破損,不脫落。
(三)座椅、儀表台、後風擋窗台等車內空間不放置雜物。
(四)座椅牢固無塌陷,配置白色椅套或與車廂內飾顏色一致的全包圍皮(革)質椅套,座椅及椅套無破損。
(五)腳墊固定不易鬆動,整齊、無破損。
(六)價目表、告示貼等標誌張貼在指定位置,無破損、無卷邊、無遮擋。
(七)行李箱乾淨整潔、衛生,不放置雜物。
第三乎朵尋章 駕駛員服務規範
第六條 駕駛員應規範經營、誠信服務,自覺遵守“四要八不”文明服務規範,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優質的出行服務
(一)車容要整潔,不污損、不髒亂;
(二)言行要禮貌,不惡語、不抽菸;
(三)服務要誠信,不拒載、不議價;
(四)行車要安連遷腳蘭全,不電聊、不搶行。
第七條 儀容儀表規範
(一)著裝佩飾
應按規定穿著工裝,保持工裝乾淨整潔:上衣平整、褲線筆挺,無污垢、無油漬、無異味,不得敞懷,不得工裝、便裝混穿,不佩戴外形誇張的飾品,領帶平整潔淨、佩戴得體。
(二)個人衛生
講究個人衛生,勤換洗衣服、勤洗頭髮、勤修剪指甲、勤刮鬍子,保持儀容儀表整潔。
第八條 運營前服務規範
(一)檢查車容車貌,確保符合車容車貌規範。
(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確保車輛符合營運技術條件,發現影響運營、行車安全等情況要暫停運營,及時排除和修復:
1.檢查油壓、氣壓、發動機或電控系統、轉向器、制動器、空調抹犁頁系統等功能是否正常,檢查水箱水、電池水或電機冷卻液是否需要補充。
2.檢查前班駕駛員己報修的故障項目是否完全修復。
3.檢查計程與計價設備、車載終端、攝像頭、頂燈等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存在缺畫斷碼、被遮擋、干擾或改動的情況。
4.檢查滅火器、安全帶、內後視鏡等安全設施及裝置是否能夠正常使用。
(三)檢查價目表、告示貼、“暫停服務”、“交接班”、“電召服務中”等服務標誌是否齊全。
(四)檢查《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道路運輸證》《廣州市計程車計價器檢定合格證》等證件是否隨車攜帶。
(五)備足零錢及有效發票。
(六)在車載終端通過刷《服務資格證》或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方式登記上崗,將《服務資格證》牢固擺放在儀表台右側中間位置,含駕駛員信息面正放朝向車內,不能有任何遮擋。
第九條 運營中服務規範
(一)在允許停車路段或運營站點停車載客,進入運營站點的,應文明排隊,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和管理,不得穿插拉客、攬客。
(二)乘客上車前,不得有詢問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為。
(三)乘客上車時,主動向乘客問好槳霸姜,主動幫扶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車,主動幫助攜帶行李的乘客閥愚兵放置行李。
(四)車輛起步前,督促並在必要時協助乘客系好安全帶,問清乘客目的地,選擇合理行駛路線,如乘客明確提出行駛路線要求的,在不違反交通法規的前提下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使用導航工具的,還應當與乘客確認目的地和路線,如導航推薦路線有多條的,應當與乘客確定具體路線。行程需要途經高(快)速路、橋可能產生附加費用的,應向乘客說明。
(五)車輛起步時,方可啟動計程與計價設備開始計費。
(六)營運途中,根據實際需要或乘客意願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載入他人;不得繞道,因故需要繞道行駛時,應徵得乘客同意。
(七)到達目的地時,在允許停車路段就近靠路邊停車,終止計費,按規定收費;不得無故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或現金方式支付費用,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或小費,要主動提醒乘客等候列印當次乘車發票。
(八)乘客下車時,應提醒乘客開車門時注意安全、帶齊行李物品,主動幫助乘客提取放置在行李箱的行李或在車廂內的大件行李,檢視車廂內物品,及時清理車內遺留的雜物、垃圾,主動向乘客告別。
(九)與乘客交流時,自覺使用“您好”“請”“謝謝”等文明用語(見附屬檔案),熱情耐心回答乘客問題,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文明行為和語言;可根據不同地域乘客靈活運用國語、廣州話或簡單日常英語會話,鼓勵主動介紹廣州市旅遊景點和風土人情。
(十)遇乘客不滿或誤解時,應虛心聽取乘客的批評意見,心平氣和做好解釋,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視情況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妥善處理。
第十條 運營後服務規範
(一)檢查車內外設施設備,確保車輛符合營運技術條件,發現乘客遺留財物的,應及時自行或通過企業送交公安機關;發現乘客遺留可疑物品或危險物品的,應立即報警。
(二)每班次運營結束後,應清洗車輛,保持車容車貌良好。
第十一條 電召服務規範
(一)接受電召任務的,應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
(二)電召接客途中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或者顯示“電召服務中”標誌。
(三)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應主動與乘客聯繫確認。
(四)因故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告知乘客,做好解釋溝通。
(五)在重點客運站場等重點監管區域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交接班服務規範
(一)自覺遵守行業交接班管理規定,不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二)交接班途中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交接班”標誌牌或者顯示“交接班”狀態。
(三)交接班途中可以搭載乘客,但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不得以交接班為由拒載。
(四)交接班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條 因車輛故障、車輛充電(加油、加氣)、駕駛員用餐或者休息等原因暫停運營的,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暫停服務”標誌牌或者顯示“暫停服務”狀態,暫停運營期間不得載客。
第十四條 禁止在車廂內吸菸,忌食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不向車外拋撒物品、吐痰。
