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咖啡協會

廣州咖啡行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咖啡行業經營的廠商、咖啡專業人士以及咖啡愛好者自願組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是:為會員和地區咖啡行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技術培訓、項目分析、法律維權等服務。並致力於咖啡文化,傳播咖啡知識,策劃舉辦咖啡師比賽、咖啡品鑑會、咖啡技藝表演交流等活動。同時還承擔政府委託的行業調查和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參加或舉辦各類咖啡展覽會和行業研討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咖啡產地和咖啡企業進行參觀考察、學習交流,培訓咖啡專業人士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咖啡協會
  • 成立時間:2005年
  • 協會宗旨:為地區咖啡行業提供項目分析服務
  • 成員:從事咖啡行業廠商、咖啡專業人士
  • 會長:李澤陽
  • 副會長:李逸超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機構,會員義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州咖啡行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咖啡行業經營的廠商、咖啡專業人士以及咖啡愛好者自願組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是:為會員和地區咖啡行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技術培訓、項目分析、法律維權等服務。並致力於咖啡文化,傳播咖啡知識,策劃舉辦咖啡師比賽、咖啡品鑑會、咖啡技藝表演交流等活動。同時還承擔政府委託的行業調查和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參加或舉辦各類咖啡展覽會和行業研討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咖啡產地和咖啡企業進行參觀考察、學習交流,培訓咖啡專業人士等。廣州咖啡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等多個職能部門,現有專職工作人員 2人。目前,共由會員 56個,其中會長、副會長單位6個,理事單位9個,監事單位3個。吸收了咖啡原料、咖啡設備與器具廠商、咖啡廳、西餐咖啡連鎖機構入會。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咖啡行業的相關企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市場的穩定發展;服務會員,奉獻社會;為會員提供培訓、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對外參與國際交流,推廣咖啡文化,發揮咖啡文化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協調有關部門扶持企業會員的發展,共同為廣州市經濟發展而努力。

協會機構

該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定為辦公室、秘書處、財務處、日常工作人員5人。為會員提供諮詢、技術培訓、項目分析、舉辦和咖啡協會相關的服務和文化推廣活動,咖啡師比賽,咖啡品鑑會,咖啡技藝表演等等。充分發揚了協會的宗旨和服務功能,促進了咖啡在中國華南地區的發展,提高了對外知名度,並為中國咖啡師行業培訓出了傑出人才,促進整個行業操作水品的提高。

會員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市咖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OFFEE ASSOCIATION GUANGZHOU CHINA (縮寫:CAG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咖啡行業的商家及相關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咖啡行業的相關企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
市場的穩定發展;協調企業與政府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對外參與國際交流,推廣發揚咖啡文化,發揮咖啡文化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
質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六條 協會住所廣州市白雲區廣園中路318號7樓A7-4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廣州市咖啡行業的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行業條例。制訂行業規範、行業標準行約、行業職能及相關的認證制度,並組織推進、貫徹實施。
2. 實行行業自律、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3.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在本市舉行國際咖啡會議和展覽會等工作。
4. 進行咖啡業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5. 開展各類咖啡業的宣傳活動,提升我市咖啡行業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與國內外咖啡行業組織進行交流合作。
6. 參與市政府有關咖啡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咖啡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7. 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有關經濟、政策、法律信息,承辦會員要求辦理 的事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8. 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繫,遏制不正當競爭,指導會員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9. 組織業內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專業展覽會等活動;開展有關的知識、技術培訓;進行諮詢服務;創辦行業網站、出版會刊等。
10. 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是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咖啡銷售、咖啡貿易及相關的企業,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熱心推廣咖啡文化等均可成為會員;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75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四) 貿易公司、經銷商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五) 咖啡館類商戶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無記名投票);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
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
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
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議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規定;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
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
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
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
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
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
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
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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