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西關有一條窄小的馬路,名叫十三行,和廣州市普通的街道一樣,它一點也不顯眼,然而,這一帶曾是盛極一時的清代中國對外貿易的中心。
關於商會,商會的宗旨,商會的業務範圍,十三行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關於商會
廣州西關有一條窄小的馬路,名叫十三行,和廣州市普通的街道一樣,它一點也不顯眼,然而,這一帶曾是盛極一時的清代中國對外貿易的中心。在清朝年間,提起十三行,沒有人不知道它的輝煌。清代十三行面臨珠江,氣勢雄偉,建築華麗,在當時就是一處名勝,曾吸引過許多畫家、詩人留下許多美麗篇章。十三行行商們大都有很高的文化素質,他們在弘揚中國傳統文化方面成果不少,當時生產、製作的大批融會中西特點的外銷畫作,體現了近代嶺南開眼看世界的文化特色。此外,還有廣彩瓷器等工藝品從十三行出口,不僅獲取巨額經濟收入,還具有較高的文化價值。十三行是清代我國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獨特的商貿團體。它由康熙二十四年(1685)設立粵海關,允許開海貿易開始,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這150多年間,不僅在很大程度上獨攬了廣州的外貿,而且還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道光二十二年這80餘年間,清政府撤銷沿海其他海關之時,獨享對外通商特權,總攬了全國的進出口貿易。吸引了大批中外精英人才,匯集了最精美的優質瓷器、絲織品、茶葉、漆器、繪畫、手工藝品。來十三行交易的就有英、美、法、丹麥、瑞典、荷蘭、巴西、俄羅斯、西班牙等多個國家,一批租給外國商人作辦事、起居之用的“夷館”在此地聚集。那時清政府通過十三行從中收取巨額稅款,其數量超過歷史上任何封建王朝。廣州因此成了“富甲天下”的城市,擁有跨國財團,產生了世界首富伍秉鑒和一批世界級的富豪。
清朝廷衽閉關鎖國政策,偌大的中國,只允許廣州一口岸對外通商,造成廣州的商船來往日益增多,國課日益興旺,對外貿易得天獨厚。清廷繼承了明朝的傳統,既要廣州對外通商,又規定外國商人不得與其它中國商人發生直接買賣關係,外國商人來華朝廷交易,都要找指定的行商作為貿易的經紀和代理,這些指定的行商所開設的對外貿易行店,俗稱"十三行"。十三行是在粵海關設立的第二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五月建立的。地址就在如今的廣州文化公園至海珠南路一帶。
在那時,“廣州十三行”是洋貨行的統稱。而如今十三行確是服裝批發中心。以十三行路為中心,故衣街、十三行豆欄上街、和平東路服裝商場環繞成的物流商業圈,已成為廣州歷史最長的服裝批發集散地。這裡每天進出貨物數千噸,人流量達數十萬人次,商業輻射全國各地、俄羅斯以及東南亞地區。 在十三行商圈規劃範圍內,有大量的服裝、電子、玉器、中藥、鞋業、裝飾材料等批發市場。
成立“廣州市十三行商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來,由於廣州市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積極擴大招商引資力度,堅定不移地實施改革開放、強力推進產業園區發展,促進廣州與世界各地經濟文化交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十三行地區各產業得到迅猛發展,上下已形成了良好的經營環境和發展氛圍,特別是該地區服裝業每年的市場份額增速位居全市、全省乃至全國前茅。
鑒此,為促進廣州市十三行地區商圈的繁榮、穩定,推動十三行地區各產業健康、和諧的發展,加快十三行地區商貿經濟發展,促進相關經濟產業的貿易、資源、信息、人才的交流,推動十三行地區相關經濟產業與國際機構接軌,打造十三行歷史文化品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政府作出的《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的精神,由本區域內多家較有影響的企業共同發起,擬成立“廣州市十三行商會”,得到各級政府和各同業界的大力支持,現已召集到有意向的各種企業作為單位會員上百家。“廣州市十三行商會”是由廣州市十三行經濟產業商圈各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商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同行業關係,發揮行業優勢,互通信息,互相協作,規範行業行為,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介紹國家、省、市商業貿易尤其與本會所涉的行業的有關新的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會員企業和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自我保護、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共同發展。
三、維護本會所涉相關企(商)業/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其所屬和投資者的意見,並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四、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要求,協調會員和行業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自律和自我完善,協調業界智慧財產權、價格、權益等方面爭議,倡導和維護公平競爭。
六、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對所涉行業改革方案,對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的技術改造,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組織會員舉辦各種研討、座談會、經理工作午餐會,組織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班;舉辦技術業務講座、組織會員赴境內外考察交流活動等,以利於企業正確執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及政策;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八、舉辦、承辦、協辦相關貿易、茶葉/“茶道”、服裝/輔料交易會、展銷訂貨會、和服裝等演示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相關產品展銷會、博覽會、協助會員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九、接受會員企業的請求,協助會員企業向國外提出反傾銷的應訴。
十、接受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參與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二、堅持“以人為本”,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三、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四、創辦行業刊物,設定網站、提供經貿信息。
十五、承擔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三行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州市十三行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為: THE SHISANHANG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ZHOU OF CHINA ;縮寫:SSHC。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市十三行從事商貿、茶葉、服裝、服裝輔料等多行業的生產、加工、銷售、科研、設計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以及相關行業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為政府、為社會/人群、為業界、為企業、為會員服務。凝聚會員和商界力量,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和有序競爭,提高服務素質,增加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廣州市十三行的全面發展、為廣州市十三行的興旺工作和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監督管理和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介紹國家、省、市商業貿易的有關新的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自我保護、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共同發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其所屬和投資者的意見,並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四、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要求,協調會員和行業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自律和自我完善,協調業界智慧財產權、價格、權益等方面爭議,倡導和維護公平競爭。
六、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為行業改革方案,對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的技術改造,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組織會員舉辦各種研討、座談會,組織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班;舉辦技術業務講座、組織會員赴境內外考察交流活動等,以利於企業正確執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及政策;組織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八、舉辦、承辦、協辦相關貿易、茶葉/“茶道”、服裝/輔料交易會、展銷訂貨會、和服裝等演示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相關產品展銷會、博覽會、協助會員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九、接受會員企業的請求,協助會員企業向國外提出反傾銷的應訴。十、接受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參與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二、堅持“以人為本”,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三、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四、創辦行業刊物,設定網站、提供經貿信息。
十五、承擔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本會的經濟組織:
單位會員:在廣州地區內經合法登記組成的貿易公司、茶葉生產銷售、服裝業、服裝輔料和社會團體、研發機構、所涉行業和服裝市場管理單位以及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社會經濟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涉業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員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申請退會自由;
六、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個任期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個任期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個任期10000元;
四、監事單位每個任期繳納會費3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個任期5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個任期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即喪失其對本會之一切權利和要求。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納的各項費用均不予退回。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本行業商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相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理事會應對所議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用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會各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過2012年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