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113號
【發布日期】1989-11-11
【生效日期】1989-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拖欠工程款暫行規定
(穗府(1989)113號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搞好清理拖欠工程款項,加強建設工程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健全清理機構
清理拖欠工程款項是當前治理整頓建設市場的重要內容之一,又是加強建設市場管理的重要工作。為此,必須在“廣州市整頓建設市場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現有的聯合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組為基礎上,成立廣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欠辦)。辦公室由市建委施工處,市計委投資處,市建行建經處抽調人員共同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建委。其主要任務是:落實領導小組制定的方針、政策和要求;提出清欠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協調各主管部門在清欠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清欠工作的進展情況;組織總結、交流經驗;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工作。辦公室以下,由市建行、市定額站、經辦銀行和有關單位等組成聯合審價服務組,地點設在市定額站,接收委託工程項目審價仲裁,並實行有償服務。
各區、縣、各主管部門和骨幹施工企業,可視任務輕重設立相應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清欠工作。
二、清理辦法
(一)對已竣工經驗收後合格無爭議的工程欠款,限期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清還。如在限期內無法清還者,由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按已確認的欠款額,簽訂還款契約,報市清欠辦和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備案。如不按約償還,債權單位可向開戶銀行提出委託收款,開戶銀行根據還款契約辦理劃款,並按國家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有關規定,從施工單位報送工程結算書第三十天之日起,每天按實際欠款額的萬分之五付給施工單位賠償金。到期不還或拒不簽訂還款契約者,由市清欠辦通知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從結算戶中撥付。
(二)對出現爭議的工程項目,屬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仲裁;屬工程預算定額的問題,由市定額站仲裁;屬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由市清欠辦仲裁。建設單位應按有關單位的仲裁意見,支付工程欠款,並依據建設銀行《工程價款結算辦法》規定,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罰款。罰款的計算時間,從仲裁決定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施工欠款之日止。對於施工單位冒領、多領的工程款,從領取之日起每日應按多領款額部分的萬分之五處以罰款。如債務單位對仲裁意見不服時,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工程欠款的還款資金,實行“誰投資誰歸還”的原則。
1.凡屬於企業和單位自籌資金安排項目的工程欠款,在企業和單位的自有資金和業務收入中歸還。
2.屬國家撥款和撥改貸項目如超過投資的,在資金尚未增撥或籌集之前,在企業和單位的自有資金中先行墊付,並通過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投資計畫或從本系統內調劑歸還。
3.對確實在近期內無法清還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和單位,由債權債務雙方協商可採用產品或房產折價償還等辦法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凡尚未還清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和單位,如有新的基建任務時,應按“先還款後建設”的原則,先歸還欠款,再按資金情況,安排新的項目。
5.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對其所屬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和單位應承擔責任。負責協助調劑資金,督促清還欠款,並在本系統內實行“先還款後建設”的原則,安排基建項目。
三、加強投資管理
(一)各部門、各單位都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安排新項目投資時,必須充分考慮工程預算外可能發生各項的因素,並按規定落實建設資金。否則,不予批准安排計畫。
(二)建設工程在開工之前,工程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如果概算或預算超過投資計畫時,應上報主管單位和計畫批准單位認可,並由經辦銀行出具證明後,才能進行招標發包施工。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要按招標或議標發包,實行造價包乾。確無條件全部包乾的,可實行分段分項包乾。施工過程中,如需修改設計或變更內容,應同時辦理投資預算調整審批手續。凡超過包乾造價而未經投資主管單位批准的,不得施工。如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不能調增造價。施工過程中,調整定額費用或材料價差而需調整工程造價時,承包單位應在接到調整通知檔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建設單位正式提出修正承包造價(預算)的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的,不能再要求調整造價。建設單位應在接到調整造價報告之日起二十天內予以審定答覆並辦理簽證手續。逾期不審定者,則視作同意承包單位的意見辦理。每個時期的承包造價調整,都必須報告投資單位和計畫部門,並及時予以調整投資計畫,如發現該項目超投資較多而資金無法落實時,應即通知停建、緩建或削減工程內容或降低建造標準。
(四)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竣工工程結算,送建設單位和經辦銀行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接到工程結算之日起,屬一般工程的在三十天內,屬特殊工程的在六十天內提出意見,逾期即視作同意處理。
(五)建設銀行審查工程結算,實行責任契約制,在資料齊全的條件下簽訂協定。審查的期限,從契約簽訂之日起,屬招標中標造價包乾的工程項目,應在二十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屬非造價包乾的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五十天。如審查超過期限,又屬經辦銀行責任的,每超過一天,按工程預(結)算總造價萬分之零點三罰金付給送審單位,提前一天由送審單位按總造價萬分之零點二計算獎勵金付給經辦銀行。
(六)經批准納入基建計畫的在建工程如資金來源變化或資金不落實,拖欠工程進度款的,承包單位有權停止施工,停工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順延工期。並從應付進度款第三十天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數額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七)工程竣工後經驗收發現質量不合格或工程內容尚未完成者,由承建單位在按雙方商定期限翻修或補建,如不按期翻修補建,每延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五處以罰款。
(八)工程結算保留尾款,是施工期間為了工程質量保修,檔案資料上交,以及防止工作錯漏等而採取的資金保證措施。工程結算保留適當的尾款,具體標準,可在工程承包契約中由雙方在契約價值的5%幅度內協商訂明。保留尾款應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和其他有關手續辦理後,予以結清。被市建設銀行評為信用一等以上的建築、安裝工程企業,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九)工程已竣工介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自行使用。如擅自使用者,則視為驗收合格。使用單位不得在以質量問題為理由拖延辦理工程結算或拖欠工程款。
四、本暫行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本暫行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