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管理和利用,促進數據資源共享,依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和《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廣州市舊廠房更新實施辦法》、《廣州市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與管理政策,制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實施基礎數據普查和基礎數據核查,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協調市級職能部門共享基礎數據,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區政府是轄區內城市更新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轄區內城市更新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工作,協助市城市更新部門開展基礎數據普查和基礎數據核查的入戶調查,組織對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綜合確認,維護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活動正常的社會秩序,督促街鎮、社區居委會、村委等基層組織參與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的申報;指導或組織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具體實施工作,並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報送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指導和宣傳。
公安、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林業和園林、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負責按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共享數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數據是指城市更新範圍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古樹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
第五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按照類型分為基礎數據普查、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和基礎數據核查。
第六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涉及測繪工作的,調查單位應具備測繪資質。
第七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統一數據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
鼓勵基礎數據調查技術的創新和改進,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基礎數據調查水平。
第二章 調查內容和方式
第八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通過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提供共享數據與外業調查和測繪相結合方式獲取。
人口數據由所轄街道派出所或村社提供共享;經濟、產業由商務、統計部門或村社提供共享;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基礎數據,由所轄街道、村社或相應主管部門提供共享;文化遺存等基礎數據,由街道、村社或文化主管部門提供共享;“三舊”改造標圖建庫數據,由城市更新部門提供共享;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權屬、土地勘測定界、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留用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數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共享;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等房屋登記數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共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共享。
共享數據由市城市更新部門統一接收和管理。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保證數據的時效性、真實性、合法性。
不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通過外業調查和測繪方式獲取。調查實施單位負責開展各類共享數據的處理和統計,負責開展外業調查和測繪。
第九條 基礎數據普查、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核查以及城市更新數據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市城市更新部門預算,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經費由各區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條 基礎數據調查經費測算按照國家有關測繪與城市規劃現狀調研工作成本定額核算標準執行。
基礎數據核查經費標準根據核查的工作量按照基礎數據調查經費的30%計算。
第三章 基礎數據普查
第十一條 基礎數據普查是在共享數據的基礎上,通過數據挖掘、現場調查、測繪,採集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滿足城市更新工作對基礎數據的需求。
第十二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工作計畫制訂每年基礎數據普查計畫。已開展基礎數據普查的區域納入片區策劃年度計畫的,對位於基礎數據普查計畫內的片區策劃用地範圍,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滿足編製片區策劃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對基礎數據普查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納入城市更新資料庫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更新和維護。已入庫的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當至少3年更新一次,更新內容為基礎數據普查相關要素。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及時進行修測和更新。
第四章 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
第十五條 未開展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普查的區域需編製片區策劃方案的,應進行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
第十六條 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範圍由區政府商市城市更新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房屋類數據,結合數據共享情況,通過房屋調查和測繪獲取。在滿足片區策劃方案編制階段對房屋類數據深度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戶外房產測繪方式獲取數據。
第十八條 由區政府委託開展的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完成後,由區政府報市城市更新部門開展數據核查,核查辦法參照第六章。
第五章 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
第十九條 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是以共享數據、普查數據、片區策劃基礎數據為基礎,調查項目範圍內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滿足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條 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範圍由區政府確定,應能覆蓋城市更新項目改造範圍。
第二十一條 實施項目人口與房屋類數據,結合數據共享,通過入戶調查和入戶房產測繪獲取。
本辦法所稱入戶調查的調查內容包括調查“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等情況。“一戶”的核定標準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5〕20號)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完成後,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林業和園林、城管及屬地鎮、街道等部門開展綜合確認。
區政府將綜合確認的數據在改造項目所在地和區城市更新部門官網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間對數據有異議的,數據調查部門應予以答覆,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數據公示後,由區政府報市城市更新部門開展數據核查。
本辦法所稱綜合確認是指相關職能部門以其掌握的基礎業務數據為基礎,對調查數據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出具相關證明檔案或意見後,由區政府在職能部門確認的數據基礎上實施的一種認可行為。
第六章 基礎數據核查
第二十三條 基礎數據核查是利用抽查方式對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涉及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規定開展核查。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委託開展核查工作。核查單位應當在接收數據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論。遇雷雨天氣、部門配合等原因導致核查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時間可延長15日。
數據成果核查合格的復函作為片區策劃或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驗收的依據。
經核查合格的數據成果方可作為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
(一)實施項目基礎數據通過區政府組織綜合確認和公示,公示期無異議;
(二)數據及文檔資料齊全;
(三)數據符合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數據標準;
