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解讀,
全文
市交通運輸局,各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本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和黃埔區(以下簡稱“中心六區”)轄區內,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經營企業按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續經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按照市、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但契約期限期滿後移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應當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和增城區由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其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二、收費範圍(收費路段)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專用泊位(充電專用泊位除外)等其他類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全天準停泊位、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劃確定;專用泊位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內相關標識識別。
三、收費標準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如下:
收費標準 | 1.收費時段:工作日(07:30~21:30);非工作日(10:00~21:30); 2.收費時段外停車免費; 3.停車15分鐘內不收費; 4.計時收費單位:元/半小時; 5.有未繳清使用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優惠政策。 | 收費時段內單次連續停放最高限價 | ||
階梯梯次 | 第一階梯 | 第二階梯 | 第三階梯 | |
停車時長 | 1小時內 (含1小時) | 1~3小時 (含3小時) | 3小時以上 | |
重點區域收費標準 | 5 | 8 | 13 | 工作日:328元 非工作日:263元 |
非重點區域收費標準 | 2 | 3 | 5 | 26元 |
“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劃確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泊位所在路段標明屬於“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識,方便市民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計費周期,每個計費周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時段不收費。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以上(含兩個)計費周期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分別收取每個計費周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車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車的時間間隔低於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時計費。
四、優惠政策
(一)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但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
(二)在每個計費周期的收費時段內,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遊計程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但是,如前述兩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三)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使用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免於支付當次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推行停車信用管理,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人在停車行為結束後應及時繳清費用。有未繳清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惠政策。
五、收費主體和收費對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可以委託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收費。
中心六區全天準停泊位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標準繳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應當按規定提供電子收費方式。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採用現金等非電子支付方式繳交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的,應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公布的業務點辦理。
六、工作要求
(一)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劃開展定期評估。中心六區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至少每兩年一次的時間要求,根據中心六區城市道路交通運行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划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最佳化調整,及時撤銷存在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周邊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使用率過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二)對使用費政策實行動態調整完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至少每五年對中心六區使用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並根據國家、省、市工作部署對計費階梯、計費單位、免費優惠等內容進行及時調整完善。
(三)定期公開使用費收取情況。中心六區的使用費應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將使用費收取情況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內部監管與廉政風險防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管理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強人員監管,對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對外公布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市民民眾監督。
(五)規範引導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行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巡查管理制度,開展巡查監督,制止、糾正利用地樁、地鎖、障礙物等違法占用泊位行為,並協助相關單位處置違規收費、私劃泊位等違法行為,及時受理、處置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投訴,維持臨時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費路段信息公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標誌牌,公布收費依據、管理單位信息、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停放時段、停放方向、停放車輛類型和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諮詢和監督。
七、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3月13日
解讀
一、制定《收費標準》的背景和依據
2017年4月,我市中心城區原咪錶泊位契約期滿,暫停收費供市民免費停放,隨之出現“殭屍車”等車輛長時間停放現象,導致臨時泊位使用率、周轉率下降,也影響道路資源公平使用。2018年10月,新實施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規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要求市價格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擠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標準。由此,我市需要制定新的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標準,以落實《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實施要求,並通過啟動收費提高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效率。
二、各方意見及調整情況
根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有關規定,我市先後多次組織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並於2019年8月2日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認可檔案的合理性、必要性。二是最佳化收費時間段、計費階梯、免費停車時長、計費單位、提高非重點區域收費標準等具體設定。三是發展公共運輸配合泊位調整,引導市民綠色出行。四是加大對新能源車優惠力度,併合理制定每日優惠次數,控制短時短距離連續停放現象。我們充分吸納上述意見和建議,並最終形成《收費標準》。
三、《收費標準》的亮點
為促進道路停車資源公平使用,收費標準以“規範管理、最佳化配置、用者付費、綠色出行、累進加價、提高周轉、維持暢通和科學合理”為原則對不同時長、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區域的車輛實施差別化收費,進一步規範道路停車管理,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引導市民選擇公共運輸出行,緩解交通擁堵。
(一)以階梯收費促進快停快走。收費標準按照停車時長設定了不同的收費梯次,隨著梯次升高,收費標準有較大幅度提升,引導泊位使用人快停快走,提高道路泊位使用率和周轉率。
(二)以差別化收費調控不同停車需求。收費標準按照“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實施差別化收費。舉例來講,夜間準停路段不收費,主要是利用夜間道路交通空閒時段滿足周邊居民夜間停車剛性需求;臨停快走區域不收費,主要滿足醫院、學校臨時接送病人、學生等需求;全天準停泊位白天收費為促使車輛快停快走,而夜間不收費則為滿足市民夜間停車需求;殘疾人車停放專用泊位不收費,停放非專用泊位則減半收費,以政策惠民體現對殘疾人權益保護和關愛。
(三)以用者付費促進道路資源公平使用。對目前城市道路泊位免費使用導致“殭屍車”霸位等問題,收費標準區分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設定了不同檔次的收費標準,車輛駕駛人在收費時段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嚴格落實用者付費,避免道路資源被無償占用。
(四)以減免優惠促進新能源車推廣。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遊計程車還可以享受在執行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非重點區域路段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通過這些措施減輕新能源汽車車用車成本,鼓勵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
(五)以信用管理促進車主自覺繳費。收費標準規定只有繳清道路泊位使用費的車輛,方可享受“停車15分鐘內不收費”或新能源車相關優惠停車政策,鼓勵車主自覺繳費。
(六)以收支兩條線促進泊位使用費公開透明。為避免此前特許經營模式下出現的“為企業牟利”、“停車費不透明”等質疑,收費標準明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取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收費情況。
四、何為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方式?
