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天然氣置換工作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然氣置換
基本信息,通告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廣州市
【發布文號】穗府[2006]41號
【發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廣州市

通告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天然氣置換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6]41號)

為最佳化我市能源利用結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讓市民早日用上清潔高效、安全環保的天然氣,我市將逐步對現有管道燃氣用戶實施天然氣置換。現就置換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起,我市將分期、分片進行天然氣置換工作。現有管道燃氣用戶使用的燃氣器具須經改造或更新後才能使用天然氣。
二、各燃氣企業應提前15天將具體置換時間、注意事項等通知管道燃氣用戶,各管道燃氣用戶應在置換當日留人配合置換工作。
三、每個居民用戶置換時可享受由燃氣企業提供的一台燃氣灶具和一台燃氣熱水器的免費改造或更新補助,超出限額部分的燃氣器具的改造費用由燃氣企業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居民用戶的改造費用和更新補助由燃氣企業自行解決。
四、非居民用戶的燃氣器具由用戶委託相關企業按國家有關標準自費改造或更新。
五、下列燃氣器具必須進行更新,不得改造:
(一)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的,如直排式熱水器等;
(二)達到報廢標準、燃燒工況嚴重惡化、外觀嚴重變形或零配件嚴重鏽蝕無法實施改造的;
(三)燃氣器具生產廠商已停產、且其零配件不具備通用性的。
六、燃氣企業不得為不符合安全使用規定的用戶通氣、點火。
七、市燃氣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氣置換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區各有關部門,街道、社區、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等應積極配合有關工作的開展。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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