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安全,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了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安全,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了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安全,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1全文第一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設施;(三)灌溉工程設施;(四)水土保護工程;(五)水電工程設施;(六)水文報汛工程設施;(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屬設施設備。第三條 廣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
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在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二)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挖砂、取土...
第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正常運行。註冊水錶由供水企業購置、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註冊水錶安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
第十五條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範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堆放物料或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的活動,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河道、河涌管理範圍進行勘界,設立界樁,並向社會公告。第二十條珠江幹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幹流、白坭河幹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範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監督或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廣州市給水系統...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
三十六、將《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水務...
第二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尚未劃定的,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根據安全管理要求,提請區人民政府劃定。(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 1、管理範圍劃定標準為:(1)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築物及電站廠房的...
第二十五條 商業商務用地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應當符合附表三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 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應當符合附表四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應當以《廣州市歷史...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簡稱東深供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