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5-12-20
- 生效日期:1995-12-20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5]151號
【發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1995-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5]151號
【發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1995-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5〕15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
現將《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廣州市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婦女和兒童的健康水平,根據國家衛生部《關於推行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的意見》(衛婦發〔1992〕第6號文)和廣東省衛生廳《關於推行〈廣東省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衛〔1991〕3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是一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具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雙重性質,能有效施行婦幼保健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三條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是指符合入保條件的孕產婦、兒童,自願向其居住地的承保醫療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保償風險金,由承保醫療單位為其提供相應服務,在保償期內,如因技術或責任原因致使保健保償對象患保償範圍內的疾病或死亡時,由承保醫療單位按規定向保健保償對象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第四條廣州市衛生局是婦幼保健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的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辦公室(簡稱婦幼保償辦),由同級衛生局和婦幼保健院(所)的領導及有關人員組成。負責保償工作的組織和技術指導,以及對保償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婦幼保償技術鑑定組由同級婦幼保健院(所)和轄內部分有關醫院技術骨幹組成。負責疾病的技術鑑定和覆核確診工作。
第七條承保醫療單位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 保健保償種類及內容
第八條孕產婦和兒童的入保條件:
(一)無嚴重急、慢性疾病、器質性疾病、過敏性體質。
(二)本省孕產婦需持有廣東省《生育證》;外省孕產婦需持有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出具的生育證明。
(三)兒童年齡在7周歲以下(含7周歲)。
(一)無嚴重急、慢性疾病、器質性疾病、過敏性體質。
(二)本省孕產婦需持有廣東省《生育證》;外省孕產婦需持有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出具的生育證明。
(三)兒童年齡在7周歲以下(含7周歲)。
第九條孕期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孕3個月至臨產入院時止(包括羊膜早破)。
(二)提供服務:
1.產前檢查8次(農村5次)。包括:身高、體重、血壓、宮高、腹圍、胎位、胎心。
2.免費進行高危妊娠篩查,發現高危妊娠者,建立專案管理,並及時監護與治療。
3.進行優生優育指導。
4.優先產前檢查。
5.優先產科門診治療。
6.優先住院分娩。
(三)賠償範圍:
1.臀位。至分娩未發現及處理者。
2.橫位。至分娩未發現及處理者。
3.子癇。
(一)保償期限:孕3個月至臨產入院時止(包括羊膜早破)。
(二)提供服務:
1.產前檢查8次(農村5次)。包括:身高、體重、血壓、宮高、腹圍、胎位、胎心。
2.免費進行高危妊娠篩查,發現高危妊娠者,建立專案管理,並及時監護與治療。
3.進行優生優育指導。
4.優先產前檢查。
5.優先產科門診治療。
6.優先住院分娩。
(三)賠償範圍:
1.臀位。至分娩未發現及處理者。
2.橫位。至分娩未發現及處理者。
3.子癇。
第十條產時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因分娩入院至產後出院止。
(二)提供服務:
1.監護。
2.科學接生。
3.母嬰保健。
4.進行母乳餵養、母嬰保健的宣教與指導。
(三)賠償範圍:
1.子癇。
2.產科原因引起的子宮破裂(疤痕子宮除外)。
3.產婦破傷風。
4.產婦Ⅲ度會陰裂傷。
5.分娩過程損傷引起的產婦尿瘺。
6.破傷風、子癇、產後出血引起的孕產婦死亡。
7.新生兒破傷風。
8.新生兒破傷風死亡。
(一)保償期限:因分娩入院至產後出院止。
(二)提供服務:
1.監護。
2.科學接生。
3.母嬰保健。
4.進行母乳餵養、母嬰保健的宣教與指導。
(三)賠償範圍:
1.子癇。
2.產科原因引起的子宮破裂(疤痕子宮除外)。
3.產婦破傷風。
4.產婦Ⅲ度會陰裂傷。
5.分娩過程損傷引起的產婦尿瘺。
6.破傷風、子癇、產後出血引起的孕產婦死亡。
7.新生兒破傷風。
8.新生兒破傷風死亡。
第十一條產後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產後出院至產後第42天內止。
(二)提供服務:
1.訪視產婦及新生兒2次(產後第14、28天)。
2.產後第42天,母嬰檢查各1次。
3.免費進行產後保健及計畫生育諮詢指導。
4.免費進行嬰兒科學餵養及護理諮詢指導。
5.優先產後母嬰檢查。
(三)賠償範圍:
因不按規定時間訪視導致產婦和新生兒出現不良後果的。
(一)保償期限:產後出院至產後第42天內止。
(二)提供服務:
1.訪視產婦及新生兒2次(產後第14、28天)。
2.產後第42天,母嬰檢查各1次。
3.免費進行產後保健及計畫生育諮詢指導。
4.免費進行嬰兒科學餵養及護理諮詢指導。
5.優先產後母嬰檢查。
(三)賠償範圍:
因不按規定時間訪視導致產婦和新生兒出現不良後果的。
第十二條嬰兒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出生後第43天至滿1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建立兒童保健手冊。
2.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
3.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4.免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5.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6.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1.小兒重度營養性缺鐵性貧血。
2.小兒Ⅲ度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
3.小兒Ⅲ度營養不良。
(一)保償期限:出生後第43天至滿1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建立兒童保健手冊。
2.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
3.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4.免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5.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6.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1.小兒重度營養性缺鐵性貧血。
2.小兒Ⅲ度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
3.小兒Ⅲ度營養不良。
第十三條幼兒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滿1周歲起至滿3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每年2次)。
2.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3.免費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4.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5.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與嬰兒保償賠償範圍相同。
(一)保償期限:滿1周歲起至滿3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每年2次)。