收費標準對全天準停泊位分三個收費階梯,其中:
(一)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收費標準為:停車時長1小時以內,5元/30分鐘;1~3小時,8元/30分鐘;3小時以上,13元/30分鐘。重點區域在收費時段內不設最高限價。
(二)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收費標準為:停車時長1小時以內,2元/30分鐘;1~3小時,3元/30分鐘;3小時以上,5元/30分鐘。非重點區域設定每個自然日的最高限價,即以收費時段內連續停放4小時的收費總額26元為限。
那么什麼是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呢?如前所示,所謂累進式加價階梯收費標準,是指按停車時長設定若干個收費階梯,隨著階梯升高,收費標準也逐步升高的一種收費方式。例如重點區域的收費標準設定三個階梯,第一個階梯是停車時長在1小時以內(含1小時)的,收費標準為每半小時5元;第二個階梯是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至3小時(含3小時)的部分,該階梯收費標準為每半小時8元;第三個階梯是停車時長超過3小時的部分,該階梯收費標準為每半小時13元。
累進式加價階梯收費方式對短時停車行為實施較低收費標準,而對長時停車行為實施較高收費標準,既可讓車主享受短時停車優惠,達到收費政策惠民目的,也對長時停車行為進行引導,鼓勵快停快走。
五、《收費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收費標準適用於廣州市中心六區(即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和黃埔區)現由市交通運輸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這主要是考慮到中心六區還存在部分道路泊位因契約期限未屆滿而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相關規定可由原單位繼續經營的事實,包括廣州電子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的試點咪錶路段和海珠、荔灣、越秀等區部分內街內巷泊位,這部分道路泊位仍然按照原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但相關道路泊位一旦契約期限屆滿,應當移交市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統一執行本收費標準。
對於番禺、南沙、花都、增城、從化等外圍五區的城市道路泊位,考慮到各區目前契約期限未到期(部分區則未啟動收費),而且區位特徵也不適合與中心城區執行同樣的收費標準,因此,外圍區的收費標準應當結合各區實際另行規定。
六、如何辨識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
本收費標準對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規定不同的收費額度,並明確根據中心六區城市道路泊位設定規劃區分重點區域或非重點區域。而根據2018年原市交委制定的《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定規劃》,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區分辦法如下:
重點區域是指在醫院、政務(辦證)中心、資源交易中心、大型商場、批發市場以及重點經濟商圈等車輛臨時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轉快的場所周邊半徑200米範圍內的城市道路路段。
非重點區域是指重點區域以外的城市道路路段。
七、如何理解“計費周期”、“收費時段”
(一)計費周期:是指兩次計算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的時間間隔。本收費標準以一個自然日(0:00:00~24:00:00)即24小時為一個計費周期。通俗來講,就是在一個自然日內,無論車輛停放時間多長,當日費用當日結算,次日停車時長及費用另行起算。
(二)收費時段,即一個計費周期內車輛停放在臨時泊位上須按規定支付使用費的時間段。為體現《條例》第八條關於“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要求,結合交通擁堵情況、市民出行習慣等因素,並參考其他城市做法,計費周期內的收費時段為:工作日: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而其它時段則不收費。
八、計費方式
(一)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停車後,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於支付使用費。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這也是促使車輛快停快走目的的體現。
(二)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放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放的時間間隔低於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費,這主要是避免出現有的車主通過頻繁挪車以規避或減少繳納泊位使用費的目的。
九、收費對象的說明
在收費時段內,除說明給予免費或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車型外,在全天準停臨時泊位停放的機動車,須支付使用費。
十、免費或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情況
(一)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使用臨時泊位的,免於支付使用費。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使用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三)發生火災等緊急突發情況,需強制要求機動車駛離臨時泊位的,相關機動車可免於支付當次使用費。
十一、最高限價的說明
非重點區域的臨時泊位主要是為緩解周邊居民停車剛需而設定,為避免“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方式”給停車剛需居民增加大幅經濟負擔,特別為非重點區域設定了最高限價,即車輛在收費時段內連續停放超過4小時的,收費總額均以4小時為限。
而重點區域道路泊位,功能側重於加快泊位周轉、減少長期停車,所以對嘗試停放車輛沒有給予“封頂價”優惠,設定的最高限價實際上是車輛停滿一個計費周期應付費用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