(四)數據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數學精度按照國家測繪成果質量檢查標準要求複測,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調查和房產測繪抽查比例不少於30%,抽查結果與上報核查的成果相較,誤差比例小於或等於5%的,認定合格;誤差比例大於5%的,應予以修正。
第七章 數據匯交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經核查合格後30日內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匯交。
第二十七條 匯交成果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數據匯交清單及說明;
(二)最終成果數據;
(三)數據調查批覆檔案、技術文檔、驗收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將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普查和匯交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納入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進行集中管理。
(一)建立全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管理平台,及時處理、整合基礎數據,實現數據統一管理利用。
(二)建立數據接收入庫、共享利用和更新維護等管理機制,及時對資料庫數據進行更新,保證數據的現勢性。
(三)配置符合國家保密、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數據存儲、管理利用等軟硬體環境,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由市城市更新部門統一管理,提供利用。
市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的數據是編制和審核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方案的依據。
第三十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政府部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共享機制,定期公布、更新數據已分享資料夾,促進數據資源共享利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部門除按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主動公開數據外,應按以下方式提供數據服務:
(一)政府部門申請內部使用和基於公共利益所需數據,應當無償提供使用。
(二)涉密數據的利用與服務,按照國家關於涉密成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監督、管理及配合數據調查等工作中,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導致基礎數據出現重大錯誤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數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普查計畫應優先考慮納入市城市更新年度項目與資金計畫的片區策劃範圍,避免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重複開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普查、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技術標準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穗更新規字〔2016〕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19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2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為規範我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管理和利用,促進數據資源共享,依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配套檔案的通知》(穗府辦〔2015〕56號)的規定,制定了《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配套檔案提出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主要考慮:一是由政府把握更新範圍土地、房屋、人口、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的主動權,摸清區域現狀情況,保障公共利益。二是存量建設用地上現狀已存在房屋、人口、權屬等各種複雜關係,必須建立基礎數據調查制度,才能實事求是推進更新改造。三是近年“三舊”改造實踐證明,由市場主體主導前期基礎數據調查容易造成“測量放水、數據虛高”等問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慮,必須由政府主導做好基礎數據調查。
二、檔案主要內容
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按照類型分為基礎數據普查、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和基礎數據核查。調查內容為城市更新範圍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古樹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調查方式通過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提供共享數據與外業調查和測繪相結合方式獲取。關於數據匯交,基礎數據普查成果經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匯交;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經核查合格後30日內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匯交。市城市更新部門將匯交的基礎數據納入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進行集中管理。基礎數據普查、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基礎數據核查以及數據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市城市更新部門預算,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經費由各區統籌解決。基礎數據調查經費測算按照國家測繪工作成本定額核算標準執行。基礎數據核查經費標準根據核查的工作量按基礎數據調查經費的30%計算。
三、檔案主要亮點
(一)職責更加清晰
《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區兩級的工作職責,即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政府是轄區內城市更新片區策劃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責任主體。
(二)更具操作性
《管理辦法》明確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按照類型分為基礎數據普查、策劃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和基礎數據核查,並對不同階段的不同數據調查需求、數據獲取方式等進行明確。
市以基礎數據普查作為抓手,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由區組織實施,更接地氣,最後關口由市城市更新部門監督調查數據的質量,這樣設計更具有操作性。
四、職責分工
1、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市城市更新部門:
擬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政策法規;
制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
組織編制市級數據調查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
實施基礎數據普查和基礎數據核查;
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
協調市級職能部門共享基礎數據;
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3、區政府:
轄區內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責任主體;
統籌轄區內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協助市城市更新部門開展基礎數據核查所需的入戶調查;
組織對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綜合認定;
維護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活動正常的社會秩序;
動員街鎮、社區居委會、村委等基層組織參與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4、區城市更新部門:
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的申報;
指導或組織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具體實施工作,並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報送策劃項目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
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引導和宣傳。
5、相關職能部門:公安、經貿、國土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市政等職能部門負責配合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提供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共享數據。
五、名詞解釋
1、基礎數據:指城市更新範圍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古樹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
2、綜合認定:指相關職能部門以其掌握的基礎業務數據為基礎,對調查數據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出具相關證明檔案或意見進行認定後,由區政府在職能部門認定的數據基礎上實施的一種認可行為。
3、入戶調查:內容包括調查“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等情況。“一戶”的核定標準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5〕20號)第十六條規定執行,與公安戶籍的“戶”統計方式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