2.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3.免費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4.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5.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與嬰兒保償賠償範圍相同。
第十四條兒童保健保償。
(一)保償期限:滿3周歲起至滿7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每年1次)。
2.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3.免費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4.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5.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與嬰兒保償賠償範圍相同。
(一)保償期限:滿3周歲起至滿7周歲止。
(二)提供服務:
1.定期按程式進行健康體格檢查4次(每年1次)。
2.免費進行健康評價,體弱兒列入專案管理,及時治療疾病和糾正缺點。
3.免費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4.優先健康體格檢查。
5.優先兒科門診治療。
(三)賠償範圍:
與嬰兒保償賠償範圍相同。
第四章 入保手續及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由入保孕產婦和入保兒童的家長,與承保醫療單位簽訂保健保償契約,繳納保償風險金,領取《保償證》,憑《保償證》享受保健保償服務。
第十六條保償風險金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規定。
對於貧困邊遠地區,可按保償風險金標準下調20--30%。
對於貧困邊遠地區,可按保償風險金標準下調20--30%。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規定免費的服務項目外,其餘的服務項目,須按規定繳納檢查、治療費用。
第十八條保償風險金,勞保或合作醫療單位可視本單位的情況給予報銷;享受公費醫療的,按現行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執行。
檢查治療費用,由承擔其公費、勞保、合作醫療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檢查治療費用,由承擔其公費、勞保、合作醫療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第五章 賠償與退保
第十九條因承保醫療單位技術或責任原因,保健保償對象發生賠償範圍內的疾病或死亡的,由承保醫療單位按規定一次性支持賠償金。
第二十條保健保償對象具備多項賠償條件的,按各項賠償金標準累計賠償。(同一疾者除外,例如發生新生兒破傷風引起死亡的,僅按新生兒破傷風死亡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健保償對象在保償期限內發生疾病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屬認為應當賠償的,可向承保醫療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承保醫療單位應在7天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二條承保醫療單位接到書面賠償申請或發現保健保償對象患賠償範圍內的疾病或死亡時,均應立即調查並向所在的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報告,經確診屬實後給予經濟賠償(賠償金的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三條保健保償對象或家屬對承保醫療單位作出的結論不服,可向所在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申請技術鑑定,同時交納鑑定押金100元,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接到申請後10日內,應組織同級技術鑑定小組進行技術鑑定並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保健保償對象或家屬對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所作出技術鑑定的結論不服,可向廣州市婦幼保償辦申請複議,同時交納鑑定押金100元,市婦幼保償辦應在10日內組織技術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其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五條經鑑定作出賠償結論的,退回鑑定押金,鑑定費由承保醫療單位支付;鑑定結論為不予賠償的,鑑定費從鑑定押金中支付,多餘的退回,不足部分由承保醫療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有關承保醫療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七條保健保償對象或家屬憑《保償證》和書面鑑定結論領取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保健保償對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賠償:
(一)未按承保醫療單位的要求按時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
(二)未按承保醫療單位指定地點分娩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送圍產卡到承保醫療單位而影響產後訪視的。
(四)填報住址不詳、不清或產後改變產休住址而未通知承保醫療單位,影響產後訪視的。
(五)患非賠償範圍內疾病或死亡的。
(一)未按承保醫療單位的要求按時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
(二)未按承保醫療單位指定地點分娩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送圍產卡到承保醫療單位而影響產後訪視的。
(四)填報住址不詳、不清或產後改變產休住址而未通知承保醫療單位,影響產後訪視的。
(五)患非賠償範圍內疾病或死亡的。
第二十九條保健保償對象在保償期限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辦理退保手續:
(一)因工作調動、搬遷,不能繼續享受承保醫療單位服務的,憑單位或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辦理。
(二)因非保償原因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辦理。
(三)懷孕20周內流產、死胎的,憑就診醫院證明辦理。
(二)因非保償原因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辦理。
(三)懷孕20周內流產、死胎的,憑就診醫院證明辦理。
第三十條退還保償風險金的標準由市婦幼保償辦制定。退還保償風險金時保償契約和《保償證》同時註銷。
第六章 保償風險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保償風險金按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保償風險金的分配與使用:
承保醫療單位占70%,主要用作賠償金和發展婦幼保健事業資金。
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占25%,主要用作賠償金,發展婦幼保健事業和獎勵資金。
市婦幼保償辦占5%,主要用作獎勵和發展婦幼保健事業資金。
承保醫療單位占70%,主要用作賠償金和發展婦幼保健事業資金。
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占25%,主要用作賠償金,發展婦幼保健事業和獎勵資金。
市婦幼保償辦占5%,主要用作獎勵和發展婦幼保健事業資金。
第三十三條賠償金的支付比例:承保醫療單位支付70%,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支付30%。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級市婦幼保償辦對優質完成保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凡保償風險金使用和管理不善,不按時按比例上交挪作他用的單位,除由該單位補足金額外,並由市婦幼保償辦對該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經辦人給予通報批評,或由其主管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承保醫療單位醫務人員在保償期限內發生醫療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承保醫療單位及其人員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賠償鑑定的資料的,由區、縣級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衛生行政部門及承保醫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廣州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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