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

《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為加快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業務發展,規範經營行為,明確各單位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8日,廣州市商務局發布《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商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2月18日印發實施以來,有效促進了我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油加注業務發展。為進一步推動加注業務做大做強,廣州市商務局組織修訂形成《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及各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家的意見。
廣州市商務局
2023年9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為加快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業務發展,規範經營行為,明確各單位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是指廣州市保稅加油企業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保稅油供應的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保稅加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延伸到廣東省內開展跨關區直供業務。
  本辦法所指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外國籍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船舶。
  本辦法所指的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是指對國際航線運營船舶供應的保稅油,儲存在指定的保稅油專用油庫,由海關實施監管。
  本辦法所指跨關區直供是指供油企業將保稅油跨關區直接供應到國際航行船舶上的業務。
  第三條 廣州市對保稅加油實行統一管理。市商務局會同市港務局、應急管理局、廣州海事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保稅加油及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做好保稅油供船業務的監管工作,廣州邊檢總站按照法定職責做好保稅加油船舶及其載運人員出入境邊防檢查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責做好保稅加油業務管理工作。
屬地區政府具體做好保稅油的事中事後屬地保稅加油業務管理與服務等協調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開展制度創新,出台配套措施,推進業務運營管理、信息化建設與運行分析、企業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等。
  第四條 企業獲批保稅加油業務後,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石油市場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章 保稅加油企業管理
  第五條 申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或者租賃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條件的,單船載重噸位不小於1000噸的雙底雙殼加油船舶至少1艘。如採用租賃方式的,契約期限不得少於1年。保稅加油船舶不是重點跟蹤船舶,所屬航運公司不是重點跟蹤航運公司。
  (二)擁有、租賃或協定使用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滿足海關監管要求、具備接卸和轉運保稅油配套設施的廣州區域的油罐。
  (三)申請企業2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違法行為。
  (四)在廣州市依法登記註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有關運輸工具服務企業備案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2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情況的說明;
  (三)未來2年保稅油經行銷售商業計畫書,安裝質量流量計承諾書。
  第七條 申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並在有效期內: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加油船舶的相關證書,包括船舶所有權憑證、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等。如加油船舶為租賃方式的,還應當具備租賃契約;
  (三)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相關檔案,包括海關部門簽發的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或與公用型保稅倉庫簽訂的倉儲服務協定;
  (四)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需具備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市商務局應當公開保稅加油業務的申請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等規範文本。
  第九條 申請從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屬地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屬地區政府受理保稅加油業務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屬地區政府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屬地區政府依照本辦法組織初審,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後報市商務局。
  第十條 市商務局收到屬地區政府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後,會同市港務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海事局、廣州邊檢總站等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根據各部門審查意見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批准企業開展保稅加油業務;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批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期限作出批准,如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商務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獲批保稅加油業務後,應當及時憑書面批覆,向市場監管、海關、海事、邊檢等部門辦理保稅加油業務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保稅加油業務批准有效期為5年。企業需要延續保稅加油業務批准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屬地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申請材料。市商務局根據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在批准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五條 保稅加油企業請求變更批准事項的,向屬地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商務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後,對具備繼續從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準予變更。
第三章 保稅加油規範
  第十六條 保稅加油企業應當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和國際船用油的質量標準和船舶供受油管理規程,按質保量開展加油業務。
  第十七條 保稅加油企業應當建立油品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台賬,保留證明保稅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
第十八條 保稅加油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保稅加油企業應當督促自有或租賃供油船舶根據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加強在監管部門的備案,配備船載計量計、軌跡監控、視頻監控等配套監管設備,並接入廣州市保稅油經營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查詢和監管,以及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和應急設施、設備,確保規範運營、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保稅加油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批准範圍經營;
  (二)超越水路運輸業務的許可範圍經營;
(三)搭靠或被搭靠船舶未經邊檢機關準許,擅自出境入境;
(四)向邊防檢查機關申辦《船舶搭靠外輪許可》時弄虛作假;
(五)向國際航行船舶銷售未經海關核准的成品油;
  (六)擅自交付、發運海關監管貨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保稅油;
  (八)擅自改動質量流量計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九)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質量不合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符合大氣排放控制標準的保稅油;
  (十一)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油在境內銷售等走私行為;
  (十二)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保稅油進出庫、報關、添加或者起卸申報手續;
  (十三)非法自行調和、生產保稅油;
(十四)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有關作業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五)違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或消防安全標誌;
  (十六)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
(十七)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十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屬地區政府應當建立約談、檢查和監督制度,通過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者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商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港務、海關、海事、邊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責,加強對保稅加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保稅加油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局組織相關部門每年定期對保稅加油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為:
  (一)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
  (二)企業經營信息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三)相關證照及租賃契約是否在有效期;
  (四)企業是否有走私行為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保稅加油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保稅加油企業停止保稅加油業務經營6個月以上的,屬地區政府應當將相關情況報市商務局。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在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市商務局不予受理,且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稅加油業務。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或者因被許可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由市商務局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獲批從事保稅加油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區政府審核後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終止其保稅加油業務:
  (一)業務批准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營業執照等已失效、已被吊銷註銷,或者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已不包含保稅油經營的;
  (三)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保稅加油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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