第十五條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行車,禮讓行人,駕車時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視頻、使用社交軟體或對講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制定並落實車輛回場檢查制度,建立車輛回場檢查工作檯帳,保持車容車貌良好,每月完成所屬車輛回場檢查不少於2次、車輛整車清潔消毒不少於1次,當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時,清潔消毒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每月組織所屬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教育不少於2次,並建立培訓教育工作檯帳,提升駕駛員守法經營、文明服務意識。
第十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每天通過視頻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車容車貌及駕駛員營運服務監管,並建立相關工作檯帳,對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車輛及駕駛員,應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的修訂背景是怎么樣的
答:《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於2014年修訂並頒布實施以來,對推進出租汽車服務質量建設,為市民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提升行業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水平,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對《服務規範》的名稱及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政策的修訂原因及思路是什麼
答:近年來,國家、省、市等層面陸續出台了新的出租汽車行業法律法規,《服務規範》的政策法規依據有較大變動。同時,隨著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和市民對於服務質量要求不斷提升,《服務規範》已不能滿足實際管理需求。特別是《條例》已於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服務規範要求,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提升行業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水平,對《服務規範》的名稱及內容進行修訂也顯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服務規範》的修訂以遵循不與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國家標準衝突、牴觸為原則,積極採納相關職能部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及行業協會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參考國家行業標準規範等有關檔案,同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行業發展變化、市民乘車要求等實際情況最佳化了車容車貌、儀容儀表、服務規範、企業責任等內容,使新《服務規範》規定內容更具有普遍適用性、管理規範性、科學前瞻性,為提升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提供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檔案依據。
三、主要修訂哪些方面
(一)將《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修改為《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規範》。
(二)強化車容車貌要求並單獨成章,進一步細化明確車身外觀及車廂內部的相關標準。
(三)以提升服務水平為目的,分運營前、運營中、運營後,進一步梳理運營服務流程,明晰駕駛員在各環節的服務規範要求。
(四)結合上位法的修訂,相應細化完善電召服務、交接班的相關要求,增強規範的針對性、實操性。
(五)明確企業在車容車貌及駕駛員營運服務管理中的職責,壓實企業管理主體責任。
1.檢查油壓、氣壓、發動機或電控系統、轉向器、制動器、空調系統等功能是否正常,檢查水箱水、電池水或電機冷卻液是否需要補充。
2.檢查前班駕駛員己報修的故障項目是否完全修復。
3.檢查計程與計價設備、車載終端、攝像頭、頂燈等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存在缺畫斷碼、被遮擋、干擾或改動的情況。
4.檢查滅火器、安全帶、內後視鏡等安全設施及裝置是否能夠正常使用。
(三)檢查價目表、告示貼、“暫停服務”、“交接班”、“電召服務中”等服務標誌是否齊全。
(四)檢查《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道路運輸證》《廣州市計程車計價器檢定合格證》等證件是否隨車攜帶。
(五)備足零錢及有效發票。
(六)在車載終端通過刷《服務資格證》或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方式登記上崗,將《服務資格證》牢固擺放在儀表台右側中間位置,含駕駛員信息面正放朝向車內,不能有任何遮擋。
第九條 運營中服務規範
(一)在允許停車路段或運營站點停車載客,進入運營站點的,應文明排隊,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和管理,不得穿插拉客、攬客。
(二)乘客上車前,不得有詢問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為。
(三)乘客上車時,主動向乘客問好,主動幫扶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車,主動幫助攜帶行李的乘客放置行李。
(四)車輛起步前,督促並在必要時協助乘客系好安全帶,問清乘客目的地,選擇合理行駛路線,如乘客明確提出行駛路線要求的,在不違反交通法規的前提下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使用導航工具的,還應當與乘客確認目的地和路線,如導航推薦路線有多條的,應當與乘客確定具體路線。行程需要途經高(快)速路、橋可能產生附加費用的,應向乘客說明。
(五)車輛起步時,方可啟動計程與計價設備開始計費。
(六)營運途中,根據實際需要或乘客意願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載入他人;不得繞道,因故需要繞道行駛時,應徵得乘客同意。
(七)到達目的地時,在允許停車路段就近靠路邊停車,終止計費,按規定收費;不得無故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或現金方式支付費用,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或小費,要主動提醒乘客等候列印當次乘車發票。
(八)乘客下車時,應提醒乘客開車門時注意安全、帶齊行李物品,主動幫助乘客提取放置在行李箱的行李或在車廂內的大件行李,檢視車廂內物品,及時清理車內遺留的雜物、垃圾,主動向乘客告別。
(九)與乘客交流時,自覺使用“您好”“請”“謝謝”等文明用語(見附屬檔案),熱情耐心回答乘客問題,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文明行為和語言;可根據不同地域乘客靈活運用國語、廣州話或簡單日常英語會話,鼓勵主動介紹廣州市旅遊景點和風土人情。
(十)遇乘客不滿或誤解時,應虛心聽取乘客的批評意見,心平氣和做好解釋,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視情況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妥善處理。
第十條 運營後服務規範
(一)檢查車內外設施設備,確保車輛符合營運技術條件,發現乘客遺留財物的,應及時自行或通過企業送交公安機關;發現乘客遺留可疑物品或危險物品的,應立即報警。
(二)每班次運營結束後,應清洗車輛,保持車容車貌良好。
第十一條 電召服務規範
(一)接受電召任務的,應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
(二)電召接客途中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或者顯示“電召服務中”標誌。
(三)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應主動與乘客聯繫確認。
(四)因故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告知乘客,做好解釋溝通。
(五)在重點客運站場等重點監管區域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交接班服務規範
(一)自覺遵守行業交接班管理規定,不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二)交接班途中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交接班”標誌牌或者顯示“交接班”狀態。
(三)交接班途中可以搭載乘客,但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後,不得以交接班為由拒載。
(四)交接班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條 因車輛故障、車輛充電(加油、加氣)、駕駛員用餐或者休息等原因暫停運營的,應在空車標誌上放置“暫停服務”標誌牌或者顯示“暫停服務”狀態,暫停運營期間不得載客。
第十四條 禁止在車廂內吸菸,忌食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不向車外拋撒物品、吐痰。
第十五條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行車,禮讓行人,駕車時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視頻、使用社交軟體或對講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制定並落實車輛回場檢查制度,建立車輛回場檢查工作檯帳,保持車容車貌良好,每月完成所屬車輛回場檢查不少於2次、車輛整車清潔消毒不少於1次,當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時,清潔消毒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每月組織所屬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教育不少於2次,並建立培訓教育工作檯帳,提升駕駛員守法經營、文明服務意識。
第十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每天通過視頻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車容車貌及駕駛員營運服務監管,並建立相關工作檯帳,對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車輛及駕駛員,應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的修訂背景是怎么樣的
答:《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於2014年修訂並頒布實施以來,對推進出租汽車服務質量建設,為市民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提升行業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水平,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對《服務規範》的名稱及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政策的修訂原因及思路是什麼
答:近年來,國家、省、市等層面陸續出台了新的出租汽車行業法律法規,《服務規範》的政策法規依據有較大變動。同時,隨著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和市民對於服務質量要求不斷提升,《服務規範》已不能滿足實際管理需求。特別是《條例》已於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服務規範要求,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提升行業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水平,對《服務規範》的名稱及內容進行修訂也顯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服務規範》的修訂以遵循不與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國家標準衝突、牴觸為原則,積極採納相關職能部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及行業協會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參考國家行業標準規範等有關檔案,同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行業發展變化、市民乘車要求等實際情況最佳化了車容車貌、儀容儀表、服務規範、企業責任等內容,使新《服務規範》規定內容更具有普遍適用性、管理規範性、科學前瞻性,為提升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提供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檔案依據。
三、主要修訂哪些方面
(一)將《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修改為《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車容車貌及駕駛員服務規範》。
(二)強化車容車貌要求並單獨成章,進一步細化明確車身外觀及車廂內部的相關標準。
(三)以提升服務水平為目的,分運營前、運營中、運營後,進一步梳理運營服務流程,明晰駕駛員在各環節的服務規範要求。
(四)結合上位法的修訂,相應細化完善電召服務、交接班的相關要求,增強規範的針對性、實操性。
(五)明確企業在車容車貌及駕駛員營運服務管理中的職責,壓實企業